据悉,从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邢家秋夫妇被绑架,到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庭审,中共公、检、法部门历时309天进行侦查和起诉;从庭审到一审判决又历时109天,前后共计418天。期间,两次变更、拟制罪名,最后还是在无质证、无旁证、无物证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
一、夫妇二人遭绑架并被构陷经过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晚十时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巴塞罗娜小区南门一侧院内、由连山区政法委设置的部分污蔑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展板被人清除。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九时左右,同一地点的类似展板再次被人清除。
警方随后怀疑此事与邢家秋、张秀英夫妇有关。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连山街派出所警察闯入二人家中实施绑架。连山分局先以“寻衅滋事”为由,对二人实施十五日行政拘留;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又转为刑事拘留;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批准,于八月一日正式实施逮捕。此后,二人一直被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
二、一审庭审及判决情况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邢家秋、张秀英夫妇在连山区法院遭非法庭审。
参与庭审的人员包括:
审判长:王连廷
陪审员:高金星、周静
书记员:周楚祺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连山区法院以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邢家秋、张秀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庭审暴露出的证据问题
1. 两名证人均未能证明夫妇二人毁坏展板
庭审中出庭的两名证人为刘岩和林健雄。
刘岩证实自己与邢家秋系同乡关系,当天只是前往邢家秋家送菜时被警方带走。他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参与相关事件,也没有看到邢家秋夫妇参与此事。
另一名证人林健雄系区政法委工作人员,其证言仅能证明宣传展板遭到毁坏以及展板价值约2280元,并未证明邢家秋夫妇实施了毁坏行为。
2. 监控录像无法确认身份
参加庭审的两名律师及两名家属辩护人认为,案件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实施行为者就是邢家秋和张秀英。
录像中人物面部模糊不清,无法进行有效的人脸识别;步态亦无法完成鉴定。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中明确提到:“送检视频中人物步态无法检见……”
此外,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亦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3. 第一次补充侦查出现明显问题
在法庭质证阶段,辩护人指出,第一次补充侦查取得的部分证据来源不明、缺乏关联性。
案卷中的一组证据竟然是山东威海文登一起盗窃案件的监控影像以及电动车检测光盘。面对这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公诉人在庭审现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旁听人员对此亦感到十分震惊。
4. 第二次补充侦查存在争议
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警方采取撬门压锁的方式强行进入邢家秋家中,将熟睡中的孩子惊醒。
据反映,当时警方未出示搜查证,之后补交的搜查证复印件所载门牌号与实际地址并不一致。
搜查过程中,警方找到一件秋季女式粉色冲锋衣和一顶帽子。辩护人指出,监控录像中的上衣为夏季白色服装,两者明显不符。知情人反映,办案人员当时曾表示:“找不到白色的,拿一件浅色的糊弄吧。” 又对孩子说:“我们也不愿干这事,是检察院让我们干的。”
随后,这件衣物被作为所谓“证据”收入案卷。
四、案件定性的争议
庭审期间,公诉方不允许辩护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及“法轮功”三个字,但最终判决却以法轮功问题作为定罪依据。
辩护方认为,本案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均围绕“展板被毁坏”这一事件展开,案件本质涉及的应是财物损毁问题,而非“破坏法律实施”。
因此,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案件定性,属于错误适用法律。辩护方指出,强行将展板被毁与所谓“破坏法律实施”进行关联,不仅与案件事实不符,也超出了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按照这一观点,毁坏展板与破坏法律实施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二者不能混同,更不能据此拔高案件性质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五、邢家秋夫妇长期遭受迫害
邢家秋、张秀英夫妇系连山区钢屯镇农民,均年近五十岁。
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以来,二人一直按照真、善、忍原则要求自己,与邻里和睦相处,虽生活并不富裕,却一直勤劳度日。
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夫妻二人因坚持信仰长期遭受打压。其中,邢家秋曾两次被非法判刑,累计刑期达九年半;张秀英也曾被非法判刑三年。此后,二人长期受到当局监控和打压。
六、上诉被驳回 原判维持
邢家秋、张秀英均不服一审判决,于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九月七日立案审理,并于十月十二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合议庭成员包括:
审判长:王亨
审判员:刘晓棠、姬天琦
法官助理:申械希
书记员:宋良皓
对应法律文书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6)辽14刑终158号。
七、案件引发的质疑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按照检方和法院的推理逻辑,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共同实施行为的情况下,仅因夫妻关系便对二人作出同等定罪量刑,也难以符合现代刑事责任个人承担原则。
从古至今,刑法均遵循“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一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家属应承担同等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张秀英被判与邢家秋同罪同刑,也引发外界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质疑。
相关责任人:
1、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甲 邮编:125000
武继军,现任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相关责任人:刑一庭
庭长:张鹏程18342371777、0429-8580260
法官:王亨 办电3175298 (邢家秋、张秀英案承办人)
刘晓棠:(邢家秋、张秀英、夏宁案承办人,)电话0429-8580266
法官:朱丹18009899756、0429-8580261(杨将威案承办人)
宁海涛 办电:0429-8580265(刘玉波案承办人)
刘丹红13358809110、0429-8580275;
法官助理:申械希0429-8580277
书记员:宋良皓 勾希鹏0429-8580756
黄作强0429-8580262
杨硕0429-8580263
刑一庭的法官张鹏程、朱丹、刘丹红、宁海涛等人曾枉判过法轮功学员李志芬、刘全旺、崔兵、李桂华、刘玉波等人。
2、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21号;邮编:125001
院长杨书泽;电话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康立勇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216411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赫牛2164115
院部:魏爱君2164001 季爱华2164002
马文胜 2164117
高经纬 2164118
魏艳妮 2164000
李孝刚 2164112
刑事审判庭法官:
庭长:王连廷0429-2165605;13895946621(承办人)
张关中:2164501;(承办高作奎案)王月秋;2164502;白青青:2164500;祝佳:2164502。
3、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3号 ;邮政编码:125000
孙玲,女,检察长: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赵大维,男,副检察长
周会生,男,副检察长 13942991967
毕珊珊,女,副检察长
王囡,女,副检察长 13224296189
崔海慧,男, 办公室主任15134296696
下面几人多次承办法轮功案件:
龙胆;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邢家秋、张秀英承办人)
张孝金;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
杜扬:0429-2659020;15124267788
刘中新;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刘晓涵:0429-2659789;18624291110
陆雨飞:13478906063(高岩承办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李清艳 15141968822
4、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连山街派出所:
所长:毕波 13470647029
副所长:吴秉达18741918188(承办人)
民警:李祖民、李继志13470691166(承办人)
5、葫芦岛市连山区政法委;原书记 张建党 电话:13904295005; (本案直接干预司法公正者),现任书记 郑永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