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教、强制洗脑迫害 内蒙古赵宗友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轮功学员赵宗友,修炼法轮功后,所有的病都奇迹般的好了,从新燃起了对人生的希望。在一九九九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他被非法劳教、强制洗脑等迫害,一到所谓“敏感日”就被骚扰。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赵宗友向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立即停止迫害,还法轮大法清白。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下是赵宗友在控告书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大法点燃我对人生的希望之光

我家人口多,家境贫寒,尤其住房紧张,所以自小就在外借住,时间一长,落得满脑子坏思想,落得一身坏习惯,有些是难以言齿的,到中学时代,致使我体弱多病,整日萎靡不振,记忆几乎丧失,甚至危及到生命。那时真是有苦难言。无奈,就瞒着家人问医寻药,努力勤奋的锻炼身体,跑步、体操,但是这些方式都没能收到明显的效果。长期的病患,使我自小就产生自卑、懦弱、孤僻的心理,对人生失去了希望,几度问苍天,为什么让我出生在这个家?为什么让我生在这个世上?如果自己不存在该多好呀!

为了身体的健康,在八十年代初,我加入了武术与气功的健身行列,到书店购买各家各门派的气功书籍,光太极拳就有陈氏的、武氏的、杨氏的和吴氏的四家功法,可谓应有尽有,为了祛病我什么都学,什么都炼,可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的问题,但感觉这些高于体育锻炼。在一九九四年同村的一位民办教师得了晚期肝癌,亲戚教他炼法轮功,不到半年,奇迹般的康复了,此人现在还健在。我就也开始学法轮功,一学果然与众不同,所述法理博大精深,是我从未知晓的,感觉一生所有不明白的事情都明白了。也明白了我的一切不幸皆由因果报应所致。

由于大法书中强调重德行善,强调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强调首先做好本职工作。所以在工作中勤勤恳恳,节假日让着他人休假,自己值班。从不迟到早退,从不吃、拿、要百姓的东西,不乱收规费,尽量为群众提供最大的方便。随着学法炼功,我所有的病都奇迹般的好了,感受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喜悦,坏的思想也越来越少,每时每刻精力都非常充沛,浑身有使不完的力量。这从新点燃起我对人生的希望之光,使我对做个好人有了信心。

二、被控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事实

一九九九年七月份,江泽民滥用职权,不顾法轮功利国利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调查结论,谋划发动迫害法轮功。单位领导逼迫我必须放弃修炼,在重重的高压下,违心的妥协了。事后我心里十分痛苦,想起大法与师父的救度之恩,为我巨大的付出和承受,真是从死亡的边缘把我救起,我却不能堂堂正正的证实大法,我无奈的泪流满面,内心的煎熬无以言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主要辅导员被抓捕,第二天,众多法轮功学员去县政府大门外的空地静坐上访,我也是其中一员,警察把我叫到办公室,劝我离开回家,我说这么好的功法被镇压,我们难以接受,请代为我们向上级中央反映。第三天,我被拘留,两天后放回。

一九九九年十月份,我不忍心在这弥天大谎中生活,真是一切对大法师父的说法都是造谣污蔑,又听说去北京的大法弟子被抓、被捕、被劳教、被判刑,就给中央写了上访信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并把真实情况告知领导,不想给领导造成困扰(因为那时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搞连坐制)。之后我被关进牢房,在这里被拘大概五~七天。

二零零零年二月份,我去北京上访,回来后被关进看守所,那时单位领导威逼利诱,逼我写保证不炼的字据,我没写。从派出所转到财政局办的所谓“法制教育转化班”强制洗脑,这个洗脑班可谓阵容庞大,由“610”办公室主办,调法院、人事局、教育局、医院、党校、文体局、民政局、城建局等多家单位的主要领导或骨干讲什么法律科学方面的东西,我被非法关押近一个月,强迫交近千元的伙食费,打八百元的罚款欠条,被放回。回家后,我与妻子商量,为做一个有诚信的人,把八百元钱主动送给办案人员,但我没抽回所打的欠条,他也没给我开什么收据。四月份,把我从公安局调到环卫队工作。

二零零零年十月份,我又去北京上访,被劫持回后非法劳教两年,在内蒙古五原劳教所二大队遭受迫害。进去后,恶警派两名犯人看着我,不准许和法轮功学员通话来往,稍有不慎就拳打脚踢。有一次我们不写所谓的“作业”,劳教所政委带七~八个狱警手持电棍殴打我们,我被电的满身是伤,几天生活不能自理。有的学员脸、眼睛被电出淤血,有的被打的不能正常行走。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酷刑演示:电棍电击

劳教所对不转化的学员长期使用熬鹰、蹲小号、吊铐、暴力灌食、电击、体罚、暴晒、强迫劳动,用绳捆等手段进行迫害,还有定期的所谓身体检查,我就被抽血两次。

二零零三年二月单位副局长把我送去水利局办的所谓“法制教育转化班”强制洗脑。先由单位两名职工到我家看着我,后由国保大队强行把我拽上车,绑架到洗脑班,几天后被放回。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晚十时,国保大队长和几个警察闯入家中,强行搜家,拿走了劝善信一份、刻字蜡纸一沓,复写纸半卷,明慧周刊一本,留有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二零零四年七月份,单位副局长和“610”办公室人员把我骗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所谓“法制转化班”迫害近一个多月,“校长”是杨春悦(此人已得癌症死亡,也殃及独子车祸死亡)。这是内蒙古与其他省份各盟市“610”办公室、关押法轮功学员劳教所、洗脑班的骨干成员,组成的一个专门交流洗脑等迫害经验的邪恶组织。在那里单位要出学费、伙食费、还出所谓的监护人员。在那里封闭起来,关在屋子里看污蔑大法和师父的录像,强迫我写悔过书,决心书,保证书,揭批书等。

还有一次,在迫害初期,派出所和公安局的来我家,拿走三点五英寸软盘二张,还有其他的东西,没给什么说法和手续。

总之,在被迫害期间,无不播放“天安门自焚伪案”来煽动仇恨;一般都被告知,写了就放人,不写就劳教判刑,写了回家想怎么炼就怎么炼。有的则劝说,你干什么都行,就是不能炼法轮功,单位副局长甚至教唆我妻子与我离婚。

在我被非法劳教期间,按照法律条例是照发工资的,可是单位只发二百元工资,其余被非法扣留。自二零零零年初去环卫队工作,我一直从事体力劳动,除春节有三-五天休假外,平时没有双休日,其他节假日也没有,也不给加班费。到现在我本人的工资比同等工龄的职工少一千多元,年终评优从没有轮过。

另外,一到所谓敏感日,国保大队就来电话胁迫,单位或社区的就来家监控。有一次去本县农村老家参加婚礼,被公安检查站截留;有一次去参加婚礼,本单位派人陪同监视,弄的人家很为难。

十六年的被迫害中,本单位副局长因贪腐问题被判刑,现监外执行,公职被开除;第三届领导在二零零八年奥运期间,强迫我去单位住宿,派职工监控,后因环卫工作效果不佳,被贬官革职;原公安局副局长也被贬官革职。单位领导对我再清楚不过了,都知道我们没有政治图谋,工作勤劳认真,可上级一有所谓的指示,就违法执行迫害。其结果却是害人害己。望公检法司执法单位和公职人员,和还在参与迫害的人员停止迫害,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光明美好的未来。

三、控告的法律依据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4.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5.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7.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由于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0.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希望他们能迷途知返。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