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有关条目看宣化市迫害大法者的罪行

【明慧网2003年12月7日】自99年7月20日以来,以张艳雪、班亦功、蔡永超、李生信为首的公安及单位不法人员,为了个人名利私欲的满足,迎合了江泽民犯罪集团打着国家政府的旗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犯罪行为,迫害大法弟子。江泽民私设610恐怖组织(即99年6月10日成立的类似文革时的中共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展开了全国性前所未有的践踏宪法和法律的惨无人道的血腥镇压,整个迫害完全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进行栽赃陷害。现江罗及其骨干帮凶在海外先后被起诉。其罪行在全世界被曝光,得到了普天下世人的关注。行恶者已骑虎难下。警告宣化市对大法进行过迫害的不法之徒引以为戒、悬崖勒马,给自己留条后路。你们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着想。我们出与善心劝告你们,可以采取尽可能弥补的办法洗刷罪责,如退还非法敲诈勒索的财物及罚款,补发拖欠工资、恢复工作、无条件释放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等。将功补过。想怎么走自己说了算,不管谁对大法做过坏事或好事,我们都有确凿证据,此事谁人有功有过,不久将兑现。

参与迫害大法弟子者主要犯有以下罪行:

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百七十四条 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