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冤狱折磨 福建省茶叶检测站女工程师控告江泽民

更新: 2017年01月22日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福建省茶叶检测站工程师王东凌女士,仅仅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两次被非法关押到洗脑班,被迫流离失所两年,遭三年的冤狱,遭种种折磨,几次险失生命。近日,王东凌女士控告发起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

王东凌女士说:“我学了《转法轮》之后才知道人生的目的是什么,人不是为了名利而活着,而是为了返本归真,按照“真善忍”来要求自己,修心向善,提高心性。我在不断提高道德水平的同时,身体和心灵也得到净化,因此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我原来的疾病都得到痊愈,如:胃炎、小叶增生、风湿、卵巢囊肿、心悸等都好了,……不仅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而且这个人数众多的修炼群体对社会的稳定、对道德的提高起着巨大的作用,好人好事层出不穷。”

“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于国于民都好的功法却被江泽民出于一己之私残酷镇压,每一个修炼人的历史都充满了斑斑血泪甚至惨绝人寰。相信每一个良心尚存的人知道了都为之动容,可是直到今天这场迫害还在持续发生着,一直延续了十六年。”

王东凌女士在诉状中说:“迫害发生以来,我经历了二次被送洗脑班、流离在外二年和三年冤狱,开除公职、被迫离婚。家人也经受了巨大的痛苦,我父亲在我流离失所期间得不到我的任何消息,以为我已死亡,用煤气自杀未遂。”

关于王东凌女士遭受迫害的事实,请参考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报道《福建省茶叶检测站工程师王东凌遭受的迫害》

王东凌女士在控告状中指出,江泽民发动并操控中共政权各级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惨无人道的迫害,违反中国宪法以及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 二百三十二, 二百四十八, 二百五十四, 二百三十四, 二百三十六, 二百三十七, 二百三十八, 二百九十七, 三百九十九, 二百六十三, 二百六十七, 二百七十, 二百七十五, 二百四十五, 二百四十四, 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犯下了侮辱诽谤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

1.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在洗脑班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许回家,不许睡觉,强迫看污蔑法轮功的书籍、电视。

在福州大学派出所被保卫部部长搧耳光、不让睡觉。

在看守所被强制各种无报酬的劳动。

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我被长时间吊铐、剥夺睡眠、被同监室的犯人暴打、用鞋底搧脸、被强制劳动、罚站、不让上厕所、不让洗澡、被恶警和恶犯野蛮灌食、脏水泼被子并用脚踩、被强制抽血。

2.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我原单位福建省茶叶检测中心站站长陈郁榕欺骗到位于福州台屿福建省党工委所办的法制教育中心(即洗脑班)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她是开除我公职和不给我办社保的直接责任人。

二零零三年三月我在福州大学校园发传单被绑架,被保卫部部长任礼康(已退休)搧嘴巴和不让睡觉。该校派出所所长李榕生(已遭报死亡)抓捕人是:严孟春、吴幼开。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被福州鼓楼区法院审判长卓建伟非法判刑三年,后上诉到福州中级法院,被审判长俞贤忠、代理审判员冯晖、袁文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零四至二零零六年在福建省女子监狱被十六队队长林燕唆使犯人暴打,各种手段折磨。恶犯 :施淑媛、林春华、苏璟瑄、张联方(十六队)、那静、张媚(四队)。

被省监狱管理局思想教育处副处长冯宁生长时间吊铐、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各种手段折磨。

3. 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第二百三十七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我二零零四年在福建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期间,在该监狱十六队,由于该队队长林燕的胁迫,被同室九个犯人剥光衣服暴打并扬言要用竹夹子夹乳头、拔阴毛。

4.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去北京上访,被天安门派出所非法抓捕,搧耳光用脚踢后关押在北京东城区看守所和地坛派出所。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关押在福州台屿洗脑班,历时二十几天。

二零零三年三月被福州大学派出所非法抓捕后被关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

二零零四至二零零六年关押在福建省女子监狱。

5.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关押在洗脑班期间,被福州市国保大队非法搜查住宅。

6.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三年三月至二零零四年一月 在福州第一看守所被逼迫无工资的强制劳动。

二零零四年一月至二零零五年 在福建省女子监狱被逼迫无工资的强制劳动。

7. 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8.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9.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10.《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项。

1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二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限度。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