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画家张杰被非法劳教 律师要求复议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北京书画家张杰,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家中被海淀派出所警察绑架、以拥有法轮功书籍和光盘为借口非法劳教两年。张杰与家属请代理律师提出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已经签收两份行政复议代理词,督促北京市政府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撤销对张杰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恢复张杰的人身自由。

张杰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后身体出现严重状况,看守所两次企图将张杰送往劳教所都没能得逞。现在张杰既不能送劳教所,又过了刑诉法规定的关押期限,已属非法超期羁押。实际上去年年底看守所因张杰不能进食,吃不进任何东西,有生命危险,将张杰送到公安医院抢救,公安医院就以不收超期羁押人员为由拒收。然而到现在海淀看守所知法犯法,仍不释放张杰。

现年四十九岁的张杰,是中国知名书法家、山水画家,作品曾被选入中国书法年鉴,自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至今,身心健康。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被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警长张瑞宝等四名警察以查装修为由骗开家门、抢劫绑架,被非法关押海淀看守所,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家属往看守所打电话询问张杰的情况,接电话的警察叫李杰,自称是管教,说张杰的脚扎了,伤口化脓不愈合,还说查出张杰的血糖高。家属质问说,张杰自从修炼法轮功身体一直很好,从来不吃药,怎么到看守所才一个多月就这样了呢?警察推说是因为张杰心情不好。十二月十九日,家属发现海淀看守所张杰名下账户已无法存钱。

自张杰被绑架以后,家属从未被允许与他会面,家属所寄多封书信也未收到张杰一封回信。

附一:行政复议代理词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规定,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杰被劳教案件中张杰妻子朱桂琴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张杰的代理人。为其京劳审字【2012】第22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

《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张杰在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西4楼402号其家中,窝藏法轮功书籍19本及法轮功光盘9张,后被查获。”

本会认为,张杰窝藏法轮功宣传品,抗拒国家法律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张杰劳动教养贰年。

通过查阅卷宗及会见张杰本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

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作出规定,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张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合法在家中上网,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也并未曾扰乱任何社会秩序,其不符合该规定应当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张杰的行为定性为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亵渎法律、滥用权力。

二、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杰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违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本案中,代理人查看了相关卷宗并未发现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征求张杰所在街道组织的意见,即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明显程序违法。

三、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该制度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京劳审字【2012】第22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的依据不是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悖,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法轮功不是邪教,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为合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只认定会道门为邪教组织,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时,同样也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2、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也没有涉及到法轮功。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不是法轮功宣传品,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

那么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认为持有法轮功宣传品就是违法行为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个人宣称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再次把法轮功和邪教组织联系起来,无法律依据支持法轮功就是邪教。本代理人认为,领导人个人的讲话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其自身的观点,不能作为行政、司法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也是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通知也不能作为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被媒体宣传而在头脑里的形成的一种错误认识。

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下,那么持有法轮功宣传品即为合法行为,不应当进行劳动教养。

综上,代理人认为,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隐瞒北京市公安人员系列违法侵犯张杰的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同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维护张杰的合法权益,保障张杰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恢复其人身自由。

附二:张杰行政复议代理词补充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规定,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杰被劳教案件中张杰妻子朱桂琴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张杰的代理人。为其京劳审字【2012】第22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昨日草草出具代理意见,深感此案关乎于张杰人身自由,深感内疚与惶恐,遂补充意见一份,望复议机关仔细参看。

第一部份:本案涉及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在浩渺的人类进程中,我们发现人类作为高等动物有着区别于其它种群的社会属性;从原始的图腾崇拜到宗教信仰。随着时代的变迁,作为人类的个体,需要精神的慰藉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信仰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自我完整性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始于公元313年罗马领袖君士坦丁与李锡尼共同签署的《宽容诏书》(米兰敕令)。它第一次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但人类经过了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她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她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这种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每个公民都享有独立的、自由的信仰或者不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只要公民没有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侵犯相关法益,都是属于合法的范畴。若实施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作为其犯罪本身,与其是否信仰宗教无关。

2、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的理念。

3、 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包括设立正常的聚会场所、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按照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不受审查、批准及禁止的自由。

4、代理人认为,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由选择宗教。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佛主、观音菩萨等,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第二部份、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构成任何惩罚的依据”的普世原则

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任何被逮捕及关押的理由,不应受剥夺人身自由的惩治。

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扭曲思维及信仰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准、金钱至上、蔑视人权等。但是,只要它没有实施行为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治罪的或也已经停止犯罪行为的;在这些情况下,行为已经越出刑罚领域,只能加强监督与教育,这是现代法治观点。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也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给予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辨;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人是社会的主体,需要参与社会、参与历史、自由地接受信息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个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信息、剥夺了表达的空间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她的生活将缺少尊严;她的人性就得不到充分发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实现,就必需表达自由存在,这已经是现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第三部份、张杰有权浏览任何网站。

公安机关的搜查视频,清晰地记录了张杰并无任何过错,至于公安机关在询问笔录中提到张杰浏览无界网站,也不构成处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网络是一个自由表达意见及获取信息的,增加知识储备的重要渠道。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没有能力及义务去分辨哪些网站是国家禁止的。作为政府互联网管理部门有权去引导民众如何选择网站及自觉抵制互联网传播的不良信息。

笔录中张杰提到通过浏览无界网站,可以看到境外新闻。现在不是闭关锁国的时代,1978年12月以来,我国一直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所谓改革开放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应该看看外面的世界,听听外面的声音。“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作为中国的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去了解真实的新闻,才能做出对于改革开放有利的事情。若是人云亦云,不知所谓,浑浑噩噩看是未对改革造成阻碍,恰恰这种来源于思维的阻碍确是根深蒂固。张杰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对于事物的真假对错都有自己的见解,能够自己分清是非曲直。

张杰并没有因为浏览网站而做出任何的违法行为,所以张杰浏览任何网站都是他的权利。

第四部份、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该制度不合法。

劳动教养制度是1950年代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从朝鲜和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1957年8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社会在不断进步,当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形已不复存在,劳教制度已经为国人唾弃,本届政府推进宪政的姿态及落实依法治国的决心是有目共睹的,类似于劳动教养这种行政怪胎无疑将被取缔。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京劳审字【2012】第22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的依据不是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以该劳动教养决定书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的。

第五部份、结语

诚然,我国要把公民赋予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届政府已经开始落实宪政,同时也是需要各级部门和广大公民共同努力。每一个公民争取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就是践行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就是在争取维护国家尊严。

张杰是中国普通的公民,他只是在践行自己的宪法权利而已,其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遭受任何处罚。

本案看起来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谚云:对一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请复议机关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恢复张杰的人身自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海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温泉路25号邮编100194
电话:01082587577看守所曾用这个电话给家属打电话
看守所接待室:01083587322看守所法制处:01082587988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邮编100089
电话:010-82519110、010-82628056
局长:张伟刚010-82519110;金某;
政委:王聚成
海淀分局纪委:010-82519180
海淀分局督察:010-82519210
海淀分局信访:010-82519060
海淀分局办公室:010-82519045
海淀分局监督:010-82519110
督察办:010-82519638、010-8251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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