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市七旬潘长兆女士被冤判四年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安徽报道)安徽省铜陵市法轮功学员潘长兆(女、74岁)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被铜陵县法院一审冤判四年。潘长兆当庭表示上诉,并与二零一六年二月六日向铜陵县法院递交上诉书。

此前,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安徽省铜陵县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潘长兆、洪建生、李同芳进行开庭非法审判。警察以非法抄家得到的法轮功资料、书籍、光盘,将他们构陷到法庭。潘长兆一直没有被收监,而60多岁的洪建生、李同芳在被非法关押中遭受威胁利诱。

非法庭审时,潘长兆没有请律师,法官不给她自己做无罪辩护的机会。

潘长兆在上诉书中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铜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修炼法轮大法无罪。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轮功学员未破坏法律的实施。

关于法轮功宣传资料的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三、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是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两高(最高检察院、法院)下达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法规;潘长兆放下个人安危,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违反《宪法》,干扰公民的法律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从法律角度说,宪法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目前等待铜陵市中院通知。

潘长兆因身体原因被看守所拒收,取保候审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