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药剂师被开庭 律师要求释放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九点三十分,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戴亚娟非法开庭。身为药剂师的戴亚娟表示,把法轮功的美好带给别人这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律师希望法庭尊重法律与事实,依法判戴亚娟无罪,并立即释放戴亚娟!

戴亚娟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被新兴派出所绑架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鞍山女子看守所。戴亚娟家中的金银首饰被洗劫一空,所有的现金都被警察搜走,钱包里一分钱都没剩,家里的电风扇都被抢走了。

十月十八日,劫持戴亚娟的警车驶入了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的后院,年过半百的她缓步从警车上下来,面带微笑的与在场的亲属点头示意。

开庭后,戴亚娟以平和的语气讲述自己是疗养院的药剂师,由于患长期的慢性疾病而修炼法轮功。法轮功讲的“真、善、忍”的法理使她身心受益、家庭和睦。把福音传给别人、让别人获得幸福安康,这是行善的人应该做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戴亚娟表示自己信仰法轮功,把法轮功的美好带给别人这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维权律师从证据、事实、罪名三个层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维权律师表示,法律人不应做法盲来亵渎宪法与法律,法律人应为未来的子孙后代奠定、开创法制环境,法院应该维护公正。

一、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造假

本案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诸多书、证系造假产生,且提供证据与本案罪名无关,不予采信!

侦查机关未经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直接将“证据”收缴并统一销毁,如此霸道地陷检察院、法院于尴尬的行为,根本不应为法律人接受。

1、证据搜集违法

《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安程序》等明文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戴亚娟指出办案人员突然闯入住宅,未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把她带离现场。到她家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也未让她本人到搜查现场。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不应被采纳。

2、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且有诸多造假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本案提交证据材料互相矛盾且有诸多告假书证,使本案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1)开列的扣押清单未经戴亚娟见证且扣押清单的见证人不具资格

侦查机关将戴亚娟带离搜查现场进行搜查。戴亚娟根本不知道搜走了什么东西!(据戴亚娟的家属说,到戴亚娟家里看到满地都是烟头和饮料瓶,表明搜查人员在她家里呆了很长时间,并发现戴亚娟的金银首饰全都没有了)。

扣押清单的见证人是李洋与搜查过程的见证人是李欣,不是同一人,且侦查机关表示:两个见证人都是协警。作为工作伙伴的“协警”怎么能做见证人呢?!且“搜查笔录”记录法轮功书籍一百六十三本,“扣押清单”记录是一百六十九本。由此看出实物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造假

鞍山铁东分局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出具“涉案物品认定材料”把《三字经》和《通讯技术》认定为“法轮功书籍和反宣品”。且通知书载明七月四日办案警察向戴亚娟出具了该通知,但戴亚娟拒绝签字。但案件材料显示,七月四日办案人员根本就没有去过看守所提审戴亚娟。这就是在造假!

供述材料造假,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有一份供述材料,但提讯提解证上证明办案人当天根本没有提审过戴亚娟。

本案实物证据取证不合法、证据不真实,且实物证据已被侦查机关全部销毁,合议庭无从采纳更无从采信!

二、事实不构成犯罪

戴亚娟当庭表示,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她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轮功,让更多人做一个好人,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使国家更加稳定、和谐!

公诉人提交的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无非证明:1、戴亚娟是法轮功修炼者,2、戴亚娟有一些法轮功和非法轮功书籍,3、戴亚娟制作了四十本《转法轮》且包装完整。凭这样的事实,难道就要对一个公民进行刑事追诉?!

另外,从证实材料卷中的“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三份材料均证明,本案系侦查机关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接到上级指令后,即对戴亚娟实施抓捕并立案侦查。非常明显的显示这是一起“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完成上级指定任务”的徇私枉法行为,此行为已涉嫌犯罪!

三、罪名是故意强加的

刑法三百条罪名的大前提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就是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存在依法认定的邪教组织,且行为人是该组织成员;其次,行为人通过利用邪教组织的方式实施了行为,该行为客观上破坏某个具体、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本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

我国目前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公布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中明确认定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发生麦当劳事件,《法制晚报》等各大媒体再次发刊证明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戴亚娟的主观意图是: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法轮功是正法,根本不是宣传诬蔑的那样,她希望更多人了解法轮功,让更多人做一个好人!

戴亚娟从未信仰过国家明文规定的任何一种邪教。即铁东区检察院不能证明有任何一个依法授权的机关认定过法轮功的性质,那么以利用“邪教组织”之名对戴亚娟,法律依据何在!

据资料证明,首先把法轮功与邪教联系的是前国家领导人江某某在一九九九年十月接受媒体采访时首次宣称,国内各媒体跟进宣传。就这样法轮功被媒体冠上了“邪教”之名。如果办案机关把国家领导人对外媒的发言或国内媒体的宣传作为对一个群体是否是邪教的法律定性,那么这完全是在亵渎法律的庄严!法律人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保持谨慎和审慎,即使满社会都在说邪教,即使新闻天天宣传邪教,作为法律人始终必须坚定落实在法律和事实上来。其他人可以有千万种理由当法盲,可是作为法律人,没有任何一个理由是一个法盲。

控方也没有证明戴亚娟的行为导致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没有能够实施!

律师强调: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政法压力和宣传影响带进法律,更不能把它们置于法律之上!今天我不仅仅是为戴亚娟辩护,我更是在为我国的宪法、法律的庄严辩护!

律师说:我们不仅仅是对一个案件进行法律评价,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每个法律人在为自己作出选择:我们是推动法治进步,还是开法治建设倒车?!再说远一点,我们在为我们国家的未来、为我们子孙后代奠定开创法制环境!我们是响应当今“依法治国”的号召建设法治中国,还是让我们的子孙继续生活在“以权压法”的噩梦之中、随时成为某个当权者的牺牲品?

律师说,期盼铁东区法院采信辩护人观点:坚守正义底线,坚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判决戴亚娟无罪,并立即释放戴亚娟!

希望鞍山政法委、610、公、检、法等相关人员不要再做江泽民的替罪羊葬送自己及家人的今天及未来的一切!真正站在正义一边,不要再迫害法轮功,让戴亚娟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恢复自由!这也是神给你们将功补过的机会,这机会也是稍纵即逝!

主要责任人:

一、鞍山市铁东法院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265号 邮政编码:114007 电话:0412-5898857

法官 孙慧婷(主要责任人)(电话不详)
鞍山市铁东区法院院长:秦政 手机13804128000 办0412-2696111
常务副院长: 张力民0412-2696011
副院长:蓸长锁0412-2696033宿5841243手机13019602071

铁东区法院刑庭长:高泰:手机 18604120031办公电话:0412-2696023

二、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号
电话: 0412-2697666
1)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晋鲁 办4891801---手机13304128886
2)铁东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高欣0412-2697596宅6363953 手机15842010166(此人多次担任公诉人,态度蛮横)
闵难(主要责任人)
三、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鞍山市政法委通讯录:
处 室 姓 名 办 公 室 住 宅 手 机 短号码
1、政法委领导:
副书记兼维稳办主任 姚伟
李 勇 2210079 13342100031(主要责任人)
周 维 成 5515579 2653999 13504913999 639003
15641261002 811002
杨 俊 2285566 13358605555 636005
庄 筱 晶 2215933 5511661 15941205577 782277
副 局 调 王 晓 琳 2216133 5553998 13609809655 639056
谢 学 峰 2950118 13942229543 639020 13188021155 811058
2、维 稳 办
张 亚 坤 5536324 5815877 13898028159 781816(主要责任人)
3、反 邪 教(610办公室主任在此部门)
王 俊 哲 2215033 2622007 14704228888 639007(主要责任人)
(610办公室主任):谢 永 峰 2225062 13644200338 811048 15641261048(主要责任人)
王 飞 鹏 2215033 5800162 13904121296(主要责任人)
郝 艳 国 2225062 13889789543(主要责任人)

四、鞍山市铁东区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鞍山市铁东区政法委书记:杨永林
五、鞍山市公安局
1)鞍山市公安局分局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营街2号 邮政编码:114002 电话:0412-5512509
鞍山市副市长、党委书记、局长 杨力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徐启滨电话 0412--5512509 手机 15942230007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丁 威 住宅:0412 6385988,手机:13942276110

党委委员、副局长 姚 伟
鞍山市国保大队 办公室: 0412-3226015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
康凯 大队长 0412-3209188 18241280541、15040667777(此人多年担任国保大队长迫害大法弟子)
张军 教导员 0412-3209288 15698903288
2)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电话:0412-2265012
局长 吴刚壮 办公室0412-5541111住宅电话0412-2229222移动手机13904201111联通手机号15698904444(二零一六年一月末吴刚壮及妻子因涉及贪腐被带走调查)
政委 刘云帅 办公室0412-2265002 移动手机13504120085
副局长 李庆祝 办公室0412-5541111住宅电话0412-2229222移动手机13904201111联通手机号15698904444
常务副局长 姜浩 办公室电话:0412-2265003住宅电话0412-2695555移动手机18241233333联通手机号15698905005
副局长 赵世权 办公室0412-2265006住宅电话0412-5551277移动手机13941229681
副局长 宋 波 办公室0412-2265081住宅电话0412-5851080移动手机13704926767
纪委书记 常 明 办公室0412-2265009移动手机15164280666联通手机号13065465577
副局长 张根浩 办公室0412-2265008住宅电话0412-6303399移动手机13941222200
政治处主任 李宪利 办公室0412-2265010住宅电话0412-2653265移动手机13654222977联通手机号15698900444
国保大队大队长 张金良 办公室0412-22650551住宅电话0412-2222173移动手机13604207666联通手机号13050021415(主要负责人)
国保大队 薛若东 办公室0412-2265088住宅电话0412-5919595移动手机13942280067联通手机号15698905351 (主要负责人)
网安大队:伏旭 办公室0412-2265550住宅电话0412-2219929移动手机13591599957
郝骊 办公室0412-2265550 移动手机13941257570

3)鞍山市铁东区新兴派出所地址:铁区东营城路22号 电话:0412-5918546
所长 陈海峰 办公室0412-5918884住宅电话0412-6333002移动手机13504123335
教导员于化龙 办公室0412-5919799住宅电话0412-2628626移动手机13941280052联通手机15698901123治安副所长 贾信伟 办公室0412-5918546住宅电话0412-5511568移动手机13942298555联通手机15698905377
综合副所长 李宁 办公室0412-5918546移动手机13941274345联通手机1569890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