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从某学员再次被捕看正法修炼的严肃性》一文有感

【明慧网2005年9月28日】文章反映出修炼是严肃的,是没有也不允许有榜样的。学人不学法,崇拜别人的人和被别人崇拜的人,他们的处境都是非常危险的,旧势力会抓住这一点加重迫害,它可不管你其他方面做的好不好,只要你修的有漏它就要迫害,教训深刻啊。

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想起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因为我在电脑方面比较擅长。而且,突破网络封锁也有办法。所以同修都要找我为他们维修电脑、组装电脑、安装操作系统及相关的软件。这样同修对我都是很敬佩的。他们有意无意都要提起我,而且同修在一起切磋的时候,他们看我对法认识的也挺好。我所在市的同修,能认识我的或不认识我的,在一起谈话的时候,总是提起我,这样我的名声,在同修中传播开了。

当时,我不知道此事。但是在那一阶段,我很不精進。有一天,我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你还在上班呢?”当时,给我说愣了。我说这是什么话呢。我的妻子问我在电话里说方便吗?我知道有什么事了。我想肯定是我的事。我叫我的妻子不要说了,因为我在用电话的方面非常的谨慎,妻子也知道我的电话不安全。虽然她总是担心我,但这方面也是很注意的。当时,我不知是什么事,心有些不稳。但我知道是与证实大法有关的事。我的心渐渐的平静,不管是什么事,我就是不承认邪恶的迫害。

我的心越来越稳,后来妻子给我发了个短信:你被人出卖了。我随即给妻子回个电话告诉她什么事也没有,我的心当时特别的平静。她跟我说:“是你曾经呆过的地方。”我想:那就是教养院中被迫害的同修,谁把我说出来了。妻子告诉我告诉这消息的同修对她说,让我躲一躲,她也自言自语的说:“你还上班呢,怎么躲呢?”我劝说她说,没有事。不要担心,我什么事都不会有的。她说:“真的!”我说:“你就放心吧,肯定什么事都没有的。”当时,虽然我心里不算太稳,但我就有一念:宇宙中的垃圾就是要清除的。要迫害我的不就是宇宙中邪恶吗?它们不就是宇宙中的垃圾吗?……就这样我继续上我的班,该怎么工作就怎么工作。有时心不太稳,但很快我就用正念清除掉。

后来,见到同修D,才知道事情是这样的:我曾经教一个同修C如何突破封网,在C被邪恶迫害后说出来我,致使我所在市的国保大队调查过我。当时我不知道为什么调查我,但是我都用正念对之。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同修C被迫害非法劳教,她的家人去教养院,看望她。同修C让她的家人告诉我,要注意些。结果同修传来传去,就把这件事传成我妻子知道的那种情形了。

同修D见到我也意识到,是很多的同修都在议论我如何如何,导致邪恶钻了空子。在同修中起了这么一场风波。

从这件事后,我也找了一下我自己。在那一阶段很不精進,而且有时还起欢喜心:我突破网络封锁,没有毛病,邪恶发现不了我,还很得意的。这是邪恶钻空子的一个因素;再有就是,同修给我钱做资料,和我自己的钱放到一起,我开工资,是银行开,是用信用卡领取。有时,我就把同修做资料的钱花了,但用时,就从我工资卡里往出取。但是有一次,妻子让我给孩子交学费,这样我把卡给妻子取钱。但是在我的工资卡中,有800元钱是同修给我做资料的。因为钱我一点点的花掉了,但是用时我会从工资卡里取,但是这次给孩子交学费,那么这部份做资料的钱,不就被我个人的事给占了吗?我想这也是邪恶迫害的借口吧,所以,我们真的要走正自己的路。这样,我发补助之后,我马上把那800元钱补了……

我想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是在给开创未来,什么事都要用法来衡量,才能不被邪恶钻空子,走正自己的路。

在《从某学员再次被捕看正法修炼的严肃性》一文中,该学员被迫害,已经是自己在修炼的某些方面没有做好,而被邪恶迫害。出来后,应该在法中精進,认识到自己遭到迫害时,是对法认识的不足,而学法弥补被邪恶的迫害所带来的损失。同修在一起切磋时,我想更多的应该是和同修切磋自己在哪些方面对法认识不足而造成被邪恶迫害,以警示同修少走弯路,在证实大法的路上,走的更正,减少同修被邪恶迫害的因素。但该学员没有这样认识,反而认为自己了不起。而许多听其讲的同修,也没有完全用大法去衡量,而是以该学员为榜样,又是学人不学法了,被邪恶钻了空子。以至于许多的同修被迫害,给法带来很大的损失。

当迫害再次发生时,有些学员悟性还是没上来,还一味强调我们做的这些事(主要指所谓的开大型法会,其实早就不是法会,而是报告会了)有多少“正面效果”。却忘记了,邪恶迫害之所以得逞,不是看你做了多少正面的事情,而是看你造成了多大的负面效果,以及有什么致命的漏洞,针对那个下手的。事情发生了,我们怎么能不各自找自己的问题总结教训,反而还去强调自己的观点和有过的“正面”效果呢?

我想一个人做的好,是从法中证悟到了,法的一面展现出来了,在人世间反映出一个同修做的好。那么,“以法为师”是重要的,这也是同修要认清。在同修的切磋中,同修的正念正行能更好的激励我们把法学好,而不去照抄照搬同修的做法!更不能在同修间形成崇拜!

一点体悟,认识不当的请同修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