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秦丽被劫持月余 母亲控诉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道)重庆法轮功学员秦丽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回老家丰都奔丧,在丰都火车站进站口查验身份证时,被工作人员扣留,后通知重庆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和派出所派人去丰都火车站接回秦丽。秦丽家人一直不知她身在何方。

十二月二日,重庆江北区国保警察梁世兵通知秦丽母亲早上九点三十分到观音桥派出所询问,并要秦丽母亲签字,遭拒;次日,江北区国保警察刘玲和一个彭姓警察去抄了秦丽的家。十二月七日,秦丽女儿女婿接到梁世兵通知,在公安局门口见到梁世兵,梁世兵说秦丽已经送去江北区看守所刑拘了。十二月十七日,家人才得到江北区公安分局对秦丽的《刑拘通知书》。

下面是秦丽母亲对相关不法人员的控告:

控告信

控告人:李章琼,今年七十五岁,家住江北区建新东路八十九号。

被控告人:重庆市丰都火车站派出所 唐聪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观音桥派出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

控告事由:我女儿秦丽乘坐火车因查验身份证而被绑架、非法拘禁、抄家。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我女儿秦丽因亲戚过世,从重庆回老家丰都奔丧。次日晚在丰都火车站进站口查验身份证后,丰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察唐聪听车站工作人员说她是炼法轮功的,就对秦丽强行搜包并扣留,没有搜出任何违禁物品;然后通知重庆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和派出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晚六点多钟,观音桥街道和派出所派人去丰都火车站将秦丽劫持回重庆。之后我们去派出所要人,社区警察张洪波答复:派出所只管违法犯罪的,秦丽没有违法,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所以交给观音桥街道了。我们去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几次,街道办事处一直推托具体管这事的人不在。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一直也没通知我们秦丽身在何方。我们想既然派出所都说秦丽没有违法,那不久就会回到家中。

然而,十二月二日,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梁世滨通知我到观音桥派出所问话,我问他凭什么不放我女儿回家?梁世滨说:我没什么,“万一我的上级要发狂怎么办?”我问上级是谁?梁说是“政法委”。谈话中还透露出监控了我家人的电话。十二月三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刘玲和一个彭姓警察去抄了秦丽的家。抄家时没有通知秦丽的女儿,也没有通知我。搜查证在现场才填写。不法警察没有找到任何违法犯罪的物品或证据。

十二月七日,秦丽的女婿(李明)接到江北区国保警察梁世滨通知,叫李明下午到江北区公安分局去,告知秦丽已经送去江北区看守所刑拘了,叫送衣服去。十二月十七日,我们才得到江北区公安分局对秦丽的《刑拘通知书》。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在秦丽身份证中非法加注秦丽是法轮功学员和曾经被迫害的信息。《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秦丽乘火车并没有带任何铁路部门规定的违禁品,重庆市丰都火车站派出所唐聪没有任何理由扣留、搜查、拘禁秦丽;丰都火车站有什么权利绑架扣留我女儿?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明知秦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立即释放秦丽,反而交街道办事处进行所谓“处理”,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明知秦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仅因为秦丽是法轮功修炼者就进行非法限制秦丽人身自由,非法关押。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没有事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书,进入秦丽家中才填写法律文件,抄家后没有做相关记录;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我请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责成江北公安分局立即释放秦丽。我保留提请进一步法律诉讼的权利。

现在秦丽一百零二岁的外婆和八十一岁卧病在床的父亲,七十五岁的母亲及女儿、女婿和亲朋好友都受到伤害和威胁而不能正常生活工作。请各部门,各级领导给予关注。

秦丽今年五十岁,原重庆江北铸造厂职工,因工厂倒闭,失业多年。为了一家三口的生活日夜奔波,由于劳累过度,身患严重甲亢疾病:脖子粗、眼睛突,人体变形,双手抖动,生活非常艰难,又无钱医治。当时,正逢法轮功在我国洪传,听说修炼者只要炼功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身体就会有奇迹发生。

秦丽
秦丽

出于对健康的渴望,我女儿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修炼人的标准做好人,身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心态平和了,淡泊名利了。和女婿闹矛盾时尽量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对亲戚朋友和善了,不争强好胜了,被街坊邻居公认为好人。修炼了短短几个月,女儿的甲亢病不翼而飞了,身体健康了、轻松了。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我女儿因为身心受益而坚持信仰“真善忍”,十五年来被非法判刑、劳教、和强制洗脑。

在秦丽被非法关押的这些年,秦丽唯一的女儿仅十几岁,女婿身心疲惫、焦虑不安,突然身患疾病,说不出话了。医生说,要二万元开刀做手术,也许还有生的希望。可是这两万元对于早已一贫如洗的家庭来讲,简直是天文数字!年幼的女儿守护在只是流泪、说不出话来的病父床前,一边替父亲擦泪,一边轻轻的呼喊着爸爸:我没有妈妈了,我不能没有爸爸,爸爸,您不能丢下我,您不能丢下我,您走了我怎么办?!我怎么办?!然而,小女凄惨的呼叫和无助的泪水并没有挽留住她的爸爸,无情的病魔还是夺走了年仅四十九岁、疼爱她的爸爸。那一夜,年幼的外孙女的精神都几乎崩溃了,女婿遗体火化时,由于没钱,好心人实在看不下去了,送来五千元钱,外孙女才和她的同学一起把她爸爸的遗体送到了火葬场……

迫害并未停止。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梁世滨等人再次将秦丽绑架到重庆渝北区望乡台“洗脑班”,非法拘禁四个月之久。这次仅仅因为秦丽坐火车验身份证时查出她是法轮功学员而遭绑架,并被投入看守所刑事拘留,天理何在!?

法轮大法是佛法,大法弟子是佛法修炼者。早在一九九八年乔石委员长组织全国人大一百八十多名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无一害”的结论。请你们了解法轮功,了解大法弟子,你们会发现他们是真正的好人。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及两高司法解释只适用于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适用。依公安部当年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认定了十四种邪教,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自二零一二年以来,纷纷落马的中共高官,大多数是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的人,如王立军、薄熙来、谷俊山、李东生、苏荣、徐才厚、万庆良、周永康、武长顺等。遭恶报官员的职位越来越高,恶报的频率越来越快,恶报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迫害的官员和警察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

恳请各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绑架我女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立即释放我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