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集团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哪些基本人权?

【明慧网2004年8月26日】现在很多同修都在谈运用法律知识反迫害,但大陆大部分同修受各种因素限制,对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不知道,这对揭露邪恶,抵制迫害,讲清真象,救度众生有一定的影响。希望引起同修重视。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10余种的基本权利,而这场迫害几乎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公民基本权利。

1、平等权:《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言论自由权:《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信仰自由权:《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人格尊严权:《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住宅权:《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通信自由权:《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申诉、控告、检举权:《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9、劳动权:《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0、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修们,让我们再付出一点时间和精力,用心了解掌握这些基本人权,以便更加全面的讲清真象,救度众生,更有效的揭露邪恶反迫害。恳请同修慈悲指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