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业讲师举报恶人被无理拒绝

【明慧网2004年12月3日】原在广东省电力工业学院任副教授、66岁的法轮功学员张孟业,是胡锦涛清华大学59级水利工程系同班同学,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公开镇压和残酷迫害法轮功以来,曾经被非法拘禁在广州天河看守所;被劫持至广州市第一劳动教养所强制劳教长达2年零37天,身心因此受到很大摧残,于2002年2月10日获释时形如槁木,只剩下一张皮包一把骨,两颧高凸,眼窝深陷,面色灰暗,1.65米的身高体重不到35公斤。

三个月后,张孟业讲师与老伴一起于2002年5月17日上午十时许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广州公安强行绑架,强行押送到广州市黄埔区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强制洗脑,开始了暗无天日、生不如死的恐怖生活。张孟业绝食抗议迫害,被所谓的“帮教队”打手们紧紧地捆在椅子上动弹不得,再强行灌盐、辣椒水,还要受到耍猴似的百般羞辱和精神折磨。一次连续几天,恶警邱朝华、王建宾和另外两个打手就把他的手脚捆绑得紧紧的,手绑在背后,然后到提起来,整个身体倒挂着,再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强行灌水,快窒息时又给扯了起来吸几口气后,接着按下去,这样反复残酷迫害、折磨。

鉴于自己的人权遭到了严重的侵犯和粗暴的践踏,张孟业讲师将迫害他的具体事实分如下六个方面,于2004年10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被有关人员以“法轮功的事情是政府行为”呀,什么“做‘转化’工作时采取措施有时就难免有意外伤害到人”呀,等等为词拒绝受理。

下面是张孟业讲师的“我人权遭受严重侵犯的举报”以及“我向人民检察院的举报被无理拒绝”。

我人权遭受严重侵犯的举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下令公开镇压和残酷迫害法轮功以来,我的人权遭到了严重的侵犯和粗暴的践踏,兹将迫害我的具体事实分如下六个方面进行举报:

一、1999年11月11日下午2时许,我与妻子罗慕栾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长安街大马路上,请值勤的三位路警帮我们向中央政府呈递一封信,其中一位路警问知我们是法轮功学员时,就立即用手机通知来一辆警车,非法把我们两人押送府右街派出所审问。当晚7时许把我们当作犯人转到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强制剥光衣服搜身,非法拘留5天后交给广东省驻京办。第二天(即16日)由北京起程被劫持回广州,17日早晨抵达,被押回天河区石牌街派出所。当晚深夜,即第二天凌晨大概二、三点左右,押送至天河看守所。

二、从1999年11月18日起,我被非法拘禁在广州天河看守所。开始15天是治安拘留,接着仅仅是因为我继续坚持法轮功信仰,而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就把我转为刑事拘留。在刑事仓拘留期间,为了阻止我继续炼法轮功,恶警于99年12月31日(除夕)用45斤重的脚镣套住我的双脚腕,直至2000年元月14日押送去劳教时才解镣。

三、2000年元月14日,我被押送至广州市第一劳动教养所(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在这里,我被非法强制劳教至2002年2月10日,长达2年零37天,我的身心因此受到很大摧残。

精神摧残。劳教所对所有法轮功学员都进行“洗脑”,如强迫看“天安门自焚”、“傅怡彬杀亲”等等对法轮功进行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录像电视,以及其他诬蔑、攻击法轮功的文字材料;有一段时间还多次用“不‘转化’就永远出不了劳教所”的话来威胁我,企图从精神、思想的各个方面来摧残我,压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并指派专人对我进行24小时的夹控监视,并限制活动区域。

大概在2002年的10月下旬(确切日期记不准了),把我调往二大队后,该队的第一把手教导员李国民(男,约40岁),多次谈话要求我“转化”(即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但是,我都仍然坚定的信仰法轮功。他便不阴不阳的威胁我说“那你就准备接受麻烦的挑战吧”。接着,李国民就亲自出马,在不同的场合或暗示,或公开唆使劳教人员来难为我。而且,很快又把对人态度比较平和的正、副组长换成态度粗暴凶恶、心狠手辣的来刁难、打击我,甚至当众动手动脚来侮辱我,李国民深知“士可杀不可辱”,就企图通过这些小动作来使我屈服,其无聊、无赖由此可见一斑。

2000年12月29日凌晨2点,我在自己的床上打坐炼静功,不影响任何人,但给值班的“三大员”发现后,就立即遭其痛打,接着就给扣在铁门上蹲至天亮。当天上午9时许,我在工场正在干活,教导员李国民冷不防从背后紧紧揪住我的衣领,揪得我呼吸都困难,衣领扣都给揪脱了。一瞬间我就给他弄得仰脸朝天,从坐凳上狠狠摔在地上。其后,我连气都没有缓过来,还没分辨出是怎么回事,就屁股贴地面朝天仰卧着的被他拖出了工场,在高低不平,粗糙凹凸的地面上拖了起码有三、四十米远。我只听得李国民边拖边吼,还有人打我的头(不清楚是谁打)。

在办公室里问话都没有超过10分钟,很快我就被拉出去铐在大树上了。双手仅能刚好抱住大树,既站不好又蹲不下,浑身吃紧累得难受。更主要的是铐得很紧、很痛,双手很快就肿了起来。负责监管我的“三大员”都看不下去了,生起了同情之心,就去叫人来放松一点。可是,来的恶警(据说姓张,男,约40岁左右)却把手铐铐得更紧,紧得不能再紧了。锯齿深扎,就如利刀割体,揪心的疼。虽时值寒冬,我咬牙忍痛仍然浑身冒汗,几乎昏过去了。负责监管我的“三大员”(非法轮功学员)赶忙往我口里放水果糖,并用温开水来喂我,以缓减我的痛苦。

恶警足足铐了我三天三夜(晚上铐在走廊的铁门上),我都不屈服,并严肃指出他们这样迫害我是肆意违反宪法,粗暴践踏人权。他们无话可说,以加期三个月劳教的非法处罚来摧残我的身心,并进一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夹控在宿舍里,除去劳动、吃饭、洗澡(都只能最后洗)和上厕所外,长期不准出来。

2001年3月22日劳教所突然把我转去七大队,进行“冷冻隔离”迫害,即宣布任何劳教人员都不得与我说话,否则按法轮功学员论处,企图把我完全孤立起来。恶警曾先后两次宣布隔离我都没有效,起不了作用,最后都不了了之。而这次开始隔离的第二天,即2001年3月23日我就罢工抗议江××及其指挥下的“610”迫害法轮功,因而被强迫露天站立。时遇春寒,饱受风寒冷冻之苦。尤其是有一天下午至黄昏,一场春雨淋得我浑身湿透,冰冷刺骨,直打哆嗦。

2001年7月25日,劳教所管理科陈副科长(男,30岁许)找我谈话,告知“可如期释放我,过去什么延期、加期都不再考虑了,要保重身体,平平安安渡过这段时间”等等,说得比唱得还好听。可是数月过去,直到12月7日竟出乎我的意料,七大队的管教副大队长刘教(男,约40岁)突然通知我说,加期仍然要算,并说只要坚持法轮功信仰不“转化”,每月延期10天也要算。如此以来,管教副所长谢(男,50岁许)竟说一共要给我加期延期六个半月。对于这种无理无法的延期、加期的迫害,我忍无可忍,于是从2001年12月14日晚,我便开始绝食抗议(一共47天,分三个阶段),最强烈要求无条件无罪释放。

到2002年2月10日我方始获释,其时我已给折磨得不成人样了,形如槁木,象个木乃伊,只剩下一张皮包一把骨,两颧高凸,眼窝深陷,面色灰暗,1.65米的身高体重不到35公斤,还包括穿在身上的寒衣。

尚须补充一点,2000年12月29日以痛打阻止我炼功的当值“三大员”受到减期劳教两个星期(时间记得不一定准确)的奖励,而我却无辜受到加期劳教三个月的严励处罚。请问是何法制?天理何在?

四、我获释后坚持炼法轮功,仅两个月身体就基本恢复了健康。但是,三个月后我们夫妻又出乎意料的仅仅因为继续坚持法轮功信仰而遭到非法绑架。即2002年5月17日,我与老伴一起到海珠区光大花园访友,上午十时许在光天化日之下,广州公安强行绑架了我们,他们不仅没有检察院或法院的传票或拘捕,连公安身份证都没有出示,穿的也是便装不是警服,连用的小车都是普通的小面包车而不是警车,足见其极怕曝光。他们野蛮粗暴的把我老伴摔倒在地,再强行推上小车。我老伴右腿也因此扭伤,对我也是如狼似虎,把我按倒在另一辆车门边强拖上车。我们夫妻就这样被非法绑架到石牌街派出所。拘留到第二天(即5月18日)上午,就由石牌街“610”的苑晓泳(男,约30岁)与两名辅警(彪形大汉),把我扣上手铐,强行押送到广州市黄埔区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强制洗脑。

五、这间所谓的“法制教育”学校,坐落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路戒毒所的“五、六层楼上。由于其罪恶的行径是见不得天日的,所以它混在戒毒所里不亮相,公开只挂戒毒所的牌子,里面五层楼上才挂“学校”的牌子;其次,学员在受酷刑迫害期间,都只能单人住单间,我自始至终近七个半月都被关押在“单人房”。

单人房窗户不仅不给开,还要用报纸糊住,并在报纸上写诬蔑、谩骂我师父、大法和我的标语,封得严严实实的绝对不让别人看到;迫害都是鬼鬼祟祟的在夜深人静至天亮之前进行。白天只用恶语恐吓,夜里才滥施刑罚,把人置于求死不能、生不如死的可怕境地,也是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还有,就是晚上把人打得伤痕累累,那么在白天,即使天气再热,气温再高,也要强迫穿上长袖衫和长筒裤,以遮盖伤痕。同样是为了不让别人看见;再有,就是受伤学员的头部、肢体或衣服上的血迹,当时就强迫洗掉。校方惟恐留下罪证,日后被揭发、控告。足见其心虚理亏,极怕曝光。明知非法,见不得人,却又一意孤行,有恃无恐,非干不可,究竟是为什么?

下面将我个人在黄埔“法制学校”所受到的残酷迫害详细报告如下:

1、在广州市黄埔区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里,我绝食抗议对我们夫妻的非法绑架,以及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给所谓的“帮教队”(实际是打手队)的打手们紧紧地捆在椅子上动弹不得,再强行灌盐、辣椒水,还要受到耍猴似的百般羞辱和精神折磨。施暴者有:邱朝华(男,重庆市郊人,63年生),詹永龙(打手队副队长,男,30岁不足),尚有若干打手,其中一个是广西人(男,约40多岁),其余记不清楚。余若兰(女)副校长也在场。

2、从此以后,在黄埔“法制教育学校”里,便开始了暗无天日的恐怖生活,只要我讲真话,坚持法轮功信仰,便会受到反复的迫害和折磨。自5月底起,把拘禁我的单间封闭起来,几乎不让睡觉。每天仅晚上十点半后给躺2、3个小时。但打手们故意把灯开得通明耀眼,强光刺得我头晕目眩,无法入睡休息。

3、从此以后,上下半夜,打手们便凶神恶煞似的前来折磨、迫害我。轻则侮辱人格,如打手队长邱朝华就曾几次将他的口水抹在我的脸上,来黏糊从我头上拔下来的头发,做胡须以羞辱我,企图摧毁我的意志;同时强迫我长时间的蹲站(或低头喷气式,或其他姿势等),还要把肮脏的垃圾斗倒盖在我的头上,重则拳打脚踢,把我打得遍体鳞伤。

有很多次,打手王建宾(男,约30岁,河南人)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提起来,恶狠狠的往下摔,一次一次的摔得我几乎站不起来。尤其当遭蹲站时间长了之后,腿上的肌肉都僵硬了,这时打手邱朝华或其他打手就重重的踢过来,把我的腿痛得就象断了似的,伤得更厉害。我的两条腿也因此好长时间蹲不下来洗澡,臀部和腿部都给打得到处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又肿又黑的伤痕,两个月后还消不下去。打手们用拳指或直径4分粗的自来水铁管狠戳我的胸部,受伤两个月后尚感隐隐作痛,深呼吸时尤觉得痛。也有的打手用直径4分粗的自来水铁管横扫我的头部。

而打手队长邱朝华用硬木制的烟斗,重重的敲击我的脑袋时尤其痛。就这样把我的头打得到处是肿包,睡觉时枕枕头都有困难。有两次还给打破了头,不断流血。由于他们担心把头上的伤口打大了,白天容易被人发现,才停手没有继续打下去。但当时就强迫我把衣服上的血迹洗掉,惟恐留下日后被控告的罪证。

4、2002年5月下旬连续4天,每天都在零点之后至天亮之前这一段夜深人静的时间里,在恐怖的气氛中,打手们就轮番使用上述种种手段对我进行野蛮、残酷的迫害,但都没有能使我屈服。邱朝华、王建宾和另外两个打手就把我的手脚捆绑得紧紧的,手绑在背后,然后到提起来,整个身体倒挂着,再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强行灌水(用搞卫生拖地板的很脏的拖布把厕所茅坑的下水口堵住,再放满水),我不停挣扎,快窒息时肢体欲裂,五脏俱崩,我的头又给扯了起来吸几口气后,接着又给打手们按下去强行灌水。恶警就这样反复残酷迫害、折磨我。这时,我才真正体验到求死不得,生不如死的可怕和痛苦。

5、在往后的日子里,只要我表示继续坚持坚持法轮功信仰,甚至稍不顺他们的意,公安就用上述种种手段开折磨我,迫害我。其他的方式姑且不论,直至11月份还强行灌水迫害我,一共5次。其中第一次是倒提着灌(已如前述),后来3次是把我身体按倒在地上,把头按在厕所茅坑里灌水,而且每次都残忍的用脚重重的踩在我的胸背上,我的两个肩膀因此磨出了两个大大的伤疤,拼命挣扎时又将头拉起吸气,接着又把头按进茅坑水里强行灌水,就这样反反复复把我灌得死去活来。快窒息时肢体欲裂,五脏犹焚,痛苦可怕极了。最后一次(即11月份)头被按在桶里灌水,灌得肚子胀胀的,憋尿憋得很厉害,就要求方便。打手队长邱朝华和另一个打手(平远人,男,20岁许)就凶霸霸的威胁不准拉尿,否则就强迫你喝下去,真是毫无人性。

就我自身感受而言,黄埔的所谓“法制教育学校”对法轮功学员的精神摧残,远远超过劳教所。在这里,不仅每天强迫我们看攻击、诬蔑、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录像、图书及其它音像资料,还强迫我们天天写所谓的“作业”,若没有按照他们要求对法轮功进行攻击、诬蔑、栽赃时轻则训斥,重则拳打脚踢等各种体罚,甚至强行灌水。我4次被强行灌水,其中两次是因为表示继续坚持法轮功信仰,另外两次就是因为写作业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打手队长邱朝华曾多次威胁我说,“反弹”、拒绝“转化”就送芳村精神病院或送戒毒所女仓灌尿、灌屎或打毒针(即强迫吸毒)。

广州市“610”派往黄埔法制教育学校的头目王友成(男,50余岁,他自称原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保卫部长)是上述一切精神摧残和肉身迫害的主谋。该校的教导主任谭志坚、副教导主任陈卫民则是上述摧残和迫害的策划和指挥。有两次我拒绝了陈卫民的要求,结果当天晚上深夜(即第二天凌晨)我就遭到了强行灌水的严酷迫害。打手队长邱朝华、副队长詹永龙、打手王建宾等则是实施上述摧残和迫害的凶手和暴徒。

六、北京公安干警于1999年11月11日拘留我。次日,广东省电力工业学院就宣布非法开除我的公职(但至2000年11月30日才通知我)。从此,我就失去工资、奖金等一切福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如下:
1、1999年11月至2002年底共26个月的工资、奖金或养老金,估计达10万元以上,尚未包括退休时应给我的人寿保险金2万元。
2、造成我丧失福利分房的待遇,其损失(经济方面)目前难以估计。因为直至现在单位都尚未有肯定明确具体的答复。

在上述举报中,由于种种原因,我无法陈列各种证据,诸如血衣,受伤后的各种照片及相关的医学证明等,但是我认为,如果贵院确有诚意和勇气依照现行宪法,既今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宪法,其中的第二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去维护受害公民的根本权益,实事求是地立案侦查,就有以核证我受迫害的事实及其过程,在上述举报中,我提供了有关的时间、地点和人物。

谨此切盼贵院立案侦查。望复,并要求赔偿我身心受到摧残伤害的一切要求。

举报人:张孟业
2004年10月5日

住址:广州天河区岗顶龙口东路157号601
邮编:510635
电话:020--87580920

我向人民检察院的举报被无理拒绝

我是法轮功学员张孟业,今年66岁,原在广东省电力工业学院任副教授,1999年11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院方非法开除公职。自1999年7月20日江××下令公开镇压和残酷迫害法轮功以来,我的人权遭到了严重的侵犯和粗暴的践踏。

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进宪法。随后,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都强调要“依宪治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宣布从今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报纸、电视也宣传“人权侵犯,快快去举报”。一时间雷声之大,大有落实之势。但是在今年3月“两会”召开的前后,广州市又非法抓捕了一些坚持信仰“真善忍”、拒绝“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在广东省及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为了讲清真象,揭露邪恶,阻止邪恶继续犯罪,我与老伴在9月中旬第一次走访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院”),当时没得到接待。据说举报中心的人都下去办案了。时隔一个多星期,我们又第二次走访了市检院。这次由姚检察官接待了我们,他听取了我讲述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以及由于坚持信仰法轮功的“真善忍”而受到了迫害。姚检察官听后就说,你把受迫害的详细情况写成举报材料,交给我们送领导,请示如何处理。

10月12日,我向市检院正式递交了举报材料(详见附件:我人权遭受严重侵犯的情况),姚检察官说,请等候电话答复。

三天后,即10月15日我就接到了市检院姚检察官的答复电话。其大意要点是,你的举报材料已请示领导,现在给你答复。说什么“法轮功的事情是政府行为”呀,什么“人大常委会已经做了决定”啦,什么“已经给法轮功定了性,是‘教’”呀,什么“政府也是依法办事的”啦,什么“做‘转化’工作时采取措施有时就难免有意外伤害到人”呀,什么“不予受理”啦,等等,等等。显然,这个电话答复不是姚检察官的个人意见,而是请示“领导”后的答复,这就明显地表明:我们的人民政府领导,在法轮功问题上,还在继续欺骗人民百姓。

事实上,面对我写的举报材料,任何没有丧失人性和理智的人,只要一丝良知尚存,不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也都不难判断,把我非法强制劳教,尤其是把我非法拘禁在所谓的“法制教育学校”里,不断进行高压“洗脑”所施加的种种肆意暴虐和残酷迫害,就是对我神圣人权的最野蛮的践踏和最严重的侵犯!据我所知,到广东省高等人民检察院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权受侵犯的法轮功学员得到的答复,基本上都与我的大同小异。由此可见,时至今日政府毫无诚意在真正改善我国人权状况方面采取实质性的举措。

为此,我希望政府能深入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顺应民心,正确认识和对待法轮功,不要再把老百姓都当成不懂法律的阿斗,不要继续欺骗毒害百姓。在人权问题上应该态度严肃、坦诚相待, 切切实实地为老百姓办几件大事、好事,千万别再仅仅做一些表面文章,妄图继续欺骗世人和蒙蔽国际舆论,而暗地里却继续迫害法轮功,这样会给国家民族带来无穷无尽灾难的。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坚信如果你们执迷不悟,一意孤行,那么法轮功受迫害的真象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大白天下之时,你们就会成为被炎黄子孙千秋万代所唾骂的历史罪人!而迫害法轮功的决策者和参与者必将会受到宇宙无情的淘汰!

法轮功学员张孟业
2004年11月22日于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