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判刑三年 辽宁凤城卢俊上诉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凤城市法轮功学员卢俊女士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被凤城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卢俊上诉至丹东中级法院,近日法院将案卷移交丹东市检察院,律师说二审有可能开庭。

卢俊
卢俊

卢俊女士,四十九岁,家住凤城市通远堡镇向阳社区陈大沟,于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丹东市公安局伙同通远堡派出所警察,借口卢俊在QQ空间转载有关法轮功的文章,以非法手段诱捕卢俊。他们先给卢俊打电话,谎称她女婿因打架被抓,让她去一趟,把卢俊骗到派出所。之后抢走卢俊的钥匙,闯入她家中把打印机、电脑等私人物品和大法书籍等全部劫走,还将邻近卢俊女儿家的电脑也一起抢走,并把其女儿、女婿绑架到派出所,非法做询问笔录后放回。

当晚,卢俊被劫持到丹东看守所非法关押、构陷迫害。七月三日,卢俊的女儿收到一张对卢俊的非法“拘留通知书”;八月一日,又收到一张非法的“逮捕通知书”,上面盖的都是凤城市公安局的公章,警察心虚不敢在通知书上署名。参与迫害的公安机关人员:通远堡派出所崔常云、曾庆有;丹东网安支队大队长李强、民警赵德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凤城法院对卢俊非法庭审。公诉人称卢俊在QQ空间转载了九十多篇法轮功的文章,律师纠正,其实只有十三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并指出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受宪法保护,转载、传播法轮功的文章不违法。

律师又从电脑、网络、打印机、书籍等方面不构成犯罪的角度,为卢俊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多次申明,法轮功学员信仰的“真、善、忍”是普世价值观,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一条是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但审判长潘淑琴拒绝接受律师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凤城法院对卢俊被非法判刑三年。卢俊不服,上诉至丹东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是冯泰昆。据悉,案卷现已移交丹东市检察院。

以下是丹东市检察院的部份人员信息,望知情人士帮助补充电话号码。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滨江西路1号 邮编:118002 电话:0415-6178968
检察长:段文龙
副检察长:于长瑞
公诉一处处长:李琦
副处长:颜承勋、苏凤琴
公诉二处处长:于彦林
副处长:张志伟
检察官:张厚君、栾琦
责任编辑:邹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