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陈桂英被非法庭审经过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锦州市六十三岁的陈桂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被警察绑架,九月十五日遭锦州市凌河法院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给陈桂英强加的“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不存在的。

律师:强加陈桂英的罪名没有法律依据

非法庭审大约从上午九点三十分开始,到十一点结束。非法庭审的地点是凌河区法院。旁听席上除了亲属外,还有其他人旁听。陈桂英有些消瘦,她看见亲属,微微点头。

审判长是王锦文,约五十多岁,戴眼镜。所谓“公诉人”是凌河区检察院的陈伟佳(音)和赵佳(音),均为女性,约三、四十岁。发言的是陈伟佳,给陈桂英强加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恶暴”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还罗列一些资料,如打印机、电脑、光盘、小册子、MP4等作为所谓“证据。”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强加陈桂英的罪名是不存在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整个法庭调查中,控方没有拿出任何一条具体的法律、法规证明被陈桂英破坏了,比如她究竟破坏了森林法还是土地法?构成指控的“四要素”的条件缺少三个,因此,这个罪名不存在。(辩护律师只是从针对指控陈桂英的罪名是不存在的角度进行辩护,实际法轮功学员的修炼行为完全都是合法的,对于“四要素”的条件,任何一条都不构成。)

“公诉人”陈伟佳还指控陈桂英拥有的关法轮功真相的小册子是“罪证”。辩护律师指出,小册子的内容是高官纷纷落马,李东生、周永康被审查,这是事实情况,不是罪证。

如此判案:不许律师反驳控方“劳教”之说

奇怪的是,“公诉人”陈伟佳还指控陈桂英在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四年曾经两次被劫持到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劳教。

辩护律师严正反驳:第一,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法律,这是利用公民权利对公民实施犯罪。第二,劳教制度已经解体,更说明它是违法、违宪的,它的罪行是要清算的;第三,媒体已经公开曝光马三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滔天罪行……

这时审判长打断律师的话说:“你说这些有什么用?那都是以前的事了。”律师指出审判长的驳论:“因为公诉人在指控我的当事人陈桂英被劳教送到马三家,而且马三家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迫害……”

审判长几次使劲敲法槌,不许律师再说:“以前的事你还说它干啥?”律师抗议:“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为什么只允许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而不允许律师辩护?希望审判长遵守法律,尊重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审判长理屈词穷,蛮横的说:“我不让你说你就别说,你要遵守法庭秩序,以前的事不许说。”

实际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陈伟佳所有的“证据”全部被律师驳倒,都成了“伪证”、“违法”、“伪造”,律师要求法庭无罪释放陈桂英。

陈桂英在法庭上也完全否认所谓指控:“我因病修炼法轮功,身体炼好了,我没有做任何伤害别人的事,没违法。我被非法拘留,已经给我和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要求尽快回家。”

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宣判。陈桂英的亲朋在旁听了非法庭审后表示,这个所谓的庭审充分暴露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非常荒唐的,完全违法宪法、侵犯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