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县吴桂敏被非法关押已一年

更新: 2016年09月05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易县今年六十一岁的农村妇女吴桂敏被非法关押至今已一年。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吴桂敏的代理律师向易县法院法官何晓娟递交了解除对吴桂敏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律师指出: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易县公安局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易县法院应立即无条件放人。法官何晓娟答应律师等通知,可到现在仍杳无音信。

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田国钧和易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秀奇仍不死心,又无耻地构陷了对吴桂敏的黑材料要求易县法院再次非法开庭,被吴桂敏的两位代理律师严厉拒绝。

法轮功学员吴桂敏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本地北东村大集赶集,给人讲真相被 人诬告,被易县国保大队警察抄家绑架,并行政拘留十五天。九月二十二日早上,家人接到易县国保大队的电话,说吴桂敏二十一日下午 被转到保定市看守所,还让家属到国保大队拿衣物。家人去后,拿到的却是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吴桂敏被易县公安局非法逮捕关押在保定看守 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易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提起公诉,非法起诉吴桂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书易检(2015)第1号。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和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经过两次非法庭审。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易县法院刑一庭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照刑法二百条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据法官透露: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在量刑上要轻一些。等着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判刑,根本谈不上量刑的问题,也就是说谈不上判轻判重的问题,应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吴桂敏的家人接到易县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后多次找法官何晓娟要求无条件放人,法官何晓娟却又说“等着新的司法解释”再说,拒绝放人,并威胁家人还要罚吴桂敏的款。

套用刑法三百条将吴桂敏定性为“利用邪教派和法律实施”是错误的。法轮功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对法轮功定性为什么教,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公安部和国务院认定的十四中邪教也没有法轮功。对法轮功的迫害依据是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回答国外《费加罗报》记者时说的一句话污蔑法轮功的话。就是这一句话成了全国各级政法系统、政府系统迫害法轮功的依据。一句媒体讲话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 呢?怎么可以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呢。这是多么的荒唐离谱。难道中国的公检法机关官员们都是法盲吗?

一个学“真、善、忍”的农村妇女有何能力有何条件破坏法律实施?破坏了哪些法律?怎么破坏的?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什么危害了?请问公安、检察院、法庭:你们有证据吗?没有!既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施根据,你们怎么有胆量把吴桂敏关押十二个月还不释放?究竟是谁破坏法律实施,只有这些掌管法律实施的公检法司机关人员才有条件有能力破坏的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吴桂敏没有违法、没有犯罪,经过审理也没有找到她违法犯罪的事实,她无辜被非法关押十二个月。对于这种无罪被非法长期超期羁押受害人的案件,不需再审理了,应该立即终结,无罪释放,返还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道吴桂敏无罪,易县公安对其非法抄家、刑拘;明知吴桂敏无罪,易县检察院对其非法起诉,明知吴桂敏无罪,易县法院对她非法庭审两次关押至今。现在不是吴桂敏违法,而是参与此案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在违法。


河北保定市易县法院裁定书(2016)冀0633邢初3

审判长:孙春梅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审判员:张建宾 17731207551 8875011

审判员:何晓娟 13833499322 8875011

法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开元南大街33号 邮编074200 区号0312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张士宏 院长 17731207501 8875001
赵 亮 副院长 17731207502 8875002
梁正青 副院长 17731207503 8875003
李宗成 副院长 17731207366 8875005
耿志芳 纪检书记 17731207506 8875006
何秀峰 政治处 17731207509 8875007
刘 启 党组成员 17731207508 887500负责本案的是法院刑一庭

孙春梅刑 一庭庭长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马清富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8 8875018
徐宏杰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9
赵建平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0
张建宾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1 8875011
何晓娟 刑一副庭长 13833499322 8875011(负责法官)
检察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朝阳西路78号 邮编074200
院党组:手机/办点/宅电 区号0312
何建刚 13931290120 8816868
韩 柱 13803283326 8218102 8211620
王彦君 13731228668 8218030 8855888
邹洪春 13903329638 8218101 8213158
倪建萍 13503127221 8218003
杨春辉 13513128877 8218103
刘向阳 13731212895 8215648
袁占河 13831238251
公诉科 0312-8813567
赵秀奇 13903324259(公诉人)
吕玉江 13933229574
葛建国 13472240616
孙士程 15531223996
张 华 15833335752
高建胜 13930891670 8222133(宅)
政法委书记杨辉:手机13393326688 办8887898
610头目齐高:办0312-8887610
国保大队田国钧:0312-8212918/8212927/8227518手机:13832205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