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七名法轮功学员上诉中院要求公开庭审

更新: 2019年07月27日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非法判刑的七名法轮功学员高锦淑、杨传厚、宋红伟、王芳、王福华、白霞、赵婷婷,上诉至绥化市中级法院,并要求公开庭审。七名法轮功学员分别聘请的律师,也陆续到中院阅卷,跟当事人见面。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黑龙江省安达市法院对绥化市北林区七名法轮功学员又一次非法开庭,主审法官是曲艳春,公诉人是赵新芳。六名聘请的律师运用中国现行法律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从法律的角度让在场的人明辨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庭审历时十一个小时(早9-晚8)。

尽管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学员不违法;按照普世价值来衡量,修炼真、善、忍没错,对家庭和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这七名法轮功学员有三名是教书育人的好老师,是公认的好人,最终还是被司法不独立、听命于“上级”的法院判刑。据悉,无理判刑早就内定了。黑龙江省公安厅杨波、绥化政法委是幕后操纵者。

目前,七名法轮功学员为此上诉到绥化市中级法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开庭时间还没确定。

律师看守所见当事人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至十七日,绥化市北林区七名法轮功学员对一审的结果不认可,委托律师向安达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原本同一案件交一个上诉书就可以,但七名学员分别委托自己聘请的律师递交上诉书,表达对此案件结果的不认同及执法人员无视法律的尊严,利用法律对公民的戕害。

律师预约先去安达看守所,拿上诉状让当事人签字,有一个律师下午一直等到五点,管会见的领导说,递交材料签字就行了,不用见人,律师说我这么老远来的,得见一面。门卫也帮着说情,才见到了当事人。

目前,律师分别跟七名学员见过面了。律师会见时,得知王芳在看守所炼功,所长不允许她炼,王芳从六月二十九日就被戴上脚镣,一直没开铐,已二十七天了。但王芳很坚定,每天都用修炼人的慈悲心态,微笑着面对这一切,无怨无恨。

长时间的非法关押迫害杨传厚人瘦了很多;宋红伟(杨伟厚妻子)一开始咳嗽得挺厉害,思维有些跟不上,就连多年的炼功动作都忘了。律师会见时,她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听不明白你说的是什么。很多问题她都听不懂,需要多次跟她说才明白。

高锦淑在里面被迫害成严重的高血压,通过炼功高血压症状消失。她不穿号服,她认为法轮功学员是被冤枉的,不是犯人,不应该穿号服。律师要会见高锦淑时,狱警让高锦淑穿上号服,她不穿,狱警说披到肩上也行,否则就不让见,就把号服披到她的肩上,她一耸肩就掉了。

二审法官躲避不见

六月十九日,安达法院把上诉书及要求公开开庭的意见书,转至绥化市中级法院,二审由绥化市中级法院受理。法院指定刑一庭庭长焦洪涛为本案主审法官。家属和律师去递交申请时,想跟焦洪涛直接见面,但基本见不到焦洪涛本人。他躲避不见,不敢直接对话,说不在单位,或说没时间,让把东西送交办公室书记员或副庭长。有的律师等了一下午,要下班时,焦洪涛说不回法院了,让把材料交给书记员。或有时打不通电话,焦洪涛办公室电话从开始到现在,基本上没人接。

八个律师中只有两个见过焦洪涛的。一次,律师预约书记员,来商量有关公开庭审及阅卷事宜。律师从外省坐飞机来,路途遥远。可到绥化中院等了一上午都没见着人,办公室电话也没人接,无奈律师投诉法院信访办,给他一个电话,律师打了是一个空号。这时焦洪涛才出面,让书记员领两个律师去他办公室。焦洪涛把放在办公室的卷宗,拿到小型会议室,放下东西,律师在阅卷、拍照时,焦洪涛就走人了,根本不给说话的机会。

申请公开庭审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安达市法院对绥化市北林区七名法轮功学员非法下达了判决书,杨传厚、王芳、王福华、白霞、赵婷婷均被非法判二年,罚款一万元;宋红伟一年半,罚款五千元;高锦淑一年,罚款五千元。

七名学员对一审判决不认可,认为做好人,按“真善忍”做事,何罪之有?!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宣传做好人的信息,传播真善忍的法理,只能让百姓更和睦,社会更太平,怎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现在这个司法制度怎么了?下面一则对话可见一斑。

一次在安达看守所门卫室,一个来送衣服的人问家属,你们来这里干什么?回答说家人关在里边,问为什么?一律师说:送件衣服都给扣住绑架(指高锦淑),看丈夫(指宋红伟),也没做啥坏事,正好包里有一封信(《给警察的一封信》),让念一下,正好有一个“匡扶”的“匡”字不认识,问另一个人,告诉她念“匡”,结果念信的人(宋红伟)判了一年半,告诉的人(高锦淑)判了一年。送衣服的人很惊讶,眼睛睁得很大,不敢相信,说怎么还有这种事?不可思议!

据悉,焦洪涛和一个助手,到安达看守所在会见宋红伟时,宋红伟说我没犯罪,只是去看丈夫(杨传厚),与之见见面,想看看他(刚在兰西被绑架)怎么样了,就给判了,我要求公开庭审。焦洪涛说没有新证据不开庭。助手说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我们节省开支,不开庭。宋红伟坚持说,我们就要求公开开庭。

目前,八名律师分别给绥化市中级法院焦洪涛等人邮去了公开庭审的意见书,要求二审公开审理,律师从自己的手机信息中,看到已签收,可他们谎称没收到。

案件的新证据

(一)车、钱物处置对抗法律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早晨,绥化市法轮功学员杨传厚、白霞、王芳、王福华、赵婷婷去兰西县北安村发送真相资料,被兰西县公安国保和北安镇派出所警察拦截、绑架,非法关在兰西县拘留所。当天杨传厚开的一辆捷达车及车上的钱物也被扣押,一直到现在还没返还。

一审判决中安达法院做出的最后一项判决:扣押一辆银灰色捷达车、人民币15515元及扣押被告人的手机未随卷移送,依法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这些钱和车一审并未认定是涉案的赃款赃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返还,如果是涉案物品应该上缴国库。一审让公安自行处置完全背离法律。一审的判决明目张胆的让公安自行处置是公然对抗法律为侵吞犯罪大型方便之门,作为兰西办案机关,应对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检察院,如果不是涉案赃款应及时返还公民。一边是故意不移送,一边是让公安自行处置。一唱一和形成违法链条。律师对安达法院和兰西公安的明目张胆,互相串联互相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立案查处。

还有涉案人高锦淑的背包中有2600元钱和一只瑞士手表手机等物品一直没有返还,判决书上也没有任何说明,有庭审录像为证,要求如数返还当事人。还有王福华被张涛、荣力非法抄家时,抄走1000元现金,至今也没返还。

兰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张涛,一审后,有人曾问他,你抓的七、八个人怎样了,张涛说早就把他们放了。张涛很心虚,自知理亏,怕别人知道就这样应付。

(二)法官失职请求回避

律师在卷中看见一份政法委的文件,认为这个文件的违法性在于:严重的背离国家法律,我国《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对公检法三大机关做出了的规定,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机关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就讨论定罪,严重违宪,违法。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任何机关无权认定公民犯罪。只有法院才能认定被告是否有罪。这个文件严重违反现行我国法律体制。

律师在看文件时惊奇的发现,这上面有焦洪涛法官的名字,作为法官这样做是不称职的,特别是作为二审本案主审法官,对本案诸多违法之处不加纠正,就主管决定不开庭审理,足以说明他失去了法官的中立,理性,公正。

目前,八名律师联名上书法院院长马国,要求主审法官焦洪涛回避,要求法院公开审理,并更换主审法官。

(三)重复处罚

律师阅卷中发现,对当事人白霞重复处罚:已经对被告白霞做出了行政处罚十五天,后又做出刑事处罚。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白霞等五人去兰西县北安镇发放真相资料,被绑架关押到兰西县拘留所。十月十五日,兰西县公安局把杨传厚、王芳、王福华、赵婷婷、高锦淑、宋红伟六人移送到安达市检察院。白霞因被行政处罚十五天,由家属接回。高锦淑、王福华因高血压,安达看守所拒收,办理取保候审回家。

十一月二十日,兰西县国保张涛、荣力(女)拿着逮捕证,到绥化找到白霞、王福华,把她俩直接带到安达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安达市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又对白霞做出了非法判刑两年,罚款一万元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禁止重复处罚:如果行政处罚完毕后发现新的案件事实,而其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刑事立案的程度,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另外根据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办案机关先行政处罚后又转为刑事违反法律程序。而之前的行政处罚拘留期用于折抵之后所判刑期。对白霞的重复处罚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目前,公检法开始实施重大错案终身追责制,希望绥化市公检法人员,秉持职业操守,正本清源,顺应天时,珍惜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珍惜上天给你们了解真相、选择未来的机缘!在中国司法史上写下你们光辉、浓重的一笔!

关于高锦淑、杨传厚、宋红伟等七位法轮功学员遭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充满爱心的民族教育女研究员被绑架构陷》、《黑龙江绥化市杨传厚夫妻被关押一百多天》《黑龙江安达市高锦淑等七名法轮功学员又被非法开庭》《绥化市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等。


相关电话:
绥化市政法委:
地址:绥化市西直北路党政办公中心B坐4楼 邮编:152000 区号:0455
庞洪峰(绥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8386006办
白坦然(政法委副书记)
闫斌(安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吕东风 8386276办 手机:13604550459 8348818宅
赵国学 8386280办
韩延军 8386273办 8317887宅
李晓滨 8386277办
初春龙 8386279办
李 枫 8386603办
郭向丽 8386286办
办公室 8386282
办公室主任 8386263
绥化市司法局
地址:新华街北康庄路东
姜运延 7859901办 手机:13904851298 8299816宅
王春权 7859902办 手机:18944557069
常云辉 7859903办 8560100宅
周先平 7859908办
杜 志 7859906办 手机:18945526262 8350218宅
孙成富 7859907办 8230600宅
宫毅英 7859905办 8266333宅
邱伟功 7859909办
绥化市中级法院
地址:黄河北路 邮编:152000 区号:0455
马 国 8120666(办)
赵 辉 8316799(办) 手机:13304859900
姜立波 8310333 (办)
张 迪 8316633 (办)
吴 刚 8316999 (办)
李严龙 8278833 (办)
郭 华 8316916 (办)
李彦桦 8316899(办)
霍洪刚 8316761 (办)
刘景斌 8316789 (办)
市法院办公室
胡建峰 8316906(办) 手机:15774558013
市法院党组秘书室办公室:8316907
市法院督办室办公室:8316908
市法院档案科办公室:8316860
市法院政治部
刘 宁 8316918(办) 手机:18045518883
市法院干部科
郑海国 8316766(办) 手机:13845560573
市法院宣传科
办公室:8316988
市法院教育科
办公室:8316808
市法院立案庭
张 军 8316133(办) 手机:13359910333
市法院刑一庭
郝永明 8316966(办) 手机:15046550001
市法院刑二庭
办公室 8316892
市法院少年庭
办公室 8316878
市法院民一庭
石云丽 8316959(办) 手机:18645506333
市法院民二庭
张金中 8316797(办) 手机:15904556797
市法院民三庭
苑淑华 8316726(办) 手机:13904850006
市法院行政庭
王国军 8316881(办) 手机:15904551752
市法院审监庭
冯艳文 8316855(办) 手机:15184553312
市法院执行局
郑晓峰 8316968(办) 手机:13304852000
市法院执行一庭办公室:8316822
市法院执行二庭
办公室:8316922
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信息集控指挥中心办公室:8316700
市法院技术室办公室:8316737
市法院法庭指导办、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办公室 8316763
市法院赔偿办办公室:8316856
市法院研究室办公室:8316957
市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室 8316730
胡德良 8316885(办) 手机:13845508228
市法院监察室办公室:8316809
市法院机关党委办公室:8316926
市法院工会张尚华 8316810(办) 手机:13339354546
市法院司法行政科办公室:8316800
市法院信访办办公室:8316711
市法院法官学院办公室:8316821
市法院审管办办公室:8316880
市法院司法巡查组梁金国 8316887(办) 手机:13009915966
安 怀 手机:13904852939
绥化市检察院:
地址:中兴西大街66号
贾一锋 8312066(办)
王利民 8312599(办)
郭伟东 8312566(办)
赵德贵 6880002(办)
赵沂河 8312577(办)
李永江 8312506(办)
张晶玲 8312520(办)
于建国 7859638(办)
宋英德 7859698(办)
办公室 8312509
绥化市公安局:
地址:黄河北路
史衍芳 8570001(办) 17758872345(手机)
王国珠 8630902(办)
王立国 8630903(办) 18104513009(手机)
初文明 8630904(办)
徐建生 8389096(办)
栾中山 8223705(办)
赵 平 8319977(办)
秦希男 8630906(办)
段凤俊 8630908(办)
刘 伟 8630907(办)
王 伟 8630911(办)
朱吕军 8319691(办)
周菊影 8319720(办)
李 冬 8319898(办)
徐明刚 8319015(办)
高 峰 8319679(办)
办公室 8319717(办) 8319895 1355536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