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律主动控告恶人 解体罪恶的洗脑班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由中共政法委挂帅,“六一零”直接操控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强制洗脑班,对外统一挂牌叫“法制教育学校”(或“法制教育中心”)。其实,它既不搞法制教育,也不是学校,而是地地道道的黑监狱。这里面关押的全部是被绑架来的法轮功学员,这个黑窝的使命就是用谎言、暴力和酷刑,对法轮功学员進行所谓的“转化”。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所谓“法制教育学校”,从其机构的组成、劫持的行为、洗脑的手段和过程、对严重后果的彻底无视,无一不暴露出它是无法无天、践踏法律的黑监狱。洗脑班的主要成员,校长、副校长等,一般都是政法委副书记、六一零的头目、政法委人员等,他们摧残人的良知,扼杀人的灵魂,毁灭人的道德和正义,干的都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的暴行,已经触犯了刑法,犯有“非法拘禁罪”、“酷刑罪”等!

因此,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可以利用法律主动控告恶人,向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司法部门、监狱等)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对横行霸道的恶警是个有力的震慑。

一、“法制教育中心”是非法的

对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但绝对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進行。“法制教育学校”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合法学校,因为没有教育部门审批手续,不挂牌,纯属违法机构。更没有执法权。如:黑龙江省密山市所谓的“法制学校”,实际上是中共当局非法侵犯公民信仰和人身自由的私设黑监狱,是对法轮功学员進行劫持洗脑的强制洗脑班。其主要成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密山市政法委副书记王奎秀是所谓的“校长”,六一零头子于晓峰是所谓的“副校长”,政法委人员王晓平是所谓的“常务副校长”,共十五人(定期换人)。

被绑架到洗脑班的法轮功学员,是处于全封闭,互相隔离的状态中,法轮功学员之间互相不能见面(主要怕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共同反迫害)。法轮功学员上厕所时,前后左右都有人跟着。每天在房间内任由“六一零”及帮凶们摆布:看诬蔑法轮功的影像、电视、书籍,每看完一个就要表态。最终是逼迫法轮功学员表示不炼法轮功了,同时还必须要写出三书(即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写了三书后,经“六一零”认定过了关方罢休,才不再折磨。六一零头子于晓峰扬言:到各地洗脑班都参观过,我不给你们用刑,把你的精神和肉体摧残。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之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二、参与的所有责任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借“法制教育中心”名义,非法限制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不择手段地進行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与摧残,用强制、高压、恐吓等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放弃修炼,它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的非法机构,是中共“六一零”私设的黑监狱,是名副其实的法西斯集中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犯罪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此,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如黑龙江省六一零头目顾松海,也是伊春洗脑班头子,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在省内到处流窜。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顾松海亲自到七台河市六吕洗脑班,领着已经解体的黑龙江省女子劳教所的两个警察,指挥迫害法轮功学员刘玉美,命令打手们:不“转化”就让刘玉美吃点苦头。

七台河市桃山区朝阳小区法轮功学员王秀玲在二零一一年五月被绑架后,被非法关押期间遭受严重迫害。恶警花钱雇恶人打王秀玲,致使王秀玲大小便失禁,睁不开眼。一天,顾松海冲上来把王秀玲拉下床,开始打,用脚踩着王秀玲的头发打,王秀玲被打的满嘴是血,牙被打活动了,嘴肿的比鼻子还高,眼睛全都青紫都封上了,看不见。

在鹤岗市洗脑班,顾松海因刘慧不放弃信仰,疯狂打刘慧耳光,致使刘慧左耳被打伤。顾松海又指使恶人张子龙用手铐把刘慧铐上,左手搭到右肩上,右手扭到背后,两手硬铐到一起,这种酷刑十分惨烈,俗称“秦琼背剑”。

在伊春办洗脑班,哈尔滨良心律师韦良月被非法拘禁在伊春洗脑班期间,被顾松海为首的恶人逼迫其放弃对法轮功学员依法進行无罪辩护的权利。

顾松海等借“法制教育中心”名义,用哄骗利诱、侮辱谩骂、长期剥夺睡眠、罚站、强迫看抹黑法轮功录像、毒打、高压电击,灌迷魂药、打毒针,等等非人的手段这么残害法轮功学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触犯法律,犯下“非法拘禁罪”;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犯了“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三、主动控告恶人 让人们了解真相

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法理上都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在北京截访,把上访人员关押在北京一些地方,就是非法拘禁。北京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河南长葛市十名截访人员并逐一判刑。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讯号。相比之下,洗脑班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主要人员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各地政法委人员,采用的手段又极其恶劣。为什么不把它们告上法庭,将它们绳之于法哪!

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那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洗脑班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法轮大法学员作为合法公民,同样享受这一权利并可充份运用。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利用法律主动控告恶徒,让公、检、法、司的人知道是谁在违犯国家法律,谁才是真正的罪犯,对恶警也是个极大的震慑,让其惶惶不可终日。

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方式不只是控告,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法轮功学员在运用法律制止迫害的过程中,控告他们不是目地,让所有这些官员都了解迫害真相,制止迫害,救度他们才是真正的目地。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相关法律内容,请参阅明慧网发表的《运用法律 制止迫害》小册子。以上只是一点个人认识,不足之处请同修补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