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的呼吁

【明慧网2004年4月28日】

全国各地法轮大法同修:

中国国家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宪法条文,我们被赋予了权利,可以依法把发生在中国,江泽民及其帮凶迫害法轮功的特大恐怖事件,向国家各级政府、各级法律机关,直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法律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彻底揭露江氏集团的欺世谎言对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创始人的诽谤、歪曲和栽赃陷害;揭露江氏操控层层庞大的执法机构对大法弟子残忍的迫害,曝光其所使用的酷刑和精神迫害手段的具体过程,真实、客观、具体、详细的提供迫害事实。

对于被害致死的同修,我们可以通知家属切实了解新宪法,依法向有关政府机关、法律机关揭露江氏操控受蒙蔽的法律机构,残害大法弟子和害死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要求审判犯罪元凶江泽民和相关犯罪者;我们可以向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法律机构讲清大法弟子通过卫星插播、广播、发传单、讲真象的目地,都是为了揭露谎言和反对迫害;告诉人们重德做好人、善恶有报的因果关系。

宪法决不是架空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大陆大法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