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市检察院构陷韩福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舒兰市法轮功学员韩福的律师近日到舒兰检察院按法律程序递交不起诉的“意见书”,却得知检察院已经提前将迫害韩福的案子送到法院,事先没有通知律师。

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晚九点左右,舒兰市溪河乡孔屯村法轮功学员韩福开车在路上行驶中,被亮甲山乡派出所李大海(副所长)、徐某(正所长)、警察马桩等几人劫持到派出所,警察于后半夜两点左右闯去韩福家,抄家,搜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二台、大法师父法像一张、大法书籍等。

九月十日凌晨三点多,亮甲山派出所警察打电话让韩福亲属快去舒兰市医院一趟,亲属几人赶到市医院看见韩福躺在床上正在打氧气,警察没让亲属和韩福说一句话,家属只在门旁看了一眼韩福,警察就把家属支走了。十日中午,又把韩福拉回亮甲山派出所,下午再劫持到舒兰市看守所。

律师给检察院的不起诉意见书中表示,韩福的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犯罪打击的范围。司法程序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而不应在我们的尊严之上再施暴行。韩福作为一个按照“真、善、忍”为做人原则的农民,拥有中国传统农民的朴实。从法理原则上说,没有什么行为的应该加以惩罚,除非这种行为不但说有错的(非道德的),而且是于社会有害的(反社会的)。然韩福的行为使辩护人无法看见其非道德与反社会,反而看到了朴实、善良的优良道德品质。

律师还说:“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体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韩福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韩福家人请律师介入后,中共人员阻挠、骚扰家人辞退律师。第一次舒兰市610的王汉明和一个姓朱的,把韩福妻找到溪河派出所,要求将北京律师辞退,家人问:“辞退了,你们能放人吗?”他们说:不能,只能是照顾点。第二次,溪河派出所所长李成、片警王永福及当地孔屯村书记徐占龙到韩福家骚扰,韩福妻不在屋,问韩福女儿,你妈炼不炼法轮功,要是炼,就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