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判姚长丽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严重违法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枉法诬判无辜公民,这是由南关公安分局田国凤科长、南关区法院孙天芹法官、和南关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学艳制造的一件冤假错案。三个主审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守法的善良妇女打入大牢,把一个和睦的家庭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因女儿的入狱而病入膏肓,儿子因母亲的入狱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

长春市东北师大的姚长丽女士于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晚在去朋友家的路上,被南关区分局国保科人员非法搜身,当时在兜里搜出一小沓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的门贴。就因为这一小沓门贴,姚女士被非法拘禁长达五个半月;就因为一小沓门贴,姚女士在八月二十日就被南关检察院非法批捕;就因为一小沓门贴,姚女士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就被南关区法院孙天芹法官、南关公安分局田国凤处长和南关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学艳等人未公开开庭和审理、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判姚女士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庭没有给被告判决书,到目前为止家属和被告都没有收到判决书,家属曾多次到南关区法院法官孙天芹要判决书,孙多次拒绝。请问孙法官你怕什么?既然你判了姚女士有罪,为什么不敢给她判决书呢?

一、南关区法院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受害人姚长丽女士案件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也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只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只有公开审判才是合法的。

南关区法院三个主审人员你们怕什么?你们有什么不敢让家属、公众、媒体参加公审?如果受害人真的有罪,如果你们是合法的开庭,那么为什么不让受害人姚女士聘请的北京律师出庭辩护?你们怕什么、你们心里有什么猫腻?能不能拿出来在阳光下晒一晒?

现在,姚女士及家属共同要求长春市中法公开审理此案件,强烈要求聘请的律师为受害人进行无罪辩护,要求市中法法官及公诉人出示:受害人姚女士组织和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破坏国家哪条法律、哪条行政法规实施,如何破坏的真凭实据?

二、南关区法院违反了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公诉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自从姚女士案件材料送到法院后,家属几乎天天去法院了解什么时间开庭,电话咨询开庭时间。然而,直到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七点(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才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并要求只限家属一人参加开庭审判,不许聘律师,不许律师参加,这不是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吗?也是剥夺公民人权吗?这更是剥夺律师权利吗?你们三人为什么怕被告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你们害怕什么?

三、南关区法院剥夺了姚女士(被告人)合法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家属与法院多次沟通的过程中,法院人员始终无理推诿、搪塞,不告诉什么时间开庭。家属带着律师,想向法院递交律师手续,法院拒不接待,拒不接受律师手续,使律师无法介入此案。这不是剥夺律师权利吗?你们三人为什么怕被告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你们害怕什么?

四、南关区法院不经审理、直接定罪、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等一系列环节,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受害人姚女士庭审整个过程只用了十几分钟,十几分钟连个公诉书都读不完,还哪里有什么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陈述?这叫什么开庭审判?这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法庭在没有出示姚女士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姚女士认为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庭拒绝承认所犯罪行,没有签字,这实质上就是未经审理、直接非法定罪、无效宣判!

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南关区法院对姚女士的非法秘密审判中,公众看不到对于受害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违反程序的审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中央反腐败、中纪委查腐败,什么是腐败?滥用职权就是腐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一切腐败中最严重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