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道文面临非法起诉 妻子呼吁检察机构还公道

更新: 2016年10月16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法轮功学员杨道文在家中被绑架,先后被拘禁在洗脑班和看守所;期间被洗脑人员抽打致使耳鼓破裂。杨道文曾于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七年两次被非法劳教。

杨道文此次被绑架后,他的家人一直不放弃营救他。他的妻子江鲜艳在得知警察于十二月二十一日将构陷杨道文的材料交到平江县检察院公诉一科后,遂向平江县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了申诉信,呼吁检察机构还丈夫杨道文公道。

以下是江鲜艳在申诉信叙述杨道文遭迫害事实: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我丈夫杨道文因起诉江泽民在家中被浯口镇派出所章滔等四人野蛮抓走。先是被非法关押在平江城西郊恒昌山庄洗脑班,剥夺睡眠四天三夜,强制逼迫放弃信仰,尔后被平江国安徐奇文等转移到岳阳县秀花园山庄非法关押五天,现关押在临湘市看守所。在岳阳秀花园山庄期间,遭到强制转化人员的殴打,致使我丈夫耳鼓膜破裂,疼痛月余,且听力受损。此情况我和委托律师已向你院提起控告,并未得到法律援助,继而你院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批捕,现进入公诉阶段。

因依法起诉而以“破坏法律实施”定罪,对此我们感到质疑。按照“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现行实施的法律中没有我丈夫对号入座的量刑条款,是不是还有一个没经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个人意志或文件假以法律之名在暗箱操作?否则,不知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何而来,如何解释?为不冤枉好人,同时避免制造冤假错案,追责你们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本人有如下陈述,望予主持公道,还我丈夫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我丈夫修炼法轮功是合法信仰。

实名控告江泽民是在维护宪法权威

我丈夫杨道文实名控告江泽民是以实际行动支持和维护“依法治国,以宪治政”的方针,是行使公民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本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依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北京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新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来控告发动残酷迫害法轮功的罪犯江泽民。诉状递交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递交,最高检已签收;控告内容:陈述十六年来因江泽民一意孤行发动对法轮功的镇压,致使我全家遭受的种种不公正对待的实情,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事情经过都在诉状中交代(控告状附后)。

迫害“诉江”公民是违法行为

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是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和举报来的材料,要严格保密,核实情况时不要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调查时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不得鉴定笔迹: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合法权利,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如果打击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然而,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我丈夫却因起诉江泽民遭浯口镇派出所绑架。还说什么“诬告滥诉”。其实说这话的,不是在替政府说话,是在替江泽民说话,而江泽民已不是国家领导人,他是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他也不敢站出来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除此之外,到目前我们没接触到一个具有最高检书面授权调查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公、检人员的调查。而针对诉江民众采取抓捕、关押,在谁给写的、谁叫写的、给谁写了诉状上做文章,是在转移民众的注意,是在替江泽民掩盖罪恶,是打击举报人。好像发现命案的比制造命案的还要罪加一等。这是正常司法办案逻辑吗?应该立即纠正。所以对我丈夫的关押是完全非法的。

江泽民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者

江泽民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一意孤行发动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大量浪费国家正常资源,把国家和民族拖入罪恶深渊。在政府有公、检、法、司,党委有监察、纪检委、政法委的双重机构之上,成立非法组织“六一零”,该组织干预和左右国家正常司法运作。具体如:剥夺公民信仰自由;随意抓捕、绑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执法手续私闯民宅,抢夺财物等。在国家司法机构之外,设立黑监狱洗脑班(对外称法制教育学习班),严重破坏正常的司法环境,同时也使执政公信力丧失。所以江泽民犯了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检法人员是这场迫害的最大受害者

由于这场迫害的非法,十六年来立法机关并没有针对法轮功立法,换句话说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法轮功三个字。那么被卷入进来的公检法司人员,就成了推动和维持这场迫害的犯罪者,也是这场迫害的最大受害者。江泽民对于这个党的本身、国家和人民,它利用完了也就将其毁灭掉了,它现在自身难保,又能保得了谁呢?他手下迫害法轮功的得力干将: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周本顺等的悲惨下场,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谁能逃过善恶有报的天理呢?将江泽民送上审判台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在法治逐步走向正轨的今天,参与迫害的,已发不了财,升不了官,反而是被清算的目标了。你有执行命令的托词,也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良心选择;在构成犯罪四要件严重缺失的事实下,你有不给领导提供犯罪市场的责任。既保护了自己,也维护了领导。作为受害者,你不应该为自己鸣冤吗?你也应该控告江泽民。大法弟子实名控告首恶,不是在给你们洗刷罪名提供机会吗?与罪恶做切割、划界线,才是对自己负责的选择。

公道自在人心

作为平民百姓来讲,谁不愿做一个守法公民。但当法律对某个团体或个人倾斜失衡的时候,这个人的思想行为怎么守法,也得不到法律的援助和保护。

我丈夫的诉江状中所列举的一桩桩一件件被迫害的事实,难道你们看到后就不动心吗,就不能引起重视吗?诉状中陈述: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被警察抢走现金一万三千八百元,存款六万元。那是我们多年的积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警察这是明抢明劫!

你们是法律专业权威,诉状中列举的事实,哪一次“执法”经得起法律的检查和监督,扪心自问,作为检察机关沉默和无视公安国安和派出所的胡作非为是纵容和包庇犯罪,是违法的。更何况这次因起诉江泽民却被国安张冠李戴、乱扣帽子,罗织成“破坏法律实施罪”,你们不能装聋作哑,任人摆布,不为我丈夫负责,也得为你们自己负责啊!认真看看《公务员法》五十九条以及“办案质量终身问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好人难,做一个秉公执法的检察官就更难!在法律文书上签字是要追责的,如果你们真有难处就让“六一零”和政法委头头签署裁定,看看反法治势力来自何处,看看谁做贼心虚,看看谁能对簿公堂。如果检察机关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权利,仍在制造冤假错案失信于民,那国家的法律谁还敢相信?其后果是可怕的。

其实敢于“诉江”的本身是对高检的信任,是对中国法治抱有希望的。我丈夫目前的处境虽然令人担忧,但法治前景仍是光明的。公正化身的影子还是能找到的,只是被一股反法治的势力左右着而已。大多数人还是良知尚存的。为了经得起良知和时间的检验,为了不冤枉好人,为了自己真正的未来而不是眼前的利益,也为了法治清明,请立即制止这起由国安蓄意构陷的冤案。重塑检察官的公正形象,撤销对杨道文的公诉和批捕,还司法公正,还好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