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所谓“简易程序审判”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省什邡市杨淑华和陈荣芳两人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被绑架、被关押迫害至今三月有余,八月二十五日律师前去会见,杨淑华告诉律师什邡市法院刑庭找她说“准备对她实行简易程序审判”,律师当即告诉她简易程序审判方面的法律规定,杨淑华听后立即表示不同意简易程序审判,随后律师到法院刑庭找到庭长李开鲜说明不能走简易程序审判,杨淑华本人不同意。

关于杨淑华的所谓“案子”不适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在律师依法审判案件要求下,庭长李开鲜坚持简易程序审判。毛宏伟律师当即在法院办妥相应的手续并依法阅读了案卷。律师告诉杨淑华家属:简易程序审判就是避开律师辩护。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正义之举,是维护老百姓的知情权,不仅没有错,更没有罪,而且应该受到表彰。他们因此被关押,是在遭受迫害。本身就是冤案、错案,又怎么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呢?时至今日邪党人员还在变着法子,利用大部份民众不懂法律,用少花钱啊、早点回家啊,什么走简易程序审判可以少判刑期啊;什么早点离开看守所到监狱稍为宽松一点啊;退掉律师可以节约律师费啊,等等花言巧语谋骗。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杨淑华和陈荣芳在什邡市皂角镇农村散发大法真相资料,被皂角镇派出所绑架、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被非法转为刑事拘留,什邡市公安局给家属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没有办案人签字,日期为二十七日。杨淑华的姐姐和母亲给她请了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毛宏伟律师作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