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冤狱九年 史文卓再被绑架 老父讨公道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九台市法轮功学员史文卓于2012年5月30日因为向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董平赠送神韵光盘,被董平等警察绑架抄家,目前仍被关押在看守所,警察构陷他的材料已经送到预审科。

近十年前,史文卓曾于2002年11月27日被董平等绑架,遭刑讯逼供,之后被非法判刑九年,遭受九年冤狱的史文卓如今再次被绑架。

史文卓的八旬老父近日致信当地官员,要求立即释放史文卓。


致九台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九台市各阶层领导:

我叫史书元,是史文卓的父亲,现年83岁。虽已到耄耋之年,但我的头脑思维意识还是比较清醒。

今天,我代表我们全家人给你们写信,记述十年来,我儿子史文卓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所遭到的非法拘留、关押、劳教判刑和所遭受的非人折磨,同时要求无条件释放史文卓!停止对他再次迫害

古人云:强权之下无公理。由于我儿子坚信“真、善、忍”, 做好人,被诬判冤狱九年,这悲剧是在强权压顶、谎言蔽日的岁月里,九台市公检法不法人员参与造成的。九年的冤狱,我儿子为了真理,为了唤醒世人心中的善念,在迫害中大义凛然,宁死不屈,顽强理性地坚守着自己至真至善的信仰。这九年的冤狱,我儿子可以说是在九死一生中走过来的。

就在我儿子回来半年的时间,九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董平等人再次绑架了他。2012年5月30日早晨,我儿子在行路中碰见董平,没有计较曾经对自己的伤害,给了董平一张2012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神韵晚会”),希望他也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可董平却把我儿子史文卓绑架,并搜去身上带的家门钥匙,不知过多长时间,才打电话告诉我儿媳妇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正在你们家。”还没等我儿媳妇到家呢,他们就私自把房门打开,非法抄家。抢走我儿子家一台手提电脑,两个MP5,两个MP3、两部手机等贵重物品和法轮功书籍。然后,他们威胁迫使我儿媳在他们非法抢去的物品单上签字。当天晚上六点把我儿子刑事拘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坚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达宣传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和资料都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对我家的搜查抄家是非法的!

九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是这样写的:字[2012]2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与2012年5月30日将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史文卓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2012年5月30日。办案人:孙凤尧,李大海。2012年5月30日18时。

这张拘留通知书,我是根本就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与家属与亲友以及所有知道这件事情的人不能容忍与接受的。这完全是黑白颠倒,莫须有的罪名。捏造强加的罪名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的。

我儿子就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一向以“真、善、忍”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何谈犯罪?而且法轮功讲“真、善、忍”,注定与邪教无缘,那么“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法轮功信仰的“真、善、忍”有关系吗?能对上号吗?是不是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不符合共产党信仰的“假、恶、暴”就得说他是犯罪吗?此拘留通知书的办案人用《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做根据,把我儿子刑事拘留,这种办案方式完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下面我用事实说明,九年前,董平等一些人所谓的执法人对我儿子都干了些什么?

2002年11月27日下午三点,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一个姓陈的副科长和董平、李大海等六、七个人把我女儿家门打开,进去就把我儿子的手背后面,四个人把他固定住,就这样把我儿子绑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的一楼收发室里,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曲春森,长春市公安局一处魏处等三人把我儿子固定在椅子上,头套上塑料袋,并且把他的手铐到铁椅子上,胸前有三根铁棒,用绳子挂在两手中间,也就是扣子前后绕绳,椅子两边一边站一个人绕绳,就和五马分尸的形状没有什么区别,一边绕绳子,一边打脑袋,人一会就窒息了,然后再把塑料袋放开,就这样来回重复的折磨,肚子被杠子压的就像肠子都要出来了,前后大回环的绕绳,等到绕到头,两边的人就使劲的拽绳子。魏处长和曲春森还说:“弄死你(我儿子史文卓),就是心脏病突发,你身上没伤,胳膊的肿能消,你要是死了你家什么办法都没有”。政保科姓陈的,王浩宏等五、六个人还在旁边加油喊号,晚上魏处长和曲春森对我儿子说,今天在九台我们让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要不然就给你送到长春,那个刑可比九台不知厉害多少倍。曲春森还给我儿子灌酒,让他骂他的师父。2002年11月27日,那天我儿子被折磨了近十个小时(从下午三点到后半夜一点)九 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国顺进去看我儿子时还说:“好好交待何必受这个罪!”

28日上午,曲春森等三人又去审问我儿子,绳子就放在他旁边进行恐吓,让我儿子按着他们写的去承认,不然就上绳,就像27日晚上那样的折磨,强行让我儿子按手印,其实第二天我儿子的脑袋像木头一样,精神已经到达崩溃的边缘,后关押在看守所里二十多天,我儿子的手和胳膊都无知觉。两个多月手逐渐恢复感觉,拿东西才不往下掉,在九台看守所关押一年。这就是九台公安局所谓的执法人员所干的事!“执的法!”

我儿子就是在这样的迫害背景下,被九台法院冤判九年。九年的冤狱和酷刑非人折磨,都没有动摇史文卓对“真、善、忍”的正信!这也见证了正信的不可动摇和威力。

无论怎样,迫害好人不会长久,历史会很快翻过这一页。谁干了坏事都得偿还!今天的拘留通知书就是明天行恶者的罪证。善恶到头终有报!人在做,天在看!我要求无条件放回我儿子史文卓。多关押一天,多一天罪证。我们保留对行恶者追查和控告的权利!

从法律方面讲,“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本就不成立。(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一、 从法律依据和决策层讲,“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也就是说法律从未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是有法律效力,因此将广大法轮功学员按“邪教组织”罪名处置是严重违法的。

2.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法律”是“解释”的根本依据和前提,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如前所述,“法律”从来未给法轮功认定为邪教,那么基层法院如果把它当作“司法解释”执行的话,就是完全违法的。

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群体是先定罪,再立法、立案。这完全违反法律程序的处罚和判决,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是不公的。公检法部门知法犯法,严重触犯了《宪法》和诸多法律:

(1)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和《刑法》第四条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法院、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
(4)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迫害法轮功已经是严重的违法,抵制这些违法行为是合法的!何谈把这种抵制迫害的行为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许造谣诬陷别人,不许别人澄清事实,这合理吗?难道面对打劫的强盗非但不将强盗绳之以法,反倒要追究受害人的自卫行为,天理何在?!

二、“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

1.民政部、公安部属国务院部门,代表不了国家和政府,所发布的“事项”属“规章”性质,不是法律和法规。查阅所有的法律书,针对法轮功处罚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至今没有一条说法轮功违法。

1999年7月22日为无理镇压法轮功,民政部公布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据《宪法》第三节“国务院”第九十条“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属国务院下属部门,所发“通告”属规章性质,按《宪法》规定,规章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制定,那么公安部“通告”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和法规呢?而且已明显触犯了《宪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规章权限范围。

民政部的“通告”虽然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但适用不当,因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个“炼功团体”非“社会团体”,没有章程、固定资产、办公地点,根本不符合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这算个啥“组织”?即使这样,民政部依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结社”自由权的规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来迫害广大法轮功学员,就严重触犯了《宪法》的诸多法律条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和炼功的人身自由权;第四条剥夺了公民上访权和政治申诉发言权;第五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权;第六条剥夺了学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人身自由权,连学员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视为“串联”而问罪。

至今一些法官警察仍将“通告”当成对付广大学员的尚方宝剑,任意抄家、抄书,任意处置、任意抓捕、任意劳教、判刑或送精神病医院迫害,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给亿万家庭带来莫大伤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多少年幼孩子,无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轮功学员讲真善忍,做个好人的话,恐怕这个“六禁令”早就造成社会动乱了。如果我儿子的行为违反和破坏了公安部这个“通告”实施的话,正说明我儿子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我儿子没有触犯法律,办案人员怎么能利用《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说我儿子“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其刑事拘留呢!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滥用,他们的行为才是违法的!这也是我们家属不能允许和接受的,所以我们家属要求立即无罪无条件释放史文卓。

关于史文卓被迫害一事相关人员信息:
公安局长 李金 电话、13304334477
丁树柏 电话 13304394496
李双印 电话 13904394478
孙俊清 电话 13604394298
常贵 电话 13844960369
预审科办公室 电话 82312833
办案办公室 李大海 82324701
检察院 夏文晶 电话 13353190888
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董平 电话 1590441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