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丈夫为妻子做的无罪辩护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2008年6月4日,我的妻子祁泓瑾正在所供职的单位上班时被石家庄市新华公安分局联盟路派出所传唤,之后先是被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为由非法行政拘留15天;而后即2008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又以同样的理由做出劳教我妻子一年的决定,将我妻子绑架到在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实施非法拘禁已达4个月之久。

这已是我妻子祁泓瑾第三次被非法拘禁(劳教)了。前两次分别是2001年的中秋节和2003年6月15日,前后非法关押达三年之久。

2002年,我妻子的母亲白云,从石家庄被非法绑架回雄县、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即将其非法拘禁(劳教),辗转关押在保定、高阳劳教所,受尽非人的迫害达三年之久。

2003年6月15日,我妻子在石家庄被非法绑架的同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的不法人员将我从北京绑架回石家庄,非法关入看守所。后石家庄市检察机关、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我作出错误的有罪认定与判决,将我从石家庄看守所转押唐山冀东监狱,对我实施“非法拘禁”迫害达四年之久。

我们都是有着法轮大法这一伟大真理信仰的人。1999年7月以后,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受到无端的诋毁和打压,成千上万坚定的大法修炼者被非法抄家(实际上是非法入室抢劫),罚款(敲诈勒索),关进洗脑班、劳教、判刑(非法拘禁),关进精神病院(注射精神药物),活摘人体器官等各种形式的迫害。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31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难以数计的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

1999年7-20之后,江泽民违宪越权把以“真、善、忍”为修炼宗旨的法轮大法错误的定性为“邪教”进行迫害打压,“610”组织胁迫各级政府部门、法律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及惩治“邪教”的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对大法弟子作出错误有罪认定、劳教、判刑。

在世界倡行宪政法制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潮流。在对待法轮功信仰问题上,到底谁在违法犯罪?

法律制裁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即使在中国大陆法学教授石泰峰先生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论纲》一书(以下简称《法治论纲》中也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或公民组织(包括政党组织),在民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只是依法对后者开展合法的行政管理活动。前者的违法越权或不尽职行为,均构成了渎职和失职。后者对前者的错误行政行为有权向前者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任何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绝对包括共产党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共产党党章也规定,其组织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按照这样的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构成了对公民的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

在现行中国大陆体制下,国家机关包括冠冕堂皇代表所谓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含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机关)、武装力量(军队)和行使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的法院和检察机关。社会政党组织、社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均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也就不具行政管理职能,所以无权对其他社会成员发号施令;二不具司法执法主体资格,所以无权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一般公民定罪;更无权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有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和法律。其他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只是对人大的立法负责,执行和维护人大的立法。

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依仗职权,滥用法律,私设公堂,私设刑狱,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构成了刑事犯罪。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均有权向法律部门提起法律诉讼(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所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和理性认知。

此次公安机关据以认定我妻子祁泓瑾违法的“法律事实”,一是我妻子在自己左手臂上书写有“法轮大法好”五个字,二是我妻子劝说别人退党退团。而这些“法律事实”并不是“违法事实”。我妻子的行为无论从任何角度讲,都没有违犯国家法律。

不仅我妻子的行为是合法的,所有坚持法轮大法这一信仰的公民,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因为,惩恶扬善乃法之本质。只有维护善良、维护真理、抑制邪恶、惩治邪恶,约束人不行邪作恶的规范和意志,才称得上“法和法律”。也只有伤害善良、破坏真理、危害社会的邪恶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和有罪的。这是人类对“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普世认知。

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所以,信仰和修炼法轮大法,都是受到人类真正意义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而诋毁法轮大法和迫害善良大法弟子,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

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对我妻子祁泓瑾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和劳教,构成了对公民的非法拘禁。因此本人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法院,直至全国最高检察院、法院提出刑事法律诉讼请求,请检察机关、法院以渎职失职罪、非法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诬陷诋毁罪依法提起公诉并秉公评判,追究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