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检法合谋造冤案 于春香再遭枉判四年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市65岁的法轮功学员于春香,二零二六年正月十六(即三月四日),被西岗分局国保大队和北京街派出所警察闯入家中抄家和绑架,随后被关入姚家看守所。五月十二日,她被甘井子检察院非法起诉至法院;七月二十三日,甘井子法院对她非法判刑四年。

于春香是一位温柔贤惠的妻子、孝顺善良的女儿和儿媳,也是负责任的母亲、慷慨体贴的好邻居。她曾患严重月子风湿病,夏天也要关门闭户、穿毛衣毛裤,不敢见风,常常疼得流泪。修炼法轮大法后,这个折磨她多年的顽疾彻底康复。然而,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自一九九九年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她遭受中共绑架、非法判刑关押,此次已是第二次被判刑迫害。


一、再被绑架和构陷至法院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正月十六)早九点三十分左右,大连市西岗分局国保同北京街派出所警察骗开于春香的家门,非法抄家。于春香与她女儿分别被绑架到北京街派出所,并间隔在地下室的两个密封房间里,遭非法审讯。此后,她的女儿被放回,于春香被带到大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被关押到大连姚家看守所。

西岗分局国保和北京街派出所警察捏造证据,构陷于春香,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于春香被西岗检察院检察官安佳非法批捕。家属聘请了律师后,西岗分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拒绝律师正当的会见于春香的请求。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构陷于春香的所谓“卷宗”,由西岗检察院检察官安佳移送至甘井子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为胡同军。胡同军再次拒绝家属辩护人,于春香的儿子,要求阅纸质卷宗的权利。西岗分局也持续限制律师会见,并在看守所将于春香登记为“涉密”,必须公安机关解除限制才能会见。但家属多次拨打西岗国保电话均被推诿,随后电话长期无人接听。

这是大连市西岗分局、西岗检察院联合剥夺于春香以及她的家属辩护人、律师的合法权利,涉知法犯法之罪。

于春香被绑架和被西岗公安和检察院构陷的细节,请见《大连65岁于春香被警察入室绑架、构陷到法院》


二、法院依捏造的“证据”枉法判决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于春香被甘井子检察院非法起诉至甘井子法院,承办法官段丽。5月19日,甘井子法院“立案”。

(一)无理的“证明”与法官的无理

五月二十二日,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她的儿子,去法院递交《辩护授权书》。法院一人员(不是法官段丽)要求他必须到出生地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开具两个证明:“无犯罪证明”和“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证明”,必须在五月二十七日前交到甘井子法院。五月二十二日已是周五,除去周末,家属辩护人只有三天时间办理。

于春香的儿子(家属辩护人)在下一个工作日,冒着大雨到他的出生地开“无犯罪证明”和“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证明”。他先到达政务服务中心。那里的人听说过“无犯罪证明”,可没人知道“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证明”是什么东西?于是,让他去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

于春香的儿子来到出生地派出所,办事警察为他开具了“无犯罪证明”,可是,警察为难道:“人身不受限制”那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应该怎么开?周围的警察也都不明白,从没开具过这种证明,便建议他打电话问甘井子法院。

于春香的儿子打通法官段丽的电话,说明问题后,听到的却是一声吼叫:“明白就开,不明白就拉倒!”然后被挂断电话。于春香的儿子没动声色,并试着去理解法官的工作压力。段丽四次挂断电话,他就耐心打过去四次。段丽的情绪很不稳定,一直在吼他。当时派出所的警察都在旁边听着,听到法官段丽的无理,都听愣了,说:“怎么这样?!知道的是法官,不知道的还以为黑社会呢!”

接着,于春香的儿子就又给段丽的助理打了电话,说:“段法官情绪有些不稳定,我就想知道第二份证明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警察都不明白,想问下怎么开具?”助理说:“无犯罪证明上面签上开具证明的派出所单位名称跟警察的名字就行。”

于春香的儿子明白了,实质是一个东西。他在派出所做好“无犯罪证明”,然后,递交到大连市甘井子法院。

(二)拒绝家属辩护人阅卷

六月四日,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六月十日上午十时将在三号法庭对于春香开庭。

庭审之前,阅卷权、质证权是被告人、辩护人的法定核心诉讼权利,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曾多次向法官段丽递交合法阅卷申请,都被法官段丽拒绝或拒收。她声称辩护人阅卷“目的不纯”,从而干预辩护人合法、有效的辩护,段丽涉嫌消极履职、程序违法。

(三)拒绝公开审理

庭审当日,六月十日上午十时,于春香的亲朋要求进场旁听,被法警拒之门外,声称旁听需要提前向负责法官申请,并且此案件不允许旁听,申请也没用。家属问理由,法警口头又答:这种(诬陷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哪有公开审理的?

这是段丽私自定夺的结果,她不允许于春香的亲朋参加公开庭审,却从未告知她的辩护人。

(四)枉法庭审

当庭,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为母亲依法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揭穿了公安和检察院强加的“罪名”。胡同军企图利用于春香耳朵有时听不清的情况,多次想试图询问与法庭无关的她的个人信息,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过程中,于春香依法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1、质证环节 辩护人被中途叫停

(1)质证流于形式
庭审的质证环节完全流于形式,公诉人胡同军自始至终都是手捏一张提前打印好的纸,口中“唔噜唔噜”的照念,其中很多无中生有的言词破绽百出,所谓的证据也是口头捏造,并不属实。

全程未当庭出示任何所谓的书证、物证、证人笔录等,未对所谓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当庭举证、示证。案件的核心事实认定不清,无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场负责法官段丽与胡同军合伙,交递眼神。

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当庭质证。在这最关键环节,段丽语言犀利地攻击辩护人,当庭终止辩护人继续质证。这是法官知法枉法的行为。

(2)证人、证言主观臆断
辩护人指出:被抓的所谓四名证人、证言均为主观揣测,无客观证据支撑,属于单一主观言辞证据无法作为定罪依据。刑事案件定罪需以客观事实为核心,主观证言无法倒推、佐证客观犯罪事实,不能排除证人认知偏差、主观臆断、记忆误差等合理疑点。同时,四名证人的指证内容与本案指控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无直接关联,无法印证被告人实施了被控犯罪行为,不具备证据关联性、有效性。法院据此主观证言定案,属于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3)侦查、审查逮捕环节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搜查、拘留强制措施的依据不充分,庭审中公诉人未举证说明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出示《搜查证》《拘留证》,未证实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同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派出所监控记录未完整出示核查,无法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合规,不能排除违规搜查、违法拘留。

公诉机关在本案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未完成证据排他性审查、未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违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属于履职不当,涉嫌程序违法。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侦查程序违法、来源存疑取得的所谓证据,依法应当全部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庭辩护人质证中,被中途违法叫停,终止继续庭审。

2、书记员选择性的记录 违反法律

然而,当庭书记员选择性的记录,并未一五一十的记录质证的每一个细节、环节,严重剥夺于春香的辩护权、质政权,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审判。这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举证、质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认定庭审审理程序无效。

(五)法官枉法判决 家属继续追责

于春香在六月十日被枉法庭审后,甘井子法院法官段丽,于七月二十三日,通知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对于春香做出枉法一审判决,刑期四年、并勒索罚款三万元。

在“判决书”中,列举的所谓“证据”,大部分是办案警察捏造的,例如《明慧周报》多少份、《解体党文化》、《九评共产党》……这些内容是被强加的,即使真实存在,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法轮功学员持有的资料讲述的都是事实真相,劝人向善,是受法律保护的。公诉人胡同军与法官段丽合谋陷害善良人,演了一场执法犯法的“审判戏”。

在甘井子法院庭审前后,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多次将文书、申请邮寄给法官段丽,包括《会见、通信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调取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调取张贴宣传品全程影音资料申请书》、《阅卷申请书》、《庭审笔录补正申请书》、《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等,全部显示文书已被法院签收,且均电话与法院工作人员确认已签收。可是,一审法官段丽拒不依法处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合法申请,不秉公执法,使这些合法申请文书被石沉大海。审判员无任何法定理由,不依法审查、答复、处理当事人的合法申请,刻意规避案件证据核查,直接导致这场冤案、伪案、迫害案的发生。

于春香的辩护人及家属会依法上诉,继续合法要求无罪放人,并会追诉到底。

四、结语

于春香老人信守真善忍,在家庭和社会中都一个善良的好人,却被中共的司法人员扣上“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罪名,再度枉判四年。一个国家的官方仇恨真、善、忍的普世价值,一个国家的公、检、法机关践踏法律,迫害善良的修炼人,以造假的行为示范百姓,其后果会像涟漪一样,从个人扩散到社会,对社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善恶是非颠倒,道德滑坡,那么最终摧毁的就是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里的人本身。

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洪传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给上亿人带来身心的健康和道德的提升。在中国,修炼法轮大法福益家庭、社会,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二十七年来,中共的各地各级公检法司滥用、错用法律加害法轮功学员。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于春香老人曾经遭到中共的迫害经历,请见《大连市于春香在辽宁女子监狱遭虐待》《大连贤妻良母被枉判四年入狱 亲属探视权被剥夺》

相关信息:
负责的法官是:段丽(女),电话:0411-82793834,助理:0411-82791754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邮编116039
电话:0411-86574634、0411-82791742 、0411-82791739
负责的检察官(公诉人)是:胡同军(男),电话:0411-39915240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
地址1: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3号,邮编116039
地址2: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0号,邮编116032
电话:0411-82741400、0411-86601656、0411-86105024
西岗检察院负责检察官是:安佳(女),电话:0411-82116521
大连市西岗检察院电话:0411-8211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