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呼吁释放王三英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我们的亲人王三英,2008年6月3日被石家庄革新街派出所及新华区公安分局国安非法抓捕,家被抄,家中存单、现金也被洗劫一空,原因是她修炼法轮功做好人。受害人王三英现在却被新华区检察院以“犯罪预备”起诉,并移交新华区法院受理。

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王三英拥有一些法轮功的资料,属“犯罪预备”。这种“拥有就是犯罪”的起诉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实很多人都有这种资料,很多人都接到过法轮功的传单,有的人可能看后觉得好自己留存起来,这也算犯罪了吗?那些传单上面写的很多都是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致残的个案,这些都是真实的事实,也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而且,从她家中搜出的东西都已经在家中放置了很长时间,有些资料上面的尘土已经很多。并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法轮功修炼者在互联网上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资料,是在实践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信仰法轮功“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神佛等等,都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公民个人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和自由不容剥夺。

对法轮功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

2、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3、《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

4、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

在公安实施抓捕王三英的过程中,也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6月3日中午,居委会在午休时间欲到王三英家中盘查,被正在午休的王三英拒之门外。下午,居委会和派出所警察强行踢开王三英家门并抄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在抄家过程中,警察虽然出示了搜查证,但是,王三英修炼法轮功不属于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搜查并以抄出的相关资料作为当事人的所谓犯罪证据,否则就是破坏法律实施。

其实,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拥有法轮功的学习或宣传资料是很正常的。王三英是河北省优抚医院的职工,炼法轮功就是为了修身养性、祛病健身。她以前身体不好,经常头晕乏力,有关节炎及其它的妇科疾病。自从炼功后,这些病都好了,一粒药也没吃过。因为法轮功讲究“真善忍”,这使得她的性格在这种自我约束的理论中改善很多。王三英的脾气很倔强,在炼功前,她好与人顶撞。炼功后,她比以前更能忍让了。所以我们亲友都很赞同她炼法轮功,那时国家也很支持。

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对王三英起诉的证据都是违反法律实施的主观臆断与捏造。

鉴于公安机关的抓捕和和检察院起诉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呼吁有关部门督促新华区检察院撤销对王三英的起诉。对违反法律程序非法抓人的公安人员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