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市何莲春再遭冤狱残害 家人控告

更新: 2016年10月01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蒙自市现年四十六岁的何莲春女士,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曾遭七年冤狱,于二零零九年又被非法判刑十年,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遭受到严管、毒打、灌药等迫害,几次生命垂危。何莲春的父母曾担心地表示:“女儿能活着出来吗?”

狱方还经常剥夺何莲春家人探视权。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何莲春的妹妹带着何莲春的女儿再次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要求会见何莲春,并说侄女已经有三、四年没见过妈妈了,希望能够见上一面。结果狱方还是以何莲春会见时泄露了很多监狱的“秘密”为借口拒绝。狱方所谓“秘密”就是何莲春向亲人诉述她所遭受的迫害事实。

何莲春的父母被迫向相关单位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相关人员以及绑架构陷何莲春的人员。何莲春的父亲还于八月二十五日给监狱长、驻监检察室主任、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处长等人写了亲笔劝善信。

何莲春的父母在控告书中指出:云南省检察院法院对何莲春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何莲春修炼法轮功合法。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对起诉书判决书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证明本案不存在有任何危害后果: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一、户籍证明;二、抓获经过;三、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四、书证、物证、照片及鉴定书,这几项就是证明了何莲春是法轮功修炼者和持有法轮功修炼的书籍和宣传品,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六、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都是因为何莲春修炼了法轮功或者宣传真相而入罪的。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何莲春有坚持修炼和宣传法轮大法好的行为。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其实,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就是江泽民及其非法设立的610办公室,具体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非法剥夺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江泽民作为中共总书记和国家主席,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党内机构,怎么可以行使侦查权,甚至操控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呢?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最基本的人权,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直译为《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是《普世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莲春积极宣传法轮功”为由,对何莲春实施刑事追究,明显侵犯了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二千零六)二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案人员明知对何莲春控罪没有法律依据,仍然以违反法律的手段,对其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构成共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涉嫌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伤害罪

因为法律赋予监狱对公检法等相关执法部门整个执法过程是否公正有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利,对明显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司法决定和法院判决,监狱有权拒绝执行,并依法对执法犯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作为监管场所的监狱,除行使自己的司法监督权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整个执法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保障被法院认定为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的申诉控告,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何莲春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被非法送进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后,不服判决,不认罪,被监狱以严管的名义长期迫害,严管期间限制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如:限制上厕所,喝水,睡觉,洗澡、买生活用品等,每天长时间强迫坐在小板凳上不准动,不准说话,不准出监房,何莲春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多次绝食抗议,监狱对何莲春暴力灌食和输液,内脏的很多器官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损害,最明显的是灌药灌食导致她牙齿松动吃饭困难,胃已经完全不能接受任何刺激性的食物了。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何莲春会见父亲和妹妹时,她说每顿几乎是辣子菜,她都是用开水泡一点饭吃,而且喝的水也不够喝,洗澡水就更没有了。我们叫她买点营养品吃,她说监狱不给不认罪严管的人买。她还说小便不正常,常常很急,去解又只能解出一点点,这是因为狱警强迫她认罪(转化),不报告就不给上厕所,憋成这样的,她还透露了二零一二年的时候,因为她不认罪,有十个月的时间不给她洗漱、用水,父母亲眼看到她象睡在垃圾里的一样,浑身脏兮兮的。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会见时何莲春说:我的胃、喉咙等内部被插管插坏了,一点辣的都受不了,一吃辣子就胃疼,总是反反复复的,好点又吃疼了,好点又吃疼了,三个月的时间,一直有一顿吃的是一碗辣米线,我向监狱反应都不给解决,我总是吃一顿饿一顿的,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绝食的。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何莲春说:“现在还在绝食(绝食第九十天),昨天和今天她们使用暴力按着我、捏着我的脖子从嘴巴给我灌食,气都要喘不过来了,牙齿这一把都还在疼痛。”看着她描述的样子都是极其痛苦的……问她什么人按的?她说是刑事罪犯。问:“有没有强迫你转化?写保证书什么的?”她说:“以前她们有时是在劝我转化,写保证,我不认罪,那个犯人使劲打我的头和肚子,她们把门关起来,我大声喊叫都没有人听见,那个犯人打我把她的手都打到好疼好疼,她又脱下鞋子来用鞋子继续打我……她们还用枕头捂住我的嘴和鼻子,让我喘不过气来……”我问:“有没有关禁闭或者坐小板凳?”她说:“有,从早坐到晚……有一个叫朱石新的犯人用凳子毒打她,把凳子都打烂了”。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会见时何莲春说:二零一二年,何莲春因不认罪不准上厕所,只能尿在裤子里捂干,有一次憋不住尿,她尿在装垃圾的撮箕里,被包夹犯徐红英(上海人,吸毒犯)把她推倒并把头按到尿里,还用穿皮鞋的脚使劲踢她,导致臀部全部青紫没有一块好的。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会见何莲春。看到她满脸的伤,说:“她们给我强行灌食,用比嘴巴大几倍的大勺子塞进嘴巴,插至喉咙灌食,那个大勺子是监狱特制的,喉咙都插烂了,十日开始每天都灌三次,一天吐血好几次。”问:“警察打你还是犯人打你?”她说是包夹她的犯人。是两位判了死缓的重刑犯对她施暴,一个是云南德宏盈江的何麻锐,另一个是湖南的罗佳丽。才会见两三分钟,摄像的张鹤云警察(警号为5355028)就开始干扰,不到十分钟便被强行挂断电话,终止会见。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要求会见被拒绝。会见室警察谢兰芬说前次你们来会见泄露了很多监狱的秘密,不认罪就属于严管,你们来会见,不该问的就不要问。我给她讲我们亲眼见的何莲春的伤势,谢说:不可能,检察院就在那儿摆着……

以上事实证明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迫害何莲春的相关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权、故意伤害罪。

监狱长 赵桂芬 (女,警号5355002),
副监狱长 李红钢(男,警号5355005),
狱政科科长 雷煜(女,警号5355091) ,
狱政科副科长 吴吕 (男,警号5355317),
警察 刘蕾 (女,警号5355280)
警察 张鹤云 (女,警号5355028)
警察 郭琼生 (女,警号5355122)
警察 黄凤军 女
会见室警察 谢兰芬 (女,警号5355191)
服刑人员 何麻锐(云南德宏盈江,死缓犯人)
服刑人员 罗佳丽 (湖南,死缓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