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诉江风起云涌,但是有一部份同修的控诉材料在自己手里没有邮寄出去,原因是不知道投寄到哪里。

《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因此,不要因为不知道投寄到何处而耽误了控诉书的邮寄。

下文是中国的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借鉴参考。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有些情况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公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虽然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共三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包括:

1)、滥用职权案;2)、枉法追诉、裁判案; 3)、非法拘禁案;4)、非法搜查案;5)、刑讯逼供案;6)、暴力取证案;7)、虐待被监管人案;8)、报复陷害案等。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進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進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進行侦查。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诉江涉及的罪名比较多,那么结合自己控诉书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犯罪地的高检、高法、公安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

不要被不懂法律知识这个观念局限住,站在救度众生的基点上去做,路会越走越宽,也是在开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