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谢丽华面临非法劳教 警察执法犯法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下午,江苏南京白下区法轮功学员谢丽华在后宰门发放真相资料时,被后宰门派出所警察绑架。十六日被劫持到南京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自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谢丽华已多次遭受迫害:三次被非法劳教,至少两次被非法关押洗脑班,因不放弃信仰,期间遭受种种残酷折磨。谢丽华一再遭绑架迫害,令家人非常悲苦。近期,家人为谢丽华聘请了律师,希望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这次绑架谢丽华的是玄武区后宰门派出所,派出所副教导员黄振亚看到律师后先是一愣,然后对家人说:不是跟你讲了,对法轮功这块讲人性化,只会给她劳教,怎么还找律师?而谢丽华所属社区的警察钱定才对谢丽华的母亲说:她是违法,你们还请律师包庇她!

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是人性化,请律师是包庇,从南京这两个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态度和反应中可以看出,南京警察法制观念的扭曲和法律意识的淡漠,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南京公安以至各地公安会堂而皇之的执法犯法、阻挠司法公正、践踏法律的尊严。

法轮功学员对劳教迫害是完全否定的。中共邪党之所以利用劳教形式迫害法轮功,是因为迫害法轮功根本没有逻辑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三年,还可延长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奴役劳动、思想教育等强制措施。这在当今世界所有正常国家中几乎无一范例。国外称之为中国的古拉格(即前苏联的劳改营、集中营)。

中共邪党的劳教制度不仅违背中共邪党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违背国际公约,严重侵犯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共以政府之名在联合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也就是说,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利。所以,中共的劳教制度不但使中国法律承诺的人权保障成为一纸空文,也违反了国际公约,暴露出中共的欺骗、伪善和实质上的专制暴政。劳动教养实质上已成为中共邪党任意打击上访和维权人员,打击异议人士,尤其是法轮功学员,维护其暴政专制的邪恶工具,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毒瘤,是公然践踏人权与信仰自由的一部恶法。

事实上,修炼法轮功根本就不违法。是中共邪党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不讲什么法律。另外,《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揭露被迫害的事实也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因此,谢丽华的行为、众多法轮功修炼者的反迫害行为不仅应该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而且这些行为也与以上劳动教养的所谓规定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构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

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对所有法轮功修炼者的劳动教养决定、包括抓捕关押、判刑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应尽快撤销,尽快恢复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这才是真正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丽华遵纪守法,无辜被绑架、关押,据悉,目前又在看守所吃了不少苦,行动受到限制,被限制上厕所等,还有可能被非法劳教。仅仅因为谢丽华坚持自己的信念,就遭受这些魔难,如今,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孤苦无助。可见,真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恰恰是中共邪党自己,是中共邪党在严重侵犯人权。

后宰门派出所
电话:025-84421160
地址:玄武区清溪村9-1号,邮编210000
黄振亚 副教导员 18913861515
吴辉祥 所长 18913832333
月牙湖派出所苜蓿园社区
电话:025-84421263
地址:南京白下区苜蓿园大街116号, 邮编210014
钱定才 警察 18913866640 025-86016640
南京市看守所
电话:025-84420950 025-84420932 025-84420914 025-84420960 025-84420964
地点:南京市江东门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