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区法院的荒唐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报道)2015年2月13日上午,内蒙古通辽市科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田心进行第三次非法庭审。原定于上午9点开庭,可一直到10点左右才开庭。(审判长:刘丽丽;审判员:景东珲;公诉人:王昕昕。)

在审判长宣读开庭前各项事宜时,当事人田心当场质问:我提前没接到开庭通知,这违反法律公正。

田心的律师也指出院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即开庭前院方应最迟三天前通知当事人。

审判长声称:我已下开庭通知,可当事人并未接到,随即审判长当庭通知田心并问:现在通知你,你是否愿意继续开庭。田心坚持不同意。审判长当庭宣布2015年2月17日(腊月二十九)再次开庭,律师要求推迟遭拒绝。公诉人王昕昕迫不及待暗示审判长休庭。

此前,通辽市科区法院已于2015年1月6日下午对法轮功学员田心进行过第二次非法开庭,当庭律师要求公诉人王昕昕回避,理由是公诉人有诬陷当事人行为,并向院方做出书面申请,十几分钟审判长李海亮宣布休庭,过后院方没有任何理由驳回了律师的申请。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种种行为可见,通辽市科区法院再三非法开庭,意在罗列罪名,枉判无辜。

其实,被动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才是这场迫害的真正受害者,他们的未来才是最为堪忧的。因此,希望通辽市的公检法人员都能认清这一点,不要给中共当替罪羊,立即无罪释放田心。

一位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对参与迫害的司法人说出这样的话:“我站在这里,为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感到非常的自豪,因为他们没有犯罪,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普世价值。他们所做的一切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世人都是好事,有功而无过。然而,当法轮功被平反昭雪那一天来临,当你们站在被告席上时,还会有谁、用什么样的法律来为你们辩护?这也是我最担心的。”

也希望通辽市的公检法人员都来反思一下这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