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的无罪辩护 法官为何仍枉法裁判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被非法庭审一个月之后,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法院给出判决的当天没通知家属,也没通知律师,只是以邮件的形式向律师传送审判结果,致使律师到九月五日尚不知法庭判决。直到九月六日,房海玲的丈夫黄俊义到法院找“法官”佟凤云询问,才知道判决情况,当时上诉期已只剩一天了。

据房海玲丈夫描述:房海玲在修炼法轮功前,是个脾气不好、爱生气的人,身体也不好,患头痛、脑供血不足、眩晕症等病。九八年修炼法轮功后,就象换了个人一样,各种疾病全好了,人也变得开朗了,整天乐乐呵呵的,家里家外处处都能为别人着想。有一次我爸有病住院了,我还没在家,都是她跑前跑后的,同病室的人都说是姑娘吧!我爸告诉他们:是儿媳妇。他们都说媳妇可没有这样的。

自从房海玲被绑架后,二百多个日日夜夜,房海玲的丈夫为亲人四处奔走,整日焦虑不安。还要照顾八十多岁老母亲,每次他回家看母亲,老人都问:儿媳怎么没来呀?因怕老人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一直瞒着她。而那边房海玲的妈妈,身体也不好,每次住院都由房海玲照顾,现多日不见女儿面,总向人打听是不是出什么事了。就这样一直瞒着两位老人。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房海玲在桃园小区给世人讲真相,送二零一五年神韵新年晚会光盘和真相小册子,被北票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到国保大队,后又被非法关押在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当时房海玲的家被抄,抢走大法书约四十本、录音机三个、MP3一个、年画四张、对联一副、大福字四个、大挂钱四张、神韵光盘十几张、真相画报三十几本、精致挂件两件和大法师父法像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辽宁朝阳市西大营子北山中级法院内,陷害好人罪恶的一幕在这里上演,北票法院把一个完全无罪的房海玲强行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房海玲的律师辩护说:大家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房海玲是一个非常平和的家庭妇女,她原本和我们一样,拥有美满的家庭,可以安享自己的晚年,却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坚持习炼法轮功,这次被抓了起来,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审判。那么,她今天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她做了什么呢?是因为她偷了别人的东西?或者杀人或者放火?还是有其它行为呢?都不是,仅仅是因为信仰,一个人仅仅因为拥有坚定信仰就被接受审判,在我们这个缺乏信仰、道德日下的社会,是非常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

接下来,房海玲的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上详细阐明修炼法轮功无罪,和错用法律颠倒黑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构陷的事实。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诬陷法轮功的中共邪党头目江泽民才是真正的罪犯,是江泽民一伙凶犯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房海玲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律做了如下辩护:

关于证据方面的问题

1、【刑法】总则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对社会的危害结果,且达到刑法惩治的标准。这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细化的、而不是推理的。但是,本案不具有这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2、本案是以《刑法》第300条控罪,该罪是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的犯罪。而直接故意犯罪必须存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也规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同样,本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本案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

3、客观要件方面应当有行为人是利用了哪个会道门、哪个邪教组织或者利用了什么样的迷信活动、采取什么样的犯罪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或怎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后果是什么?这方面的证据也是本案构成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核心证据。但卷宗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4、本案当事人房海玲不否认自己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法轮功属于什么性质的团体、是否是邪教组织?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有效鉴定结论和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依据。

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海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支持。

在这一指控中有三处关键词句,包含三层意思:

1、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组织”;
2、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3、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

那么、辩护人就以上被指控有罪的三处关键词句加以评述。

1、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我国法律或我国政府有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是至关重要的大前提。根据最新最近的官方文件:2005年4月9日公布的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在这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做出的取缔法轮功的决定也是将其定性为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组织。也没有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告也只是在民政部通告之后下达了六条禁令。公安部的通告全文也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个《决定》共4条693个字,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没有。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也没有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 同样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中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没提到。那么、当下社会民众、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为什么都以为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呢?辩护人对此作了简短梳理。

1999年10月25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人民日报随后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27)。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締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文件中虽然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但因该通知不属司法解释,仅是法院内部的一个要求各级法院组织本院法官学习贯彻人大决定和两高解释的一个内部通知。且该通知严重违背了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突破了决定和两高院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该通知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综上所述、那么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我们法律人办案必须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我们不但要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是深刻的。

2、“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都保障了公民的这种自由。中国政府理应模范执行国际公法。况且经过庭审调查,房海玲只是持有部分物品,并不能确定制作行为,更无外出传播行为,即使有,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及国际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犯罪。

3、“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法庭调查的结果已经证明,房海玲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无危害结果产生,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这样的证据。既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起诉书又凭什么下这样的结论呢?

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房海玲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房海玲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宪法三十五条赋予他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辩护人并不否认,作为一个生活在当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合法公民,他的言论是需要有所克制,需要有一定边界的,那么,何种言论应当受惩罚呢?

在我国法治建设急剧进步的今天,我想借鉴一下国外对于言论自由的一些评判标准。1、衡平原则。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对该言论加以限制所得保障之其他价值,在具体的讼案中加以比较衡量,而保护其较重要者。2、“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的霍姆斯法官话,他说: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是要判断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辞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具有‘造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属性。回到本案,房海玲等言论并没有即刻的危险,没有必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其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辩护人认为这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所明确设定的法律边界,房海玲的行为显然也不违反本条,即使违反本条规定,也是由相关受害方提出相应的诉求,而不是有公权力机关直接介入。

三、基于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则,邪教可以说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但绝不应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

在一个真正承认信仰自由和信仰平等的国家,“邪教”或许可以作为一个用于社会研究的概念,但绝不应通过法律的规定,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因为,就信仰的本意而言,每一种教义的信奉者,都认为只有自己的信仰才是唯一正确、合理甚至神圣的。如果一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立法权,把另外一些人的信仰规定为邪教,并对后者进行制裁和处罚,那就完全违反了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当然,如果有人以某一教派的名义,或者利用某一教义,去剥夺他人的生命、骗取他人的钱财、对他人实施奸淫,或者以爆炸或施放毒气等手段,破坏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他们毫无疑问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此时,法律对他们进行惩罚,并不是因为他们皈依和宣扬了错误的信仰,而是因为他们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个人一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论他是以法轮功的名义,还是以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的名义,都应该受到同等处罚。如果一个人并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是宣扬了某一种信仰,那么,无论他宣扬的是法轮功,还是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同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在正义虚化的时候,法官被视作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在我国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对宪宣誓的今天,法官更应该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因此,辩护人希望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和良心,判决房海玲无罪。并希望合议庭能尊重事实和法律,让房海玲在判决前能尽快离开关押的看守所。

通过以上的辩护,从法律上已经明确阐明房海玲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公民。而北票法院“法官”佟风云等人在律师有理有据辩护的无言以对情况下,北票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却作出了超出人想象的枉法裁判,竟无罪判决房海玲六年重刑,判决的依据法律是什么无从知道?在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法官们就这样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制造冤假错案。

而这样冤假错案十六年来一直在中国大陆上演着,造成无数法轮功学员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冤情遍布中原大地。江泽民集团干出了天怒人怨的滔天罪恶,因此才招致了那些卖力推行和实施江氏迫害政策的急先锋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王立军等人落马入狱的结局。如今国内国外近十八万人控告首恶江泽民。北票法院法官佟风云等还在枉法害人的法官们,你们今天迫害好人的所为已无人为你们买单,当审判江泽民之时,你们又该如何面对今天所作出的枉法裁判?珍惜以上这些良心律师与法轮功学员对你们的忠告与提醒,赶快停止迫害,将功赎罪的机会已不多了。还是古人那句话:“善恶到头终有报,只待来早与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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