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的变异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法律”一词的最早来源可以查证到公元前二千年的《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雕刻在一个玄武石柱上,石柱上雕刻着一个半人半马的司法女神形象,该法典注明:法律是神赋予人的维护人间公平与正义的工具。

以该法典的案例可见一斑,如两个人因盗窃闹到法官那里去,甲说乙偷了他的东西,乙说没有。法官说根据《法典》第某条规定,将两人同时投入尼罗河中,由尼罗河水神判决,说谎者将沉入水底,没说谎者将浮在水面上。可见最初的法律是神赋予人的,人相信神的存在,神也展现神迹给人看。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的败坏,法律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异和败坏,由黄帝时代的“垂衣而治”到商代的“画地为牢”,再到汉高祖的“约法三章”,直至后来的严刑峻法,一切也变得复杂,针对人的表面行为强制改变,忽视了人心的改变、人类道德这一关键问题。

中共的马列邪说将法律定义为由统治阶级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这已经和法律当初的本质发生了背离和变异,已经彻底沦为中共邪灵手中的打人工具,在迫害法轮大法中,助纣为虐,起到了极其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