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风汽车公司纪委书记遭冤狱迫害 家人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原东风汽车公司基层纪委书记张守凤女士(67岁),坚持修炼法轮大法“真善忍”,为官清正,在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大法后,不断遭受迫害,被非法关押,强制洗脑转化,于2003年11月中旬在浙江温州被非法判五年重刑,在浙江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近期,张守凤女士的家人控告发起迫害的元凶江泽民。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

以下是张守凤儿子诉述被控告人江泽民与其帮凶对他母亲的迫害中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的母亲:张守凤,女,六十七岁,汉族,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经济师,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的母亲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驻京办事处,沙姓科长,对依法进京上访的我母亲进行刑讯逼供。用大号警棍毒打,穿着皮鞋用脚猛踢,将我母亲与另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两人各铐一只手,合铐一只活手铐后强迫跑步500米,最后两人的手都被活铐铐到肉里面去了,致使我母亲手腕受伤,腰部以下到大腿全部青紫,变色,肿胀疼痛,坐下都难。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东岳分局第五治安大队,由国安科裴姓科长和第五治安大队队长坐镇,三班倒的警察对我母亲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利用剥夺睡眠的酷刑的方式,刑讯逼供,整整长达六日五夜,完全不让我母亲合眼,致使精神迷糊、头脑不清醒,走路要倒。

2003年8月31日晚8时左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派出所,五男两女共7名警察,对我母亲进行了长时间24小时不间断的利用剥夺睡眠的酷刑的方式,刑讯逼供,整整长达二天三夜,完全不让合眼。期间非法强迫采集两手指纹,非法强迫照相时,对我母亲的身体进行伤害,致使手指变形,腰部受伤。

为了强迫我的母亲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的母亲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毒打、剥夺睡眠持续若干天、强制洗脑、强制体罚、强制劳动,等。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的母亲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我母亲被辱骂、罚站、罚跪、身体伤害等虐待;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非法办的洗脑班,我母亲遭受了强制跑步、强制罚站、强制走正步、铐地环一天一夜等虐待;

酷刑演示:地环
酷刑演示:铐地环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温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发卡)的虐待;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监狱,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指套)等的虐待。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母亲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母亲被那些抓捕她、将她送到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和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她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她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她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她辩护的权力。对我母亲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母亲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母亲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母亲、将她送到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和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她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驻京办事处,沙姓科长,对依法进京上访的我母亲,毒打、脚踢、谩骂,两人合铐一只手铐后强迫跑步。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我母亲被辱骂、罚站、罚跪、身体伤害。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非法办的洗脑班,我母亲遭受了强制跑步、强制罚站、强制走正步、铐地环一天一夜。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国安科裴姓科长和第五治安大队队长及其他警察对我母亲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长时间剥夺睡眠的酷刑,整整长达六日五夜,完全不让合眼。

2003年8月31日晚8时左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派出所,五男两女共7名警察,对我母亲进行了24小时不间断的长时间剥夺睡眠的酷刑,整整长达二天三夜,完全不让合眼。期间非法强迫采集两手指纹,非法强迫照相时,对我母亲的身体进行伤害。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温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发卡),诽谤。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监狱,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指套)。被强行攻坚两次(就是把我母亲封闭在一个小房间房内,门、窗帘全部挂起来从不打开,不让人看见;不准大法弟子出房间,大小便都在该房间的一只木桶里解决,不满不让倒,夏天长蛆,满房臭味;一天只给几斤水洗用,三伏天,一身臭味;大夏天,不让扇扇子,不让挂蚊帐;白天逼着看诬陷法轮大法的视频、碟片、报纸、书刊、杂志……同时由经过监狱专门培训认为合格的四名有文化、善于诡辩的、犯贪腐诈骗罪的真正长刑罪犯负责白天的攻坚转化,晚上由两名罪犯负责包夹,逼着写白天的看后体会,折腾到半夜,不让睡觉或睡很少的觉。),一次是在2004年夏天,时长若干天(记不清了);一次在2007年秋天,时长50天。浙江省女子监狱攻坚小组由副监狱长方玉红负责,组员为:教改科副科长吴怡玲、大队副队长彭某某、中队代指导员孔玲等。遭受监狱的监室从中队、大队、到监狱及各个科室的大小领导、警察车轮转式的找谈话强逼转化。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陈副处长找我母亲谈话,大发雷霆拍桌子骂人,威胁我母亲说,如果不转化就要让我母亲把牢底坐穿。监狱大小领导、警察利用、怂恿真正的罪犯违法违纪,采取各种恶劣卑鄙的手段与措施,来转化法轮功学员,只要能转化一个,监狱就给真正的罪犯嘉奖,记功、加高分,奖励她们游西湖、给她们多减刑,有的一次就减两三年。因此,这些真正的罪犯就拼命地折磨迫害大法弟子以达到她们获奖、多减刑的目的。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的母亲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囚禁。我母亲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母亲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母亲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母亲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母亲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驻京办事处,4天;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30天;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非法办的洗脑班,144天(其中有15天关押在拘留所);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第五治安大队,6天;
2001年11月11日~12月1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30天;
2001年12月11日~12月15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非法办的洗脑班的3楼单间,4天(15日深夜1点越窗走脱);
2003年8月31日~9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派出所,2天;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温州市第一看守所,217天;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监狱,1608天。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的母亲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的家庭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非法办的洗脑班,强迫我父亲为母亲支付1500元。

2000年3月~2001年8月,强给我母亲办理提前退休,共17个月不给我母亲发工资,只发给我母亲每月不到300元的基本生活费。按我母亲当时单位领导实行的是拿年薪工资,17个月的工资额为8万元左右,此部分工资均被非法没收。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的母亲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母亲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母亲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母亲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和母亲修炼法轮功,我和母亲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家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2001年3月底4月初某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管姓警察等,非法抄走了师父大法像、法轮图和论语一套,许多大法书籍和讲法录音带、教功带、炼功带和相关资料。

2001年11月5日上午8时,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第五治安大队王片警和罗警察及我母亲单位人员,三人,骗开门,入户抢劫,抄走法轮大法各种经文,《转法轮》等若干本,炼功音乐带一套。同时把我家翻的乱七八糟,衣物、棉絮、杂物等扔的遍地都是。

2003年9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派出所派人非法抄了我母亲在温州的临时住所,抢走了我母亲的《转法轮》、炼功磁带和真相资料等物品。

2012年7月19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派人非法搜查我家(家中已久无人住),抄走了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新唐人新年晚会光盘若干,大法各种经书,《转法轮》若干本。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1年3月底4月初某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管姓警察等非法抄走私人物品。

2001年11月5日上午8时,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第五治安大队王片警和罗警察等,非法闯入并搜查了我家的住宅,抄走私人物品。

2003年9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派出所非法抄了我母亲在温州的临时住所,抄走私人物品。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母亲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母亲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温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发卡)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监狱,我母亲遭受强制做奴工(生产指套)。

9.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母亲修炼法轮功,她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母亲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