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劣行:假借寻人启示抓捕好人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郝丽霞,女,四十岁,身高一点五十八米,体态中等,方脸,肤色黑,大眼,双眼皮,双唇突,扎一马尾辫,唐山口音,上身穿烟色夹克,内穿毛衣(上部为白色,下部为绿色),下身穿深色裤子,脚穿棕色皮鞋。该人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九日晚七点十五出走,有发现者与13832982713或2816395联系(联系人:许先生),必有重谢(奖励人民币二千元),附郝丽霞的近照。”

这是二零零三年六月在河北省唐山市广泛散发的一则寻人启事。人们想不到的是,被寻找的郝丽霞女士,是一个被迫害得流离失所的法轮功学员;启事上的联系人并不是她的什么亲人,而是正在图谋抓捕她的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一科科长许伯军。

这就怪了,公安抓捕人怎么用起寻人启事来了?不是有通缉令吗?

其实利用寻人启事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事可不止这一例,单就唐山而言,利用这种方式通缉过的法轮功学员还有:原河北省廊坊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研信息中心职工郭晓慧,与廊坊法轮功学员聂春玲。而北京市房山区在二零零二年四、五月份对绑架不到的法轮功学员,为绑架他们就直接在房山电视台登载这样的寻人启事。

上述这些法轮功学员的被通缉还只是用寻人启事的方式,而有的地方通缉起法轮功学员来,则是“通缉”与“寻人启事”两种方式同时使用。例如,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河北沧州当局为了绑架流离失所的法轮功学员刘淑贞、徐艳辉和杨月亮,不但由公安局下了通缉令,还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发寻人启事,并到处张贴,称有发现或提供线索者赏金一万。

这样的事情可不只是发生在迫害最初的那几年,最近这几年也有。例如: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乡法轮功学员白万珍,被迫害得流离失所后,在二零零一年秋,中共就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晨报》上悬赏五千元通缉她。到了二零一二年七月,阜康市公安局又下了一个通缉令,也是以五千元人民币“悬赏”举报者。同时还在乌鲁木齐媒体上发布寻人启事,公布白万珍的身份证号及个人信息、特征,以五千元奖金“悬赏”提供线索者。

对此,人们不禁提出疑问:通缉就是通缉,寻人就是寻人,这两者怎能混为一谈?为什么对待犯罪分子一律用通缉,而对法轮功学员却这样既在内部发“通缉令”,又在公众媒体上登“寻人启事”呢?

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性,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除写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外,还要写上案情。法轮功学员本来就没有犯罪,怎么发通缉令?即使对法轮功学员发通缉令,对于案情也都是牵强附会的一笔带过,根本就没有他们的犯罪情节,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犯罪嘛。从这个角度讲,发出通缉令,也只能在其内部,而不可能把这种东西拿到社会上到处张贴,自然也就引不起民众的注意。可是寻人启事却能引起民众的注意。因此,中共恶徒为了绑架法轮功学员,就想出了如此卑鄙的伎俩。

中共借助寻人启事绑架法轮功学员,正是利用民众帮助他人的善良心愿而达到他们迫害好人的目的,非常无耻。中共貌似关心失踪人员的温情语言的下面,掩盖的正是非常卑鄙的用心。我们看下面这个例子。

辽宁省沈阳市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职工高蓉蓉,被龙山教养院的恶警电击毁容后,在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时,被法轮功学员成功营救出来。关于她的视频和照片传到海外,对国际社会的震动非常大,中共感到万分的惊恐,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罗干极为恼火。中共司法系统内的人说:“罗干有指示,这事国际影响太大,让我们‘处理好’。”

中共将法轮功学员营救高蓉蓉一事定为“公安部26号大案”,成立专案组。为抓捕高蓉蓉,辽宁省政法委、610、检察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利用一切手段,监听、侦查、跟踪当地法轮功学员。专案组还让交通广播电台在“司机您好”栏目中广播“寻人启事”,内容大概是:“一叫高蓉蓉的女子,在沈阳医大骨科病房住院期间,被三、四名男子劫持,其家属很着急,并重金寻找知情者,以找到其下落。”同时沈阳周边各市、地区的公安局和铁路、民航、油田的公安部门、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先后接到抓捕高蓉蓉的指令,并收到一份落款为沈阳市司法局的“协查通报”。“协查通报”上说,高蓉蓉“体态偏瘦,体重八十斤左右,左侧面部有明显疤痕,不能独立行走”。

看到没,中共为绑架高蓉蓉,说得多么动听!多么温馨!而这温情脉脉的背后,隐藏的正是中共毒辣阴险的心。

中共利用寻人启事绑架法轮功学员,是对民众善良心愿的亵渎,是对社会公德的践踏,也是对它自己依法治国的嘲讽。古今中外,只有中共才能做出如此滑稽,而又卑鄙无耻的丑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