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案卷 吉林市李长海仍被羁押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于日前已将李长海的案件退回龙潭区公安分局,理由是:案因构不成批捕。但龙潭区分局仍拒绝释放李长海。针对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无理行为和龙华派出所在过程中对李长海老人殴打虐待、对家属的恐吓,目前李长海的家人正向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交涉。

今年二月十七日,吉林市龙潭区警察以六十六岁的法轮功学员李长海发放神韵光盘为借口,将他绑架。在派出所,警察赵锐、李雷雨为逼问李长海家庭住址和神韵晚会光盘的来源,猛打老人嘴巴,脸被打变形了,他们又将老人的裤子扒掉,只剩下一个三角裤头進行殴打。

当天一直折磨到晚八点多钟,恶警又带人去李长海家中,抢走贵重物品及人民币共六千多元。把李长海的儿子和十四岁的孙女劫持到龙华派出所隔离审问,逼问大法资料来源等,使家人受到惊吓,孙女整日哭泣。

六十六岁的老人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仍被非法关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至今已四个多月了。

以下为李长海家人申控书节选。

申控书

申控人:韩淑云、李淑云

被控告人: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
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办案人:胡广华;
龙华派出所所长 :张忠海;
副所长: 艾业东;
警察:赵锐、李雷雨

控告事项
1、 李长海被绑架并被刑讯逼供;
2、 李长海的住宅被抢劫;
3、 李长海十四岁的孙女被惊吓;
4、 立即释放现仍被非法拘禁的李长海;
5、 返还所有被非法抢走的钱款和物品;
6、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 我父亲李长海和母亲李淑云,于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向路人赠送2012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盘时,被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龙华派出所警察绑架。警察赵锐、李雷雨逼问我父亲说出家庭住址和神韵晚会光盘的来源,我父亲拒绝回答。警察赵锐、李雷雨猛打我父亲嘴巴,脸被打变形了,他们又将老人的裤子扒掉,只剩下一个三角裤头進行殴打。我父亲要去厕所,警察赵锐将只穿一个三角裤头的老人带去上厕所。由于遭毒打、惊吓,我父亲精神受刺激、紧张,到厕所又没有了。警察赵锐一直骂骂咧咧的满嘴脏话。我母亲李淑云亲眼看到我父亲只穿一个三角裤头,脸被打肿的变形了。

警察一直折磨我父亲到晚八点多钟;然后抢走我家门钥匙,胁迫老人回家,警察亲自开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十多个不法警察非法抄家。当时,我丈夫与十四岁的女儿也在家中,两个警察专门看着他们父女不让动。警察把家中翻的一片狼藉,非法抢走家中贵重物品及人民币共六千多元。警察还口出狂言,污蔑李洪志师父与大法,撕掉家中墙上贴的大法真相年画。

非法抄家后,警察们把我父亲又劫持走,同时又把我丈夫与十四岁的女儿劫持到龙华派出所隔离审问,逼问大法资料来源等,九点一直到半夜十二点才放回。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我与丈夫带着十四岁的女儿去派出所要人,警察又把我们三人隔离关押,逼问两个小时,当时我女儿看见奶奶(李淑云)还被关在派出所里。女儿回家后,因惊吓与想念爷爷、奶奶,哭泣,不能正常吃饭。李长海的女儿在外地,千里迢迢来看望父母。一進家门,就看到她的哥哥和小侄女被惊吓的精神恍惚,小侄女整天哭泣,不吃饭,哥哥闷坐屋中,一言不发。

我父亲遭殴打后送入吉林市拘留所,家人去拘留所接见时,发现他被殴打后精神恍惚,说话一会这样,一会那样,精神不正常。非法拘禁十五天后,因母亲身体不好给放回家。将我父亲又送入吉林市看守所继续关押。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家人收到龙潭公安分局逮捕通知书,捏造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可逮捕通知书上的办案一栏却是空白,没有办案人签名。这个通知书本身就不合法,捏造的罪名更是荒唐。因此家人聘请了正义律师为我父亲做无罪辩护,伸张正义,呵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

二零一二年六月下旬,律师通知家属说:我父亲被非法批捕的案件因证据不足已从龙潭区检察院退回到龙潭区公安分局。

七月二日上午家属三人去龙潭区公安分局,找到办案人胡广华,说明情况后,他说案子没回来,在检察院,家属说检察院明确说明案子已返回龙潭公安分局,因构不成批捕犯罪。

家属要求龙潭公安分局立即无条件释放李长海老人,胡广华说:案子真要返回,我们立即放人。经家属再三追问,他承认案子在他那。但他反而说放不放人他没权力,因为已经犯罪,得经法院决定,家属说:因无罪案子才返回,还经过什么法院,我们懂得法律程序。

现在六十六岁的老人仍然非法关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至今已四个多月了,身心已受到了严重伤害。

信仰法轮功合法,参与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一个人信什么,不信什么,完全是个人自由,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对,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普世的道理,天经地义。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从法轮大法修炼人的表现及世间道理看,江泽民操纵中共政权全面迫害法轮功之前,当时的法轮功学员只做了两件事:一是自己读书炼功;二是弘扬法轮大法,让别人也知道法轮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都只是做好人,身体健康,过程中既不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而且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据统计,在中共血腥迫害的十三年间,每年的国内民众各类暴力维权事件有九万起,十三年间总数也超过一百万起,但没有一起属于法轮功。一百万比零说明了什么?说明法轮功学员是最为克制、最为善良的人群,是社会稳定的真正维护者。尽管法轮功受到的迫害是空前绝后的,包括被证实中共秘密活摘器官等在内的令人发指的暴行,上百万人被非法关押毒打致死致残,成千上万人被开除工职、被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归,成千上万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上千个孤儿失去双亲,而法轮功学员们只是因为炼功做好人,只是坚持信念和平申诉……

所谓的“定性”,没有法律依据

法轮功教人向善,提升人的道德,是最正的。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认的权利。许多人都认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了×教,其实没有。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抛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辞。第二天,《人民日报》便跟风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可《人民日报》的社论不是法律。《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所以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均无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也是非法的、是无效的。而19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仅是对“邪教”概念的认定与处罚,根本就没说过法轮功与“×教”有什么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检察院或某个部委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当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

显然,江氏集团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迫害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引用“刑法三百条”的荒唐

典型的所谓法轮功案件,就是法轮功学员,散发揭露迫害的真相资料,被抓捕后历经酷刑折磨,仍然拒绝放弃信仰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最后被所谓“依法判处”扣上了“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但是,十几年来无数这样的案子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能够从法律上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案中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案中的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荒唐。

所谓的事实证据,都是莫须有的指控,更不能成为枉判冤狱的理由。

原因很简单,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不论法轮功修炼者持有多少法轮功著作、真相资料、法轮功真相光盘等,都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只要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再多的事实,也不是“犯罪事实”,也不成为“犯罪证据”。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行使基本的言论权利,也是在维护其他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反而应该受到褒奖,散发的真相资料越多越好。

《公务员法》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的这一条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每一个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官员,执行上级迫害指令时,都同时违犯了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要自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中共误导下级:执行命令,让干啥就干啥,出了事没责任,是上边叫干的,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达书面文件,大部份指令都口头传达,连“六一零”前期的迫害法轮功的文件,都要收集上缴和销毁。这不就是中共高官要销毁证据,将来让基层参与者来替罪吗?

申控人请求有关机关对上述单位警察等人员的行为進行立案查处,对仍被非法拘禁的李长海身体检查并予以释放。

每个中国公民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同样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相信看到这里,您已经明白了,上述单位警察等人员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规定,触犯了法律。上述单位警察等人员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他们究竟犯了哪些罪呢?至少犯下15条罪行:
1.绑架罪
2.诬告陷害罪;
3.刑讯逼供罪;
4. 非法暴力取证罪;
5.侮辱罪;
6.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 非法搜查罪;
8. 抢劫罪;
9. 诽谤罪;
10.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11.非法拘禁罪;
12. 故意伤害罪;
1. 滥用职权罪;
14. 玩忽职守罪;
15.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在给申控人家属造成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的后果以及所犯罪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补偿。

1. 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李长海老人,并给予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补偿;
2. 必须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财物,损坏的物品给予赔偿;
3. 把相关部门的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申控人相信中国社会有坚持正义的人士,有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申控人希望相关领导过问并严肃处理此事,使违法犯罪的警察得到惩处,使无辜的人恢复自由。

如果中国的各级领导不能把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我们将会把此案例提交到国际法庭办理。

此致
申控人:韩淑云

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
抄报:
吉林市市政府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法院
吉林市检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