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所采取的非法行动摘要

【明慧网2001年2月3日】 1999年7月,国家主席江XX通过民政局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0和81条,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宣布一个组织非法。国家主席没有这项权力。然而,这个行政命令发起了对法轮功的大规模镇压。

1999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邪教”的法律。「华盛顿邮报」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谈到这些法律:“当中国XX党领导人发现他们没有他们需要的,用以强力镇压一个和平打坐社团的法律时,这个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将被溯及既往地应用。”这些法律是由国家主席江XX利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橡皮图章下令制定的,这同样也超出了中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力。另外,正如此文章所说,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应用于起诉法轮功修炼者,判处他们徒刑,这同样是非法行为。

根据江XX和其它政府官员的命令,在实施对法轮功的镇压的过程中,以下宪法条款已经受到了侵犯:35条(言论自由),36条(宗教),37条(个人自由),38条(个人尊严),39条(家庭),40条(通讯),41条(言论自由),53条(遵守宪法)和54条(祖国的完善)。

为实施对法轮功的镇压,江XX对各级政府施加的压力已经导致一系列非法程序的出现。例如,从省级开始,一种经济惩罚的体系已经建立,用以惩罚法轮功修炼者和平抗议过的地方。正如「华尔街日报」最近的一篇文章所报导的,“罚款是非法的;没有任何书面的法律和法规列出这些项目。官员们说这个政策是在政府会议上口头传达的。‘没有任何书面的文字,因为他们不想将此事公开,’一个市政法委成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