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就遭到了来自中共的打击。中共的打击是通过政府、警察、劳教所、监狱、法院等实施的,也就是说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动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这些行为的实质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行迫害之实,一方面践踏人权,一方面却又要披着法律的外衣欺骗百姓,这本身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因为依据中国宪法,修炼法轮功是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现在说明为什么说修炼法轮功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根据《宪法》关于尊重人权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公民的人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尊重的做法,或者采取保障的做法。法轮功修炼包括五套炼功动作、同时包括遵守“真、善、忍”指导的生活方式,不需要国家和政府提供任何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支援,所以客观上只需要国家尊重即可。

需要特别指出: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根据现代国家的通例,国家并不是人权的来源,而只是人权的肯定者、保障者。修炼法轮功属于公民基本自由、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选择修炼法轮功、或者不修炼法轮功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修炼法轮功对于上述合法利益与权利、自由都没有妨害。所以,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应当尊重公民选择修炼法轮功或者不修炼法轮功的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鉴于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尊重的人权范围内,所以修炼法轮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使其享受“国家尊重”。

二、根据《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轮功只有五套简单易行的炼功动作;其炼功动作对别人没有任何伤害,所以属于行使人身自由、身体自由范畴。法轮功修炼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真、善、忍”修炼自己,不损害他人、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也是行使个人人身自由、身体自由的范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为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范围内,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使其切实“不受侵犯”。

三、根据《宪法》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信仰的对象可以是宗教、也可以不是宗教(当然也可以没有信仰)。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就是按照“真、善、忍”的准则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与道德修为,信仰“真、善、忍”。所以法轮功修炼属于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为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信仰自由范围内,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使其享受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