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业大学学生黄磊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5年6月12日】诉讼人:贵州工业大学99级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黄磊,男,78年生,大学文化,住都匀市环东北路。

诉讼请求:

1、请求立即取消、因贵阳市公、检、法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宪违法而对我作出的五年劳改以及开除我学籍的错误判决,无条件释放并恢复我的人权及人身自由。

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还我应有的赔偿权,责令贵阳市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而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依法给予 赔偿。

3、立即恢复我的学籍,补给我99级学生应有的一切。

贵州省人民法院:

我,黄磊,自99年考上并就读于贵州工业大学建筑系建筑学专业,我上高中时,修炼真善忍大法后时时处处严于律己,做事先为他人着想,待人谦虚和善,乐于助人,深得师生及亲朋好友们的赞扬,同时在修炼中、明白了宇宙真理及生命存在的真正意义后敢于走真理之路,不畏生死。做个超常的好人,何错之有?谁料,却因此遭到长达到5年多的迫害,而且那些迫害无辜好人的邪恶对法轮功,从来就不讲什么法律。以下就是事实:

2000年,贵阳市警察以修炼真善忍为罪名,绑架我入百花山看守所,拘留15天;2001年11月9日,我正在贵州省工业大学教学楼教室上课,突然几个警察冲进教室,非法劫持我,准备把我关到贵州省洗脑基地“中八法制班”实施迫害。我修炼法轮大法,做个真善忍的好人,何错之有,莫非要我向假、恶、斗转化!我当然不能配合对我的迫害,中途走脱,藏于学校附近山林里,在山林里穿走一夜满身被扯烂、流血不止。事后校方不但不追究不法人员知法犯法,非法抓捕学生,相反却作出了无理开除我学籍的决定。

我自幼在单亲家庭里长大,与母亲相依为命,2000年二月母亲因修炼大法被非法关入贵州省女所,我从此无依无靠,在凄苦中挣扎求生。

2002年10月,我在贵阳市网吧学电脑时,突然冲进几个警察非法抓捕我,把我关押在贵阳市刑侦大队的八层楼上,对我刑讯逼供,进行惨无人道的酷刑迫害,上大吊铐,用皮带狠毒抽打,使我全身青紫疼痛不已,而且不准睡觉……就这样一直摧残我6天6夜,第七天,我从八楼冲下,虎口脱险。于是警察下令在全国通缉追捕我。这期间我的亲友无不被株连,其中有居住在柳州的90多岁的高龄姨祖母,有在昆明任化工专家的师舅舅,甚至还有几岁的侄儿。在恐怖主义的肆虐下,我不敢到亲友家,只好四处流浪,苦不堪言。2003年三月我去寻朋友时,又被便衣非法抓捕,关押在贵阳看守所,受尽非人的虐待,没有亲人探望,半年没有牙刷洗漱,无更换衣物,还强迫“转化”。同年10月被贵阳南明区法院在没有陪审、没有律师、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判我劳改5年。我当即上诉到中院,但被无理驳回。不久我被非法押到都匀剑江水泥厂服苦役。

在剑江水泥厂,我被酷刑折磨,睡死床,并被强迫看诬陷大法的书、录像宗教书等,还阴毒地利用亲情诱迫逼我“转化”。这一切,使我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一度绝望而胡思乱想,被迫做了些违背良心的蠢事。事后,在痛悔万分中予以全盘否定!

以上所陈述血的事实,证明贵阳公检法及610办的不法人员,知法犯法,对无辜修炼真善忍的好人惨绝人寰的迫害,已严重触犯了宪法中的第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以及刑法中的第3条、246条、247条、248条、251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等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权、人身自由权等,已构成了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

在此谨请法院:

1、依法立即取消对我劳教5年,以及无理开除学籍的错误裁决,无条件立即释放我恢复我的人权及人身自由,恢复我的学籍,并还给我一个大毕业生应有的一切。

2、依国家赔偿法的法规,责令对我造成或伤害与损失的公检法不法人员所在的机关、负责依法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3、依据宪法、刑法、国际人权公约、最高检察院公告以及最近国家公安部关于处理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追究本案有关的不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违宪违法而造成对受害人伤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致
贵州省人民法院

申诉人 黄磊
注:因本人被非法关押,只好委托亲人代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