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旁听庭审 蒋素根遭610报复被两次庭审

更新: 2018年12月19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四月二十日,苏州市法轮功学员袁坚英被吴中区法院非法开庭,法轮功学员蒋素根欲旁听,遭吴中区610副头目张震华阻拦。接着,由610副头目张震华报复构陷,十月三十一日和十二月三日,蒋素根遭两次非法庭审,目前,无结果。

去年遭绑架 被“取保候审”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蒋素根在批发市场讲法轮大法好的真相时,遭人恶告,被狮山派出所四警察绑架,期间,有三人自说是市里来的,又是录像,又是做笔录,蒋素根始终不配合,并对他们讲大法真相。当日晚八点,四警察带蒋素根回家,非法抄家,并给她戴上手铐,抢走真相单张一份,十几张护身符。

直到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凌晨一点半左右,警察给家人一份“取保候审”后,让家人将蒋素根接回家。下午四点左右,又有四人再次到蒋素根家强行抄家,什么也没找到,临走抢走蒋素根的一个播放器。

欲旁听公开庭审 遭构陷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苏州法轮功学员袁坚英因为修炼法轮大法,被苏州市吴中区法院非法开庭,蒋素根想进入法院旁听,被610副头目张震华阻拦。

“610办公室”是中共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张震华一直跟随江氏流氓集团参与迫害法轮功,他因去年蒋素根被“取保候审”回家的事,出于报复,第二天,就有木渎派出所和居委会三、四个人到蒋素根家中,并且问谁叫你到那里(指吴中区法院)去的?现在要派人看好你了。

这些不法人员看了蒋素根两天后,因去年“取保候审”的事,他们要将蒋素根构陷到检察院,就将蒋素根叫到狮山派出所去要求签字。之后,狮山派出所把构陷蒋素根的材料先送到高新区检察院,后转到吴江检察院。

两次非法庭审好人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点,苏州吴江法院非法庭审苏州法轮功学员蒋素根。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1)蒋素根在公交车上给公交车司机讲法轮功真相;(2)蒋素根下车后,在菜市场附近给一个买菜的老头法轮功真相资料,同时有两位公安人员同时举证说看到蒋素根给这个老头资料的过程;(3)还有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蒋素根家里抢劫的东西等证据。

同时,公诉人还在庭审上出示了这几个证据的视频,但这几段视频里只有公交车司机的镜头,买菜的老头一会说蒋素根是在大街上给的资料,一会说是在菜市场里给的资料等前后不一致的话;还有一段视频是公安人员在当事人家里到处乱翻,一个抽屉、一个抽屉找“所谓的证据”,最后找出几张折叠的A4纸,铺开了放在床上拍摄,但纸上究竟写的什么内容却看不到。

律师指出:公诉人提供的几个证据视频里,都没有当事人的身影,连当事人说话的声音都没有,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律师说,公安人员没有搜查证,公然到居民家里搜查就是违法行为。律师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认定了的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并提出二零一一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解除了对法轮功各类版物的出版禁令,法轮功各类版物的出版、持有、传播等,都是合法行为。

当天下午五点多,庭审还没有结束,法官宣布休庭,十二月三号下午一点三十分再次非法开庭。

十二月三日下午一点半,苏州吴江法院再次非法庭审蒋素根。

法庭上,律师针对上次(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开庭公诉人的指控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有力地辩护,从多方面分析阐述了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蒋素根也在法庭上阐述自己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希望执法人员善待好人。

大约下午二点十五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当天没有判决。


相关人员信息:
吴中区“610”副主任 张震华13806131353、0512-65259280转52284
江苏省苏州虎丘区狮山派出所办公电话:0512-68076162
苏州市局“610”处长:包勇,原处长吴小弟(现已退休,但还在参与迫害)虎丘区“610”主任孙建平13222219578虎丘区“610”国保大队长:谭利平
虎丘区“610”副头目兼国保大队长周文秋(周凤秋)13912648728宅0512-65319942,住址:苏州南门路1750号4幢202室,邮编215000妻李红珍,单位:郊区新城商城;女儿周莉(李莉)住址:苏州市沧浪区锦沧名苑7幢204室,父周顺木,母王玉宝,原住址:清河浜口1-201室新址:虎丘路新区29号604室周文秋,岳母:杨金妹住址:西街17-5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
邮编:215200
电话:0512-6349389430;
传真:0512-6349382730;
承办法官:洪永洋 0512-6349385357
院长 陈晓君
刑庭副庭长 洪永洋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院领导:刘军、吴国良、沈林通、钮巧福、刘慎争、王珉
地址:江苏省 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800号 邮编:215200
电话:0512-63421183 0512-63417040(传真)
公诉人:薛丽娟 0512-634211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