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检法司践踏法律实例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共公、检、法、司在绑架关押、构陷起诉和非法判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其行为表现充分证明,这些机关在践踏法律,肆意破坏法律实施。

以下仅举出长春市公、检、法、司非法抓捕、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例,来证明这个事实。

(一)绑架、长期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谷长余的经过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时左右,有五个穿便衣的人来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繁荣小区五栋三门一零九号蜀香火锅店,妹妹谷长红问到:你们是干啥的?他们说是迎春路派出所的。然后他们问姓什么,是不是姓谷?听说是姓谷后,他们就将哥哥谷长余带上手扣子,当时还动手打了他。还将谷长余的鞋也脱去,逼他光着脚,将他在店里的三千左右元钱也搜走了。之后带着谷去家里乱翻东西,在客厅电视柜抽屉里翻走五百元钱,在谷长余的房间搜走五千元左右。还搜走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两台打印机,以及一些纸张和书籍等。他们还想去大屋翻东西,谷的父亲正好回来,挡着他们说:这是我的房间,你们不能进去,他们才悻悻离开。他们进屋抓人、翻东西时,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包括传唤证、搜查证等,也没有着装。将谷的母亲吓得心怦怦直跳,以为是一伙入室抢劫的人。

九月十六日来电话让家里去长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取拘留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通知书下面注明:如未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需注明原因。可是家里人接到此通知书时,已经是九月十六日三天以后了,早已经超过二十四小时了。可是,办案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拘留书和逮捕通知书上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十二时左右,家里接到汽开区法院一个女法官来的电话(来电显示号码为:0431-85774537转5314),问家里是不是请律师了,让下周一九点递交律师手续。妹妹谷长红问是否要律师本人亲自去送手续?女法官说不用。谷长红又问有没有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区分?女法官说没有。

一月十三日周一九时,家里人准时到达汽开区法院,找到办案法官刘伟,刘伟一看是外地律师手续就说:外地律师手续不接,有规定。家里人说,一月十日电话通知交律师手续时,已经问过你们了,你们说没有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区分,现在为什么又变了?什么时候规定的?把文件拿出来给我们看看。他说:你听不明白话吗?我没时间给你解答这个问题。就是外地律师手续不接。家里人就到门卫处给刑庭庭长李慧欣挂电话,没人接听。不到十分钟,接到刘伟电话,让我们上楼一趟。到他办公室后,他还是说,外地律师手续不接。要么就找当地律师,要么我们指定律师。然后告诉我们说,没别的事就下楼吧。

第二天(十四日),谷长红与一亲属又去法院找刘伟法官,刘伟说,我就明确跟你们说,有规定,外地律师手续不接。没有别的事你们就请回吧,我的时间很宝贵。亲属问,这个规定我们到哪能查到?刘伟说,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我不负责解答这个问题,我很忙。

家属们下楼后又给李慧欣庭长挂电话,电话号是0431-85774537转5316,依然无人接听。给行政庭李忠秀庭长打电话,也无人接听(电话号为0431-85774537转5317),盛雅梅庭长电话也没人接。家属到一楼窗口咨询,一个中等身材男法官问明原因后给刘伟打电话,之后这个人告诉说,还是给李慧欣庭长打电话。可还是无人接听。又告诉一个分管院长的电话是0431-85774537转5005,还是无人接听。

十五日早八时,家属又去法院,刘伟还是不接律师手续。上述其他庭长电话都无人接。当日九时,家属去了汽开区检察院,在一楼大厅一位检察官问明情况后,把律师手续拿走,让家属们在楼下等着。后来问门卫才知道是控申科的王科长。大约二十分钟,他下来说,汽开区法院拒收外地律师手续属实,让我等一会,有一位女士会给我答复。二十分钟后,一位女士下楼,告诉家属让等消息。说他们会给市检察院和纪委打电话了解情况,并将家属的电话记录下来。

第二天下午接到检察院这位女士的电话,她说让律师到司法局律管处登记,说现在有这个规定。而当天已经有人去司法局问了情况,司法局说没有这个规定。据家属询问一些律师得知,司法局虽然没有书面规定,但在多次律师会议上强调,要求律师不要为法轮功人员做辩护和代理。如果非得要代理法轮功案件时,只能做有罪辩护,并且要向司法局报告并备案登记。而在报告的过程中,司法局和律协就会以各种名义加以干扰和刁难,使得律师只好放弃代理。所以,现在所有的本地律师都不愿意找这个麻烦。宁可不代理也不找这个麻烦。

并且得知,外地律师要来本地代理法轮功案件,要到本地司法局登记,司法局就会根据登记的信息,与这个律师所在的律师所联系,这个律师所就会以各种理由限制这个律师出庭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所对律师有各方面的制约,律师对律师所的要求一般是要重视的。本地法院为什么要当事人请本地律师?就是因为,本地律师必须按照本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指令做有罪辩护,否则不予批准。而外地律师,因为其当地目前尚无这个规定,所以不受这个限制。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认为,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所以请律师均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因为本地司法局的违法规定,限制本地律师做有罪辩护,所以他们一般不请本地律师。但是,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的一些律师,坚持正义,排除干扰,做无罪辩护,这样的正义律师,全国也不多。

一月十七日早七时三十分左右,家属从另一个在押的法轮功家属电话中得知,已经开完庭,谷长余同另一个人现在已经开完庭,上车走了(回看守所了),说明是七时左右开的庭。后来,家属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谷长余,知道一月十七日当日庭审只用了二十分钟左右时间,谷长余没有律师做辩护,也不让谷自己做辩护,检察院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法官问两句就算开完庭了。又听说办案法官刘伟在开庭前,也去提审了谷,让谷认罪,并说只要认罪,就意思意思,轻判点。

(二)绑架、非法判法轮功学员庞丽的经过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下午,长春市的法轮功修炼者庞丽的爱人邱殿坤在北京开往长春的火车上接到了长春市白菊路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叫他回家照顾孩子。晚十九时左右,邱殿坤到家后发现家里一道门开着,二道门被別坏了,屋里大小保险柜都被撬开了,整个屋里被翻了个底朝上。邱殿坤就去了白菊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说,你爱人炼法轮功你知道吗?邱说知道。民警问邱为什么不制止她?邱说,她觉得好就炼,为什么要制止?民警说,你看从你家翻出的东西,有打印机、刻录机和两台电脑,还有两部手机,但其中一部手机是孩子的(邱后来多次向民警要孩子的手机也不给,如今也没要回)。民警给邱看了清单,里边有邱的集邮册等。但扣押清单没有给邱一份。也没有向邱出示拘传证、搜查证等。

庞丽与邱见了一面,跟邱说,家里有人民币十一点七万元,但派出所的人说是十万元。后来在邱多次索要的情况下,派出所才返还回来七点五万。余下的就是不给返还(后来邱听从看守所出来的与庞丽住一个监室的人说,他们在楼下抓到庞丽后,就从庞丽身上搜到钥匙自己上楼翻的东西,没让庞丽在现场。抓捕当时还打了庞丽,庞丽的胳膊上一片青紫)。

大约九月份左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刑庭办案人陈晓静(副庭长)给邱挂电话说,庞丽让你给请个律师。并说,你请也没啥用,我们给你指定一个吧。邱说不用,尊重我爱人意见,我们给请。我们请的北京律师梁小军,九月份梁律师到三看会见了庞丽,了解了情况。第二天,梁律师到朝阳法院递交手续,陈晓静说:你等我请示一下领导。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检察院也没有让律师阅卷。

十一月十三日(一个月后),梁律师又去三看,之后给邱挂电话说:庞丽说十月十七日已经开完庭了,是秘密开庭,早上八点钟左右开的庭。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判,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后来号里出来的另一个人捎信说,宣判时,庞丽没签字,说自己没罪,当时就将判决书撕了。庞丽现在已上诉,现在无结果。

二零一四年一月份,邱给陈晓静法官挂电话,说:庞丽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和律师,你们当时通知让请律师,后来为什么变卦?她说:这跟你没关心。我说:这不是黑法院吗?你们不是剥夺当事人权利吗?她不回答,就挂断电话。在开庭之前,陈法官接电话,一听说是庞丽爱人,马上就撂电话。

(三)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法官的谎言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早晨六点三十分,法轮功学员于英杰等四人被带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在没有通知家属旁听及其代理律师到庭辩护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从开庭到审理结束,整个过程仅用了十几分钟,完全是走形式、走过场。庭审时于英杰要求所聘律师为其出庭辩护,遭到审判长陈晓静的制止。于英杰要求陈晓静回避,但没有被接受。于英杰向法庭提出抗议,法庭门口有一男子高喊道:“她再说,就把她的脖子勒上。”

非法庭审前,陈晓静到长春第三看守所提审于英杰。陈说,只要于英杰接受法院指派的律师进行有罪辩护,律师就可进行阅卷和出庭辩护。于英杰说:“我已经聘了律师,不需要指派。”陈说:“你自己聘的律师咋回事,我不知道,我没有收到辩护词。”其实,陈在撒谎。律师前往朝阳区法院递交律师函,要求阅卷时,陈不予见面或在电话中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陈在电话中告知律师,会按时通知其阅卷和出庭辩护的。但都是骗人的谎言,并没有兑现。

(四)秘密审判

法轮功学员王亚娟,吉林省农安县小和隆人,五十一岁,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被绑架。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一点,农安县法院非法开庭,王亚娟所聘律师既没有被允许接见当事人,亦没有被允许出庭辩护。审判长是农安县法院刑庭的副庭长郭庆玺。开庭当天,法庭外三米处设立了警戒线。长春市公安局局长去了,庭外有六名特警把守,警车在四周围挡,不允许靠近。对外界封锁消息,没有通知家属,也未通知律师,三点半庭审结束。在法庭外,王亚娟的女儿用手机对庭外现场进行了拍摄。农安县公安局国保李某等三人,将其绑架至警车中,强行将手机图片删除。

此外,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对白云、王霆的判决,也因其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做无罪辩护,而被法院剥夺了辩护权。同时也没有通知家属参加庭审旁听,秘密开庭。

从上述几例看出,公、检、法、司四家的破坏法律实施行为,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公安人员办案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人员抓捕以及到谷长余、庞丽等人家里搜查时,没有出示拘传证、搜查证和相关证件;查封、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人民币和集邮册等物品;搜查时现场没有见证人;对查封的财物没有当场清点和开列清单并让所有人和见证人签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谷长余案件中,办案单位九月十六日来电话让家里去长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取拘留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通知书下面注明:如未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需注明原因。可是家里人接到此通知书时,已经是九月十六日三天以后了,早已经超过二十四小时了。可是,办案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二、检察院办案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上述,侦查活动不合法。检察院没有责令侦查机关予以改正。

更有甚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有权阅卷和复印卷宗,而以上案件中,律师去检察院要求阅卷时检察院办案人不说不让阅卷,而是说要请示领导,而律师再去找办案人时,就再也找不到了。从而剥夺了律师的阅卷权。

检察院也没有对法院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法院不接受外地律师委托手续,不允许外地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是违法行为。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当家属到检察院说明情况时,检察院只说让等信,但直到开完庭也没有结果。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不应该开庭,检察院应当要求法院中止庭审活动,等待律师参加后开庭。检察院默许并配合法院开了庭,证明检察院是与法院同流合污,共同违法办案。

三、法院办案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不接外地律师手续以及不公开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而在此案中,法院不接外地律师手续,不允许外地律师辩护,只允许被告人请本地律师,只接本地律师手续,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开庭时间选在上班前时间,早七点开庭,七点半开完庭。为的是不让当事人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违反开庭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而法轮功案件不是刑诉法规定的国家机密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看,应当公开进行。其不公开进行开庭,说明有见不得人的情况。

四、司法部门违反法律规定

本地司法部门强令本地律师在接受法轮功案件辩护时,必须做有罪辩护,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只能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由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自己做出决定,而不能由司法部门强令规定什么案件做有罪辩护,什么案件做无罪辩护。律师既不能受当事人左右,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辩护,也不能受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左右和约束。本地司法部门作出的这种规定,是违法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汽开区法院以及汽开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说法,外地律师代理本地法轮功案件要到本地司法局律管处登记,有这个规定。显而易见,登记的目的就是要求外地律师做有罪辩护,否则,不予登记批准。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执法部门公然作出违法规定,令人啼笑皆非。

根据上述情况来看,目前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抓捕、起诉、审理和判决,完全是非法的,见不得人的,不敢公开的。而公检法司四家是法律实施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大肆公开破坏法律实施。其破坏法律实施是因为有中共在操控着一切,中共是最大的邪教,所以,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及其执法部门。中共现在破坏法律实施已经到了连遮羞布也不要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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