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仰法轮功无罪 有罪的是警察

——叶树辉、李淑芬夫妇被非法开庭纪实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开发区法院于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点对法轮功学员叶树辉、李淑芬夫妇进行非法庭审。两位正义律师为他们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两位当事人信仰法轮功无罪,有罪的是无理抓人、编造罪名、严重侵犯人权的公安机关。

之前法院曾经定于一月二十四日开庭,律师指出法庭违背司法程序,开庭被延期到三月十二日。可是当三名辩护律师三月十一日抵达大连后,法院又突然通知取消庭审,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上级命令。律师与家属很气愤,一名律师指出,这是在祸害老百姓,额外增加家属的经济负担,浪费律师的时间。而三月二十七日的开庭,因为江天勇律师三月二十一日在建三江被非法拘留而不能到庭参与辩护。

在家中突遭恶徒袭击

在三月二十七日庭审的陈述阶段,叶树辉揭露自己遭警察暴力绑架、刑讯逼供: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晚上八点,叶树辉正在家中床上坐着,突然有人破门而入,其中一人将叶树辉用膝盖压着头摁在床上,其余的人开始在家里乱翻。叶树辉说自己都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进来的,没给出示任何证件,其中一人是说警察,拿走家中东西后,用黑头套套住他的头,捆绑住手,连鞋都没让穿,就拖下楼,而且故意让叶树辉赤脚走在烂泥浆里,并在车里殴打叶树辉。在派出所,警察给他戴上沉重的脚镣,双手背铐在椅子上,还用脚踩手铐,导致手铐陷在肉中,鲜血直流,至今双手还有瘢痕。警察用电棍电他,对他拳打脚踢,被劫持到看守所时,看守所见他伤痕累累拒收,后哈尔滨路派出所警察强迫看守所收下。

双手反背铐在椅子上
双手反背铐在椅子上

儿子被绑架、诬陷、勒索十万元

就在警察进行绑架、非法抄家时,叶树辉的儿子和儿媳正好周末回家团聚来了,一进门看见家中有陌生人在翻东西,以为进来贼了,这些人也没表明自己的身份,冲着叶树辉的儿子就来了,叶树辉的儿子在反抗中伤了三人,后来一穿警服的人出现,叶树辉的儿子才停止反抗。这种正当防卫被后被诬陷为袭警。警察将叶树辉的儿子关在看守所八个月,勒索了近十万元,才放他回家。

警察逼李淑芬骂人 不骂就抓

在叶树辉被绑架之前,妻子李淑芬就被绑架到看守所。李淑芬七月六日上午去银行存钱,路过法轮功学员马瑞田家时想进去串串门,没想到警察正在马瑞田家蹲坑,警察抓住李淑芬不让走,要求她骂人,说如果不骂人就是法轮功学员,就抓起来。李淑芬拒绝骂人,说:我为什么要骂人,谁也没惹我。

就这样,仅仅因为没骂人,李淑芬就被警察绑架哈尔滨路派出所,被警察拽着头发打骂,后来被关到大连看守所。她准备去银行存的八千元钱,也被警察抢走了。

李淑芬在庭上说:我一个家庭妇女,原来身体一身病,炼法轮功全好了,就是串个门,就被关进看守所一年零九个月。我要求无罪回家。

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真相光盘 法官拒绝

在质证阶段,律师指出,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发现对社会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没有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家,这是一种侵犯行为,给公民带来的巨大恐惧。警察对叶树辉夫妇上来就采取强制措施捆绑、手铐、殴打,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而刑讯逼供更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证据都是非法的。

对于公诉人将一些书籍、光盘、电脑、打印机等作为物证时,律师也指出:鉴定机构是需要有国家授权的相应的资质,而目前这些所谓物证的鉴定机构是公安部门,同办案部门是同一部门,不是独立的第三部门,程序上不合法、鉴定主体不合法。而这些物证与本案没有相关性。

律师拿出一张光盘说:这是一张法轮功的歌曲光盘,从歌曲的名字上来看,他们都是抒发个人的情感,是表达信仰,满足信仰的需要。人们有理由表示理解也可以表示反对,但是没有理由认定是犯罪。一个光盘不能作为一个物证,它是一种信仰资料。如果我要求把所有的光盘都播放一遍可能庭审的时间不允许,但是我要求放其中的一盘,不应该说我的要求过分。我们为了探究真相,应该亲自去聆听。

但当庭法官心虚,不允许律师播放真相光盘的内容。

另一位律师拿出一本《正见周刊》说:我看到里面叙述的故事,谁都可以看,看后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这些书证和本案的罪名没有任何相关性。

律师:叶树辉李淑芬无罪 真正违法的是警察

叶树辉的律师在最后辩护中指出:我们在庭审中认真听取、查看了有关的陈述和证据,了解到(法轮功)这种信仰群体对于道德有很高的追求,让我们对他们心生敬意。信仰本身就是灵魂深处的自由,没有信仰自由的国家不可能有言论自由。物证书证只能证明叶树辉家中收藏有关信仰的东西,仅仅在公民家中发现了信仰的东西,就拿来加以想象,是对法律不负责任的态度。律师说:应该无罪释放叶树辉。

李淑芬的律师在最后辩护中指出:这次庭审是不合法的,和国家法律法规完全相违背,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提起公诉,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撤回案件,然后又是同一天公安局撤回,又在同一天公安局将本案卷移送起诉,再隔了一个月的时间再次起诉到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撤回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能够再次起诉,法院不能对案件再次审理。本案没有任何犯罪发生,对两位当事人的审判是完全违法的,是人为构造的假案错案。而本案的侦查机关、即公安局的行为才是真正的违法,甚至存在犯罪。明显是先抓人,再调查,造出一个罪名来,这对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期关押。律师说:当事人应该无罪释放。

庭审于下午四点四十分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整个庭审过程中,公检法人员占据了大部份旁听席位,家属只有几个座位。法庭外有大量国保便衣在监控周围的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