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大法弟子赵宏莉申诉

【明慧网2006年4月22日】我叫赵金余,男,72岁,叶柏寿车站退休职工。我儿子赵宏莉,男,37岁,民族汉,初中文化,无职业。原籍兴城市望海乡,现住辽宁建平县叶柏寿镇铁南街道。

一、替子申诉

赵宏莉于2004年4月3日上午10时左右,去乔忠进家串门,被朝阳市龙城区国保大队黄殿相非法抓捕。双塔区法院(2005)双刑初字第7号,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以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判赵宏莉8年有期徒刑。这是一起明显的判决与事实不符的案例。

二、申诉请求

要求双塔区法院依法撤销对赵宏莉无根据的非法判决,无罪释放赵宏莉,并要求追查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执法人员错抓并坚持错误,是属违法行为。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3日,赵宏莉去乔忠进家联系三相电源(加工面条)之事,并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执法人员不问任何青红皂白就将赵宏莉非法抓捕入狱。非法抓捕后又不在法律期限内通知家属;批捕时,又不向家属送达批捕书;法院开庭时,又不向家属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又不允许律师参加开庭。这是执法人员严重的违法、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的事件。责任单位:龙城区国保大队-黄殿相、双塔区法院。

刑法所约束的(我国的一贯叫法是“打击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者某一类人的身份。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判决书中说:“赵宏莉伙同他人非法传播宣传品”。请问赵宏莉在何时、何地、在什么场所、向何人传播?这不是说说的,而是要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书证)。单凭徐、李夫妇二人口述材料,又不做实际调查,四万张传单是怎样给赵宏莉的?是一次性给的?还是分几次?赵宏莉是怎样散发的?连这个书证材料都没有取证,就判8年,法律公正何在?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行为。

法律面对的是行为而不是信仰。赵宏莉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却被非法判了8年。在狱中,赵宏莉感到冤枉,带着一线希望,写了上诉材料,却被盘锦三监区的管教人员说是“无理上诉”,扣压申诉材料,以致最后材料都找不到了。赵宏莉,一个年轻人,为什么要走绝食这条路?一个人一天不吃饭都饿的受不了,赵宏莉已经六个多月了,鼻孔都被管子插破了,靠点滴维持,现在针很难扎进去,各血管都硬化,站立难以行走,说话没有语气,只剩下皮包骨,还有一口气,生命危在旦夕。就是这样,盘锦监狱五监区病监的狱医大夫高某对家人说:“身体一切正常”。三监区的负责人也一再表示:会对赵宏莉的健康负责。

正常进食已不可能了,现在灌什么吐什么,点滴已扎不进去,还能维持多久?!谁能负的起这个责任?谁敢对赵宏莉的生命负责?劝盘锦监狱三监区、五监区、陆家检察院及与这件事情有关的负责人们三思!珍惜别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

赵宏莉从小经沈阳医科大检查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室间隔缺损、闭锁不全)。因家里做不起手术,大夫说:不做手术调养好了,能活到30-40岁。赵宏莉通过炼法轮功,身体强壮起来,疾病全无。电视上宣传法轮功随意“杀人放火、自杀、自焚”等等行为,在我儿子身上我没有看到,看到的是:他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思想高尚、身体健康的更好的人。

我查阅了很多法律文书,在民主社会中,立法制定涉及自由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顺从行为,而是为了保护非顺从的行为。根据国际人权法,政府对表达政治观点、宗教信仰、道德价值或少数意见的干预,只能在其构成煽动仇恨和暴力或直接威胁国家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赵宏莉生命危在旦夕的情况下,把我的想法讲给你们,还法律以公正!面对赵宏莉的困境,我希望所有善良的人都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赵宏莉!我和我的家人及所有关注这件事的人,都在拭目以待!!

此致

叶柏寿车站: 赵金余

2006-4-20

盘锦监狱(陆家)检察院 区号:0427 邮编:12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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