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法弟子家属分享营救亲人的心得

更新: 2024年01月21日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在家人、亲戚修炼法轮功遭受骚扰、恐吓、绑架、打击报复后,我们通过明慧网,运用法律反迫害手册的相关文章摘选内容,成功的制止了迫害。下面把揭露迫害、反迫害经验与心得与大家分享,希望对还在遭受骚扰、迫害的大法弟子家属有帮助。

当修炼大法的亲人被骚扰绑架,家属不知该如何制止迫害、及时营救,可能认为官官相护,他们不一定主持公道。如果咱自己懂得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就能制止警察罗列罪名妄加陷害、肆无忌惮的骚扰自己和家人,了解下面有关法律至关重要!

都希望法律惩恶扬善,自己必须掌握他们绑架亲人的所谓“证据”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法律中抠字眼针对他们认为违法犯罪的所谓证据进行一一有理有据的进行反驳,破解!你说我的家人犯罪,你必须拿出相对应的适用的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拿不出就证明我的家人无罪,你们在犯罪!我却能拿出你们所谓的犯罪“证据” 不合法的理由,证明你们的行为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如果办理警察一味行恶犯罪,就把下面举报的内容和这两条相关的法律发给参与的警察及他的同事朋友,他们最怕把事闹大,不要针对单位集体,只对某个具体参与的个人,因为人人自保,一旦一个被追究,其他人也会收敛。每个家属用自己手机发短信息,或当面讲述,写信递交给警察,要求警察立即无条件放人,只要是那个单位的人员就当面发给他让他帮忙转交给所长。

为了立即阻止警察肆无忌惮的骚扰、绑架迫害等等,作为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家属(不管是否修炼),我们一定要了解哪些法律明文写着我们的亲人无罪,警察骚扰,绑架,非法关押判刑等等一系列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建议多看明慧网运用法律反迫害的交流及建议,或从动态网界面找到“公义论坛”点击进入,看看相关的案例及建议。

常人这层法律是维护人生存的,应该惩恶扬善,我们自己首先要清楚是非对错的法律依据,才能理直气壮的坚信我们的亲人是无罪的,是受害者!也是通过我们的营救引领接触到的每一个人,了解大法真相,了解到大法弟子到底有多好,看清这场迫害多么的荒谬。同时也是用法律棒喝警察,唤醒每一位参与者的良知。

过后要把收集的所有相关人员信息及时找同修发到明慧网上曝光,写清时间、地点,被迫害人姓名,年龄,等等,和参与迫害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等等越详细越好,把参与迫害中的言行都记录下来,不要觉得只是被带走了训话也没怎么着又放回了,或者只是长期被跟踪监视,也不影响炼功,学法,出去讲真相等,其实这是无可奈何的默认了迫害。一定要用笔把能描述的都描述下来,交给能上网的同修曝光被迫害的详情。

刚被迫害时反迫害的做法如下:

当修炼的家人被骚扰、迫害时,首先弄清楚参与迫害者是否非法侵入住宅,是否穿工服,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的依据及法律文件,或相关领导批示签字文件,然后用笔记录或录音、录像等记录参与迫害人员的职务,姓名,单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问他受谁指使?当着他们的面或过后建议咱的每个家属都各自用自己的手机打一遍这几个电话进行投诉,一定会有效果。这是参与绑架的犯罪人员最害怕的:拨打前即使在本地拨打也要加上区号才能使市里接听,否则只是本区域效果不如加上区号好。

例如:
市政府投诉热线:010-12345
公安部投诉热线:01012389
打黑除恶:010-12337。
检察院投诉热线:01012309
纪检监察投诉热线:010-12388

举报开始描述:告知我是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单元几号居民,姓啥叫啥。

举报的理由具备:某某单位、某某警察,性别、职务,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的法律依据,非法闯入我的家中,我的亲人某某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不是罪犯,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骚扰、恐吓或绑架,并非法关押,非法审讯,此等行为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我要向相关法律部门投诉并要求接线人员及时回电反馈结果,一般都会回馈。

为了阻止他们进一步犯罪,能及时无条件放人,一定要家人团结一致,抓紧去要人。不放人不走,最好能全天蹲守等候。要求见所长,见负责人,咱们家人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有理有据的讲述咱家人有多好,好在哪里了;正告参与者:自己要维护家人的权利,要控告参与犯罪的行为。接触他们的过程中记录他们的姓名,职务特征,收集对营救有利的所有信息,最好是把手机裝兜里开好录音,去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切勿冲动,不要激怒他们,因为他们办案前也没看法律,只是执行命令,并不知道自己违法。

当年,我家属被多次迫害,我也弄不清楚家人到底犯了哪条法,也不知该如何反驳参与迫害者,当看到法律界专业人士整理的运用法律反迫害的手册,我上网一条条查相关的公民拥有的权利,和参与迫害者触犯的相关法律,也查到拥有法轮功的书籍为什么说是合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理直气壮地告诉迫害大法弟子的警察:为了证明自己被绑架的亲人无罪,自己求助了很多律师,也在网站查询得到了相关证据;说明了所有以法轮功的名义绑架我家属某某的执法者都是在执法犯法,已经严重的构成犯罪。

一、千万不要成为指控家人犯罪的所谓“证人”

有人可能会想:谁那么傻,明知家人是好人却指控他是罪犯?你可别低估了他们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邪恶用心,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其操控和利用。

亲人被警察带走,警察把家属叫到派出所,要求家属配合做个简单笔录,并哄骗说:如果配合的好,会很快释放你的亲人。警察问了两个简单的问题:1、你是某某某的女儿或儿子吗?2、你爸爸或妈妈(指被抓的家人)住在某地吗?您可能想,这样的问题几乎是明知故问,回答了也没什么。其实不然。只要配合回答了,将来的非法判决书中可能会记载:“证人某某某是被告某某某的女儿或儿子等等。证人某某某证实,被告某某某长期在某地居住……”从表面的形式上看,您已经成为诬告陷害案中的一个证人,无论这是否违背您的本意。把亲人伪造成为“证人”还有一个算计,就是在非法开庭的时候,剥夺所谓“证人”参加非法庭审、见到亲人的机会。

您可能又想,如果对警察的问题,我都回答“不是”,这样是不是就能帮到家人?也未必。在以上假设的场景中,警察如果问:“……东西都是你爸爸或妈妈做的吗?你知道他从哪里弄来的吗?”您如果回答说“不是”,不知道,将来的非法判决书中可能会记载:“证人某某某虽然能够证明其家中的某某宣传品并非被告某某某制作,但该类宣传品数量达到***,符合……”您可能疑惑,如实回答错了吗?那我们问一个问题,如果劫匪闯入我们家中,逼问贵重物品都放在哪里,我们如实告诉他是对的吗?当然不能助纣为虐!

最后,您可能想,对警察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一概不回答、保持沉默?只要保持沉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确能够抵制警察将家人伪造成“证人”的企图,但我认为这远远不够,应该化被动为主动:要一张纸和笔,把询问您的两个警察的姓名记下来,同时记下其他参与迫害亲人的所有人员的姓名,然后告诉询问您的警察:现在要控告所有参与诬告陷害家人的人,要求询问您的警察回避,另找其他没参与迫害家人的警察来受理我们提出的控告,控告的罪名可以包括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对于警察的控告,应该严肃要求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名称一般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拿到受案回执,我们再跟催要求警察出具《立案决定书》。如果警察不立案,我们要求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我们收到后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的这些程序走完后,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

当然,我们还要叮嘱提醒其他亲友也千万不要配合坏人成为指控亲人的“证人”。如果由于前期缺乏警惕性被伪造成证人,我们找办案警察、检察官、法官要求撤销笔录或者声明证人证言无效。如果不撤销,我们在法院阶段可以要求出庭说明被欺骗、诱惑、恐吓从而被伪造成证人的过程,要求撤销询问笔录,或声明证人证言无效,在一审、二审、申诉过程中都可以出据说明澄清自己被坏人利用参与制造构陷案的事实。

二、警察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控告人电话骚扰行为是歧视,是对控告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

三、绑架,关押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及控告人家屬的骚扰行为,对公民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是违法的。

四、非法带走、关押、审讯公民的骚扰行为违反行政法

拿不出法律依据的骚扰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责任编辑: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