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是迫害法轮功的法外黑监狱

更新: 2016年08月04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于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设立,原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西洲北路五十六号,二零零九年五月搬迁至位于石井镇庆槎路一八三号的广州市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内。

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对外打着“法制教育”的牌子,实质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以下简称广州市洗脑班),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和人身自由。是中共非法设立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外黑监狱。

十五年来,广州市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明慧网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揭露。如《中共对广东法轮功学员酷刑折磨概述》《南粤红祸》《广州市洗脑班奥运期间的恶行》《曝光广州洗脑班近期迫害法轮功黑幕》《曝光广州市洗脑班恶人恶行》《广州市“六一零”利用洗脑中心迫害法轮功学员》《广东教育学院退休工程师陈宪章举报“610”十大罪状》等。特别是连载《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对广州市洗脑班的恶人及恶行进行了详细的揭露。

但广州市洗脑班对法轮功的迫害却并没有减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劳教制度被解体,已经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主要基地的广州槎头女子劳教所和其它劳教所也随之被解散。广州市洗脑班便很快成了这些劳教所的替代品,劳教所的所有罪恶它几乎全部都有。而且由于是一个法外机构,它更加肆无忌惮。特别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开始的全球风起云涌的诉江大潮以来,大批依法诉江的广州法轮功学员未经任何法律手续即被非法强行绑架到这里遭受迫害。

本文对广州市洗脑班的幕后黑手、黑社会运作模式、违宪违法行为、对诉江公民的迫害及其社会危害性进行揭露,旨在进一步撕开广州市洗脑班的黑幕。

一、幕后黑手

广州市洗脑班的幕后黑手就是广州市“610”。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中共在其党内成立了“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臭名昭著的“中央“610”办公室”。二零零零年九月,为掩人耳目,将“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称为“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同时为了满足大面积系统迫害的需要,中共迅速在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下属的市、县、区各级党委都设立了常设机构“610”办公室”,区级“610”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下级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再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控制辖区内的各居委、村委、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实施迫害。这样,“610”犯罪组织就延伸到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610”自成立之初就是一个非法党务机构,长期附体、隐身于各级政府机构,以掩盖其犯罪集团的真实面目,为其犯罪打掩护。区级以上的“610”机构大部份挂靠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街道级的则以“综治办”、“维稳办”作为“610”的办事机构,从而使“610”成为披着政府机构外衣的公然的犯罪组织。

广州市洗脑班的直接责任单位是广州市司法局,其网站公布的广州市司法局职能的第十条是“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610”机构挂靠于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处”,该处的全名叫“社区矫正工作处(司法局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由其局党委委员、治部主任李沃生主管。目前广州市洗脑班的规模相当于一个劳教所,全部员工约四十多人,其中一半为司法警察,其余为在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如辅警、保安等,还有负责食堂、清洁等人员。

综上所述,广州市洗脑班是幕后黑手——广州市“610”操控司法局、政法委、街道、派出所共同维持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外黑监狱。其目的是将法轮功学员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进行长期迫害。其主要工作人员来自各级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披着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外衣,享受着公务员的待遇,干的却是迫害好人的罪恶勾当。

二、黑社会式的运作模式

广州市洗脑班对外打着“法制教育”的牌子,实质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它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公开的政府文件确认其性质、地位,从筹办到操作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广州市司法局的网站上找不到这样一个下属单位。在百度输入“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也看不到任何信息,连最基本的联系电话和负责人都没有,在广州市石井镇庆槎路一八三号也没有挂牌,足见其见不得人的本性。

这样一个非法机构却拥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权力。如广州法轮功学员徐秀玲,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八点多在上班途中经过地铁燕塘站时,被六个人强行绑架到一辆蓝色的车上,然后被送到广州市洗脑班迫害。通过徐秀玲手机留下的摄像,可以清晰看到,这伙人根本不象正当的警务人员,其中两个人,配有“禁毒”字样的肩章,但衣冠不整。交通部南海救助局财务、法轮功学员侯月平,则是先被诱骗到总部上班,然后在单位被强行绑架至广州市洗脑班。

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后,就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进单独的房间,房间内带卫生间,但卫生间没有门,只有一面齐脖子高的墙,房间内装有摄像头,法轮功学员的一举一动二十四小时均被监控,毫无隐私可言。房门在外面反锁,饭由保安开门送进来,学员不写出洗脑班规定的材料就不准出这个房间。广州市洗脑班大约有十八至二十几个这样的房间。房间有电视机,但信号线被洗脑班拿走。法轮功学员不能使用电话,不能与外界联系,也不能见家人,长年累月被关在一个房间里,外界却毫不知情。

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洗脑班)校长是曾彬,四十多岁,湖南人。有两个大队,大队长分别是杨永成和孙文辉。其中杨永成是原广州市第一劳教所恶警,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曾嚣张地声称说见过三百名法轮功学员不止。孙文辉为洗脑班原教育科科长,主管被强制洗脑后的学员所谓“出班验收”。洗脑班没有任何章程,办班过程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确定的关押期限,可以几十天、几个月至几年不等。如在广州市白云区圣嘉皮具城做皮具设计生意的法轮功学员邓芳郴,被广州市洗脑班非法关押逾一年半,遭野蛮灌食和人格侮辱;任职于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轮功学员严槿,非法关押约两年;法轮功学员张丽,也遭洗脑班迫害逾两年。

洗脑班将学员隔离关押,学员如不写出洗脑班规定的材料,则不允许出房间,无限期非法关押;学员如绝食反迫害,洗脑班立即进行摧残性灌食,如侯月平、潘明霞等都遭野蛮灌食迫害。洗脑班还雇佣犹大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被广州市洗脑班长期雇佣的犹大是王忠诚和冯灵萍。其中王忠诚,男,现年六十多岁,原来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海军基地担任处长,退伍后转业到广州市芳村区文化局,任办公室主任。曾被中共关押到广州花都赤坭劳教所劳教两年,后来又被判刑八年,从广东省四会监狱出来后被开除了公职,其妻子刘玲也被广东省女子监狱关押了七年。王忠诚本来也是中共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惨无人道迫害的受害者,却被中共的花言巧语所欺骗,加上为生活所迫,当起了犹大。这和文革中丁玲、郭沫若等被中共迫害后反过来为中共当枪手的行为如出一辙,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典型症状。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指处在高压封闭环境中的被害人,出于求生的本能而对加害者产生的一种畸形的依赖。而中共正是这种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制造者。

其实洗脑班也明白,法轮功学员的修炼日臻成熟,犹大根本动摇不了法轮功学员的坚定信念。且不说犹大的那套说辞没有任何新意,也不可能有什么新意,单就其背叛师门、恶劣低下的人品为真正修炼者所不齿。洗脑班的真正企图是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法轮功修炼者而言,前者意味着精神的死亡。哪怕是在高压中违心写的材料都是莫大的耻辱,出来后都是后悔莫及。有这样一个来自公安内部的数字,法轮功学员在洗脑班“转化”后声明“转化”作废的比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有些地区甚至高达百分之百。后者则意味着迫害的无限延伸甚至肉体死亡。许多法轮功学员一出班,收到的第一份礼物就是单位的开除通知。如中山大学医学院讲师孙彩英从洗脑班出来后被开除公职,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严槿被单位解聘等等。这种手段实质上就是断修炼者的资粮,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经济上截断”邪恶政策的真实体现。广州法轮功学员赖繁荣,二零零七年六月被绑架到广州市洗脑班三个月,导致高额生意损失过百万计。

从绑架、关押到出班,无不体现出广州市洗脑班黑社会式的运作模式。由于“610”附体于政府机构,对社会资源无限掠夺,不受任何机构监督,同时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由“610”撑腰的洗脑班行起恶来无法无天,是任何黑社会都望尘莫及的。

三、违宪违法行为

广州市洗脑班将拘留、逼供、洗脑、劳教合为一体,把被绑架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置于精神和肉体双重痛苦的境地,也是洗脑班践踏现代文明与法制的明证。它劫持、绑架、长期非法拘禁、洗脑摧残、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违宪违法,构成了严重犯罪。

(一)违宪

(1)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违反《宪法》第33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侵犯了法轮功学员人身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侵犯了法轮功学员人格尊严权,违反《宪法》第38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住宅权,违反《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6)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通讯自由权,违反《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违法中国法律的犯罪

广州市洗脑班的工作人员、参与现场绑架的人员以及幕后操作者,至少对法轮功学员犯下了如下十一宗罪。

(1)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否则属于非法拘禁,是犯罪行为。无任何资质的洗脑班却绑架、无限期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

(2)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广州市洗脑班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二年开办初期非常邪恶,动用酷刑迫害学员以达到所谓转化目的恶劣行径成为家常便饭。后来经过曝光,邪恶有所收敛,肉体迫害形式演变为体罚:每天强制灌食、长时间罚站等。

(3)滥用职权罪

中国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宪法》可知,“610”不是属于国家机构,而是非法的黑社会恐怖组织,其最高头目李东生已经被逮捕法办。可是,广州洗脑班却听“610”的指令,擅自抓捕合法公民,造成公民被单位解聘等后果。

(4)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仅是因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广州市洗脑班把所有已知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绑架、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部份法轮功学员被广州市洗脑班强行闯入家里而遭绑架的,这些人没有搜查证或传唤证等任何法律文件,也不出示工作证。

(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广州洗脑班由“610”办公室负总责,其主要工作人员来自各级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特殊主体的要求。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广州市洗脑班绑架、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在这里,洗脑班成员与学员之间是迫害与被迫害的关系,在法轮功学员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再剥夺他们的信仰自由。

(7)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广州市洗脑班采用酷刑、摧残性灌食等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身体。

(8)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广州市洗脑班把法轮功女学员关到单独的房间里,二十四小时监控,厕所没有门,仅设半截墙。广州天河区法轮功学员邹玉韵,女,时年三十六岁,自诉遭广州市洗脑班七方面迫害,其中最残忍的是:强迫在地上大小便,整天浸坐在尿液当中,每隔半小时就灌一大杯水,即使是生理期也不例外。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9)《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广州市洗脑班对合法修炼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击与报复,使他们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洗脑班的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广州市洗脑班对湖南法轮功学员廖元梅注射不明药物;将法轮功女学员李红霞迫害致精神崩溃;将广东保南能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婷婷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出洗脑班时体重只有三十多公斤,气若游丝;二零零一年四月,广州大学教师王家芳被绑架至广州市洗脑班,王的同事李晓今副教授则被关到黄浦区洗脑班,李晓今到黄埔洗脑班第二天即被迫害致死,王家芳则被广州市洗脑班迫害致生命垂危;迫害中科院工程师冯璜致生命危急;连续数天捆绑、侮辱珠海报关公司经理何志维;将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特种门诊任职护理师李旻蔚迫害致左腿肌肉萎缩,不能行走等等。

(10)《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广州市洗脑班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洗脑班实际上是企图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坚定的信仰者而言,前者意味着精神死亡,后者很可能导致肉体死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证明广州洗脑班是在蓄意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连七十岁的老人也不放过,当时七十多岁的丁满菊老太太于二零零二年四、五月期间被绑架至广州市洗脑班,为抵制洗脑,丁老太太几次绝食,直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下旬才得以放回家,历时一年八至九个月。

(11) 反人类罪(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

综上所述,广州市洗脑班犯下了破坏法治、践踏人权两大罪行,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十一宗主罪。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广州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也违反了国际公约,并犯下国际法律中最严重的“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也叫万国公罪,全世界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家都可以进行司法管辖。

四、广州市洗脑班对依法诉江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广州市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明慧网曾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一)》)、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二)》)、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广州市“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三)》)连续刊发长篇调查报道予以揭露,本文简要记叙二零一五下半年以来,此洗脑班迫害依法诉江法轮功学员的罪行。

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我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维护宪法第41条,最高检察院、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和最高法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最高检察院作出《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该规定明确: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二零一五年三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安部印发公通字〔2015〕17号《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零一五年五月,最高法院司法新政,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

在这种背景下,法轮功学员把自己受迫害的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是依法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诬告。

广州市“610”却无视宪法和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室、公安部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对广州市依法诉江的公民进行大面积骚扰和绑架。中国《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绑架诉江公民属于打击报复的行为,犯下“徇私枉法罪”。目前至少有十二名法轮功学员因诉江被非法关押到洗脑班,其中至少十人被绑架到广州市洗脑班。根据明慧网的报道,二零一五年下半年以来,广州市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绝大部份参与了诉江。已经确认的名单有:徐秀玲、侯月平、刘竞、莫叶心、叶慧群、黎佩珍、乔光清、曾震军、陈秀芬、潘明霞、叶凤群、李婉毅。

另外至少有五十多人被骚扰,有的被长期骚扰。从事这种骚扰活动的主要是街道综治办人员和派出所片警。骚扰方式有:打电话、强制约谈、上门等。所有骚扰者都会对被骚扰的法轮功学员来一句:“再不签字,就送你去洗脑班!”。如此标配的语言,想必是广州“610”与洗脑班有此约定在先。天河区五山街综治办人员吴敏长期骚扰五山地区诉江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十多人被严重骚扰,被骚扰的学员大多为七十多岁、近八十岁的老人。有的老人被迫离家,到亲戚家暂住,吴敏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这些亲戚,打电话威胁。与其他骚扰者不同的是:吴敏除了要送这些老人家去洗脑班之外,还要停发他们的退休金。全然不明白中国宪法第33~39条规定的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房权及人身自由权。公安部行政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规定,警察进行盘问时,如对方是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则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严禁变相拘禁他人。而吴敏作为综治办人员,竟然敢骚扰年近八旬的老人近八个月。

广州“610”和洗脑班对依法诉江公民的干预行为已严重干扰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已触犯宪法和法律。

五、追究责任人 解体洗脑班

“610”犯罪集团凌驾在法律之上,利用洗脑班这个法外黑监狱,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洗脑迫害,法外施刑。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依法向广州市各区级检察院控告相关责任人时,到目前为止,各检察院都采取了“不立案、不理睬”的姿态,完全忘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与“610”串通一气,将法轮功学员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致使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完全颠覆了中国的法制进程。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610”、各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街道共同维持的洗脑班,使“依法治国”完全成了停留在纸上的一句空话。

听说现在广州洗脑班对被绑架进来的法轮功学员已不使用酷刑了,条件和伙食也有所改善。但这决不是洗脑班改良了,洗脑班大部份还是原班人马,恶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迫害学员的杨永成和孙文辉仍然当着大队长。从二零一五年下半年以来对诉江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来看,洗脑班并没有收敛,甚至还有扩张的趋势。

维持洗脑班的人员或许还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即使清算也是清算单位,清算不到自己。因此,在绑架、迫害法轮功学员时都很嚣张,“你去告啊,你去告我啊”成了这些人的口头禅。实际上听从“610”而犯下的罪恶,不属于单位犯罪,必须个人承担。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成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单位本身资格必须合法。而“610”是个非法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也早已明示,“我们的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集体组织犯罪个人承担、教唆迫害与直接迫害同罪。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的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广州市迫害法轮功的首恶之徒万庆良、吴沙虽以贪腐的名义落马,但人人皆知的是:这是迫害法轮功遭到的报应。广州“610”头子王广平暴毙、公安局副局长邝晓林自杀,也足以给人警示。

广州洗脑班之所以还能存在,另一个原因是部份广州市民还不了解真相,犯罪责任人的家人、亲朋好友也不知道他们的犯罪事实,还以为他们从事的是正当的体面的职业。因此洗脑班的黑幕必须撕开,洗脑班的罪恶必须曝光于天下。邪恶最怕曝光,因为一旦阳光进来,黑暗就不存在了。当年劳教所就是因为罪恶曝光于天下失去了存身之处而解体,活摘器官之徒也因为罪恶曝光而惶惶不可终日。笔者曾和朋友交流过如何对付洗脑班非法抓人的问题,朋友说这不是非法拘禁嘛,这个班是谁开的,去告它啊。我告诉朋友说是广州市司法局开的。朋友说那就去检察院告啊,我说检察院不接受、不立案。朋友听后感慨道:这不是流氓吗,看来天灭中共是真的。

人类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制造恐惧的人,恐惧也一定会降临到它的头上。纵观历史,那些残害人民的罪人,不管当时是多么的飞扬跋扈、不可一世,最终都落到可耻的下场。随着真相的广泛传播,广州洗脑班的解体也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