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业讲师自述几年来遭受的迫害情况

【明慧网2005年12月10日】广东电力学校高级讲师张孟业是胡锦涛在清华大学的同班同学,现已逃离中国。张孟业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屡次遭受折磨迫害,2000年元月14日被劫持至广州市第一劳教所迫害至2002年2月10日,曾经被铐在树干上三天,既站不好又蹲不下。2002年5月18日,被610绑架到广州市黄埔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继续迫害,多次被所谓“帮教队”的邱朝华、王建宾等把手脚捆绑得紧紧的,倒提起来,整个身体倒挂着,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强行灌水。

以下是张孟业写给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书。

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恶党总书记江××下令公开镇压和残酷迫害法轮功以来,我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和粗暴践踏,兹将事实举报如下。

1、1999年7月22日,我与许多法轮功学员集体上访广东省府、广州市府,时至下午三点半许,我在中央公园被非法拘送到越秀区公安分局,傍晚转天河区石牌街派出所。非法审讯从越秀分局开始,在石牌街派出所更是几个恶警轮番不停,直至第二天凌晨二点,采用车轮战式的审讯来折磨我,并声言只要我做检讨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就立即释放我回家。在遭到我断然拒绝后,恼羞成怒的把我押送天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了14天。

2、1999年9月上旬至10月上旬,我被非法软禁在广东省电力职工休养院(在肇庆市郊),强迫我学习诋毁大法的材料,损害我的人格尊严,压迫我的精神思想。

3、1999年11月11日下午2时许,我与妻子罗慕栾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长安街大马路上,请执勤的三位路警帮我们向中央政府呈递一封信。其中一位路警问知我们是法轮功学员时,立即用手机通知一辆警车,把我们俩非法拘送至府右街派出所审问。当晚7时许把我们当作犯人转到北京西城区看守所,强制剥光衣服搜身,拘留5天后交给广东省驻京办。第二天(即16日)由北京非法押往广州,17日早晨抵达并被劫持往天河区石牌街派出所。当晚深夜,即第二天凌晨约二、三点左右,被劫持至天河区看守所非法关押。

4、从1999年11月18日起,我被非法拘禁在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开始15天是所谓的“治安拘留”,后来仅仅因为我继续坚持法轮功信仰,没有任何其它理由,就把我转为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为了阻止我继续炼法轮功,于1999年12月31日(除夕),用很重的大脚镣套住我的双脚腕,直至2000年元月14日非法送劳教时才解镣。

5、2000年元月14日,我被劫持至广州市第一劳动教养所(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非法强制我劳教至2002年2月10日,长达2年零37天,我的身心因此受到很大摧残。

(1)精神摧残。劳教所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强迫看“天安门自焚”、“傅怡彬杀亲”等对法轮功进行栽赃的录相电视,以及其它诬蔑、攻击法轮功的文字材料;有一段时间还多次用“不转化就永远出不了劳教所”来威胁恐吓我,企图从精神、思想方面瓦解我,压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同时,限制活动区域,指派专人对我进行24小时的夹控监视。

(2)大概在2000年的10月下旬(确切日期记不准了)我被转关押到二大队,该队的第一把手李国民(男、教导员),多次谈话要求我“转化”(即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但是,我都始终坚定的信仰法轮功。他不阴不阳的威胁说“那你就准备接受麻烦的挑战吧”。接着,李国民亲自出马,在不同的场合或暗示、或公开挑唆普通的劳教人员为难我。而且,又把态度比较平和的正、副组长换成态度粗暴、凶恶、心狠手辣的人,来刁难、打击我,甚至当众动手动脚侮辱我。李国民企图通过这些小动作使我屈服,其无聊、无赖由此可见一斑,对“教导”二字真是莫大的讽刺。

(3)2000年12月29日凌晨2点,我在床上打坐炼静功,不影响任何人。被值班的“三大员”发现后,立即遭到痛打,接着就给扣在铁门上蹲至天亮。当天上午9时许,我正在工场干活,李国民冷不防从背后紧紧揪住我的衣领,揪得我呼吸困难,衣领扣给揪脱了。一瞬间我被他弄得仰面朝天,从座凳上给狠狠的摔在地上。当时,我连气还没有缓过来,更由不得分辨是怎么回事,就屁股贴地面朝天被他拖出工场。在粗糙凹凸不平的地面上拖了至少三、四十米远。李国民边拖边吼,还有人(是谁不很清楚)打我的头。

在办公室里问话不到10分钟,又被拉出去铐在大树上。双手刚好被铐在树干上,既站不好又蹲不下,浑身吃紧,累得难受,双手很快就肿了起来。负责监管我的“三大员”都看不下去,生起同情之心,叫人来放松一点。可是,来的恶警(据说姓张,男,40岁左右)却把手铐铐得更紧,紧得不能更紧了,锯齿深扎,犹如利刀割体,揪心揪肺的痛!我咬牙忍痛,虽时值寒冬,仍然浑身冒汗,几乎昏了过去。“三大员”(非法轮功学员)赶忙往我口里放水果糖,并用温开水喂我,以缓减我的痛苦。

足足被铐了三天三夜(晚上铐在铁门上),我没有屈服,并指出这是肆意违反宪法,粗暴践踏人权。他们无话可说,却用加期三个月劳教来摧残我的身心。痛打我、阻止我炼功的“三大员”却得到了减期两个星期劳教的奖励(时间记得不一定准确)。这是何法制?有无人道?

(4)此后,劳教所不法人员进一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除去劳动、吃饭、洗澡(只能最后一个洗)和上厕所外,其余时间都被夹控在宿舍里不准外出活动。2001年3月21日又突然把我转去七大队,进行“冷冻隔离”的迫害。

(5)转入七大队后,随即宣布任何劳教人员不得与我说话,否则按法轮功学员论处,企图完全孤立我。两次宣布隔离无效果,最后不了了之,这说明好人是孤立不了的。隔离开始后第二天,即2001年3月23日我罢工抗议江××及其“610”迫害法轮功,因此被强迫罚站露天,时遇春寒,饱受风寒冷冻之苦。尤其一天下午至黄昏,一场春雨淋得我浑身湿透,冰冷刺骨,直打哆嗦。

(6)2001年7月25日,劳教所管理科陈副科长(男,30岁许)找我谈话,告知可如期释放我,过去的加期、延期处罚不再考虑,要我保重身体,平平安安渡过这段时间…等等,说得比唱的还好听。可是数月过去早已超期,仍无动静,到12月7日出乎我预料,七大队的管教刘副大队长(男,约40岁)突然通知我说,加期处罚仍然要算,而且不“转化”坚持信仰法轮功,每月延期10天。如此以来管教副所长(男,约50岁)竟说一共要再给我加期六个半月。作为国家执法部门毫无诚信,出尔反尔,毫无法度,信口雌黄,真是匪夷所思。对于这种无法无理的延期迫害,我忍无可忍,从2001年12月14日开始绝食抗议(共47天),强烈要求无条件释放……,到2002年2月10日才获释。当时我已经被折磨得不成人样,形如槁木,只剩下一张皮包骨,两颧高凸,眼窝深陷,脸色灰暗,1.65米的身高,体重还不到35公斤(包括穿在身上的寒衣)。

6、获释后我坚持修炼法轮功,仅两个月的时间就基本恢复了身体健康。但是,三个月后我们夫妻又遭绑架。即2002年5月17日,我与老伴到海珠区光大花园访友,上午十时半许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广州公安强行绑架。他们没有法院、检察院的传票或逮捕令,公安身份证也没有出示,穿便装,开普通小面包车而不是警车,足见极怕曝光。他们野蛮粗暴的把我老伴摔倒在地,再强行推上小车,她的右脚扭伤了。对我也如狼似虎,按倒在另一辆车门边,强拖上车,我们夫妻就这样被绑架到石牌街派出所。拘留到第二天上午,即5月18日,由石牌街“610”的苑晓泳(男,约30岁)与2名辅警(彪形大汉)把我扣上手铐,强行押送到广州市黄埔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继续迫害。

7、这间所谓的“法制教育学校”,隐藏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路戒毒所的五、六层楼上。由于其罪恶的行径见不得天日,所以它混在戒毒所里不亮相,公开只挂戒毒所的牌子,里面五层楼上方挂“学校”的牌子;其次,学员受酷刑折磨期间都是独身被关闭在单间房里,窗户不开,用报纸糊住,封得严严实实,报纸写上诬蔑、谩骂大法、大法创始人和我个人的标语;迫害都是鬼鬼祟祟在深夜至天亮前进行,白天只用恶语恫吓,夜里才滥施刑罚,把人置于求死不得、生不如死的可怕境地。还有,晚上把人打得血迹斑斑、伤痕累累,白天即使天气再热,也要强迫伤员穿长袖衫、长筒裤,以遮盖伤痕;再有,受伤学员的头部、肢体或衣服上的血迹,当时就强迫洗掉,校方惟恐留下日后被揭发、控告的罪证。足见其心虚理亏、极怕曝光,明知非法,见不得人,又有恃无恐的非干不可。

下面就报告我个人所受的残酷迫害:

(1)在广州市黄埔区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里,我绝食抗议对我们夫妻的绑架,以及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被所谓的“帮教队”(实质是打手队)的暴徒们紧紧的捆绑在椅子上动弹不得,再强行灌盐辣椒水,还要受耍猴似的百般羞辱。施暴者有:打手队长邱朝华(男,重庆市郊人,63年生)、副队长詹永龙(男,潮汕口音,近30岁)、一个广西人(男,约40余岁)、副校长余若兰(女)也在场。其余就记不清了。

(2)此后在黄埔法制学校里便开始了暗无天日的恐怖生活。从五月底起把拘禁我的单间房封闭起来,几乎不让睡觉,每天晚上十点半后仅给躺2、3小时,并故意把灯开得通亮(灯开关在房外,由打手们控制着),强光耀眼,刺得人头晕目眩,无法入睡休息。在这里我被拘禁了七个半月,一直在独身房里度过。不仅度日如年,而且只要我讲真话,坚持法轮功“真善忍”信仰,便会受到反复的迫害和折磨。

(3)每天下半夜,暴徒们便凶神恶煞似的来折磨我。轻则侮辱人格,邱朝华几次用他的口水抹在我的脸上,黏糊从我头上拔下来的头发,做胡须以羞辱我,妄图摧残我的意志;同时罚长时间的蹲站(包括各种姿式),还把肮脏的垃圾斗倒盖在我的头上;重则拳打脚踢,我被打得遍体鳞伤。有几回,打手王建宾(男,约30岁,河南人)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提起来(离地),狠狠的往下摔,一次一次的把我摔得几乎站不起来;尤其当蹲站的时间长了,腿上的肌肉绷得紧紧而近乎僵硬的时候,邱朝华或其他暴徒重重的踢过来,我的腿痛得就像断了似的,伤得更厉害。两条腿也因此好长时间蹲不下来洗澡,臀部和腿部到处是青一块、紫一块的伤痕,两个月还消失不了。暴徒们用拳指或4分粗的自来水铁管狠刺我的胸部,受伤两个月后还隐隐作痛,深呼吸时尤觉得痛。还有暴徒用4分粗的自来水铁管横扫我的头部,邱朝华用硬木制的烟斗重敲我的头部,我的头被打得到处是肿包,睡觉时枕头部都有困难。有两次打破了我的头,不断流血,他们担心伤口打大了,白天易被人发现,才停手没有继续打下去,而且当时就强迫我把衣服上的血迹洗掉。

(4)2002年5月下旬连续4天,在零点后天亮前,暴徒们轮番使用上述种种手段对我进行野蛮、残酷的迫害,但都没有使我屈服。邱朝华、王建宾和另外两个暴徒把我的手绑在背后和脚捆绑得紧紧的,倒提起来,整个身体倒挂着,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强行灌水(用拖地板的拖布堵住茅坑下水口,再放满水),直到我拼命挣扎,才把我的头拉起来吸几口气,再按下去强行灌水,这样残忍的一次一次反复,把我折磨得死去活来。每当我窒息得拼命挣扎时,肢体欲裂,五脏俱崩,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痛苦和恐怖足可想见矣!

(5)在往后的日子里,只要我表示继续坚持法轮功信仰,甚至稍不顺他们的意,就用上述种种手段折磨我。其它方式姑且不论,直到11月份还强行灌水迫害我5次,其中第一次倒提着灌(如前述),后来3次把我按倒在地,再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强行灌水,并用脚重重的踩在我的胸背上,我的肩膀也因此磨出两个大大的伤疤,一年后尚未完全消失。最后一次是把头按在桶里强行灌水,灌得肚子胀胀的,尿憋得厉害,要求方便,邱朝华和另一个打手(平远人,男,20岁许),就凶狠狠的威胁不准拉,否则强迫喝回去,真是毫无人性。

(6)所谓的“法制教育学校”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折磨同样是残忍、恐怖的。他们不仅每天强迫我们看诬蔑、攻击、栽赃法轮功的录相、图书、报纸及其它音像资料,还强迫我们天天写所谓的“作业”。若达不到他们谩骂、攻击法轮功的要求时,轻则训斥,重则拳打脚踢…各种体罚,甚至强行灌厕所茅坑水。我后来的4次被灌水,其中2次是因为“反弹”拒绝“转化”,另外2次是因为“作业”没达到他们的要求。而且在我“反弹”时,邱朝华一再恫吓、威胁,把我送广州芳村精神病院,或给我打毒针、吸毒,或送戒毒所女宿舍灌尿、灌屎,或送禁闭室。

(7)广州市“610”派往黄埔“法制教育学校”的头目王友成(男,50余岁,他自称原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保卫干部),是上述一切迫害的主谋,该校的总顾问林和平(代校长)、正副教导主任谭志坚、陈卫民则是策划和指挥,有两次我拒绝了陈卫民的要求,结果深夜就遭到强行灌水。打手队长邱朝华,副队长詹永龙、打手王建宾……则是实施上述摧残、迫害的凶手暴徒。

8、北京公安于1999年11月11日非法拘留我。次日,广东省电力工业学校就无理、非法开除我的公职(但至2000年11月30日才通知我)。从此,我便失去工资、奖金等一切福利待遇,造成经济损失估计如下:(1)从1999年11月至2002年底共26个月工资、奖金或养老金,估计10万元以上,尚未包括办退休时应付给我的2万余元。(2)造成我丧失福利分房待遇,其经济损失难于估计,因为直到目前单位尚未有明确意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上述举报中,由于种种原因,我无法陈列各种证据,诸如血衣、受伤害后的各种照片及相关的医学证明……等等。但是我相信,如果贵院确有诚意和勇气,依照宪法的第2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受害公民的根本利益,实事求是的立案侦查,就可以核实我受迫害的事实和过程,因为我已经提供了有关的时间、地点和人物。

谨此切盼贵院立案侦查,望复。并要求赔偿我身心受到摧残、伤害的一切损失。

举报人:张孟业
20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