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伪证、罗织罪名 中共破坏法律实施

更新: 2018年09月13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至今已经十九年的迫害中,难以计数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诬陷和判刑。仅二零一八年上半年,就有近两千四百人次被绑架,非法庭审三百八十场,四百三十人被非法判刑。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可是各地公检法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时,都是打着《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名义强加罪名,其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被中共邪教所操纵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通过炮制伪证、编造罪名,将法轮功学员捍卫信仰自由的努力诬陷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本身就是中共邪教陷害好人的违法行为,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炮制伪证,通过一个非法的“认定意见”将法轮功学员捍卫信仰自由的努力与“利用邪教组织”关联起来。

中共为其邪恶政权伪造合法性,也效仿文明国家设立了宪法,既然设立宪法就应该遵守宪法,可是无法无天的中共邪党从来都视宪法为废纸。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制作和传播信仰宣传品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实践真、善、忍,家里自然就会有法轮功书籍和各种出版物、电子刊物等;在被迫害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通过口头交流、网络、发放传单等多种方式讲述真相,是合法行为。

在中共的迫害中,这一切都成为了迫害的证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这条表面上说是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在认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级以上公安局就有权认定。从法律上讲,无论是最高法院也好,还是最高检察院也好,其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具有指定一个机构去认定一个组织是否是邪教组织的权力。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搜集证据,而不是制作证据。但在两高的授意下,公安机关通过制作一个“认定意见”,将法轮功学员持有的或传播的法轮功书籍、出版物及电子刊物等认定为邪教宣传品,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行为与“利用邪教组织”联系起来。各地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案卷中,几乎人人都有一份或几份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各地公检法系统再以这个“认定意见”为依据,套上原本毫不相干的《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起诉和诬判。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几乎每个律师都会问法官同一个问题:哪一条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没有一个法官能回答上来。

编造罪名,将“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等同于“破坏法律实施”

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在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例中,几乎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会质问办案人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没有一个公检法人员能回答上来。也没有一个公检法人员能说清楚究竟破坏了什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起诉书同样没有这方面的指控和说理,即所谓犯罪客体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实际上,各地公检法系统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并不是依据《刑法》三百条,而是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两高在司法解释中脱离《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构成,将“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的行为规定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刑,制造出“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的新罪名。

两高制作出这个新罪名以后,公安机关就按这个新罪名搜集证据。从以前的发放真相资料被恶意举报引发抄家到今天的实名制认证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随身物品搜查甚至手机内存扫描,就是在搜集所谓证据企图进行进一步的构陷。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提审或庭审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场面,就是公安人员或法官只让法轮功学员回答“是”或“不是”。比如,这些书籍是不是你制作的?这些资料是不是你发放的?等等。因为在这些公检法人员看来,只要回答了“是”,就可以按照“制作、传播”进行定罪了。

两高编造的这个新罪名还将法轮功学员持有的个人物品也列入到所谓的指控证据中。有些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时身上并没有任何物品,为了罗织证据,就把非法抄家所得的个人物品,以“预备传播”为由,将法轮功学员诬判。

两高破坏法律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的法定种类共八种,但无一种是称“认定意见”的。并且在法轮功学员的案卷中,所有这些《认定意见》未附认定机构以及认定人员的资质文件,也没有认定人员签字。检察员似乎也知道这个“认定意见”非法,所以在起诉书中将这个“认定意见”称为“鉴定意见”以掩人耳目。

如果不考虑“认定意见”这个非法证据,法轮功学员制作、传播、持有的所有法轮功物品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毫无关系,与《刑法》三百条毫不相干。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罪刑法定”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除法律外,任何文件或司法解释均不能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是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制造出来的新罪名。两高完全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代行了立法权,违反了《刑法》第三条、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两高司法解释通过炮制伪证、编造罪名,将法轮功学员捍卫信仰自由的努力诬陷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