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宾县张富春被秘判三年 村民签名营救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榆树乡法轮功学员张富春,被新宾县法院秘密判刑三年。张富春八十多岁的父亲要求释放只因坚持信仰就被判罪的儿子,村民们同情他们一家的遭遇,签名营救。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日早晨七点左右在新宾镇,张富春突然被抚顺市公安一处(国保支队)七、八个警察围上打倒在地,鼻子都打出血了,妻子郭庆凤上前阻止,两人被警察一起绑架。后关押到新宾县看守所。

张富春以前腰肌劳损,不能正常劳动,生活很困难,张富春和妻儿一天到晚愁眉苦脸。妻子由于长期精神压力导致精神抑郁,头痛心痛吃不少药也不见好转。自从学炼法轮功以后张富春和妻子的病都好了,干重活也不累,劳动挣钱生活有了保障。

因法轮功遭受中共迫害,二零零八年三月间,张富春的儿子张东在贴真相资料、揭露迫害的过程中,被榆树派出所绑架到新宾县榆树派出所。后榆树派出所所长高振远、董宪伟、曹伟等几个人,到张富春家非法抄家。张富春当时走脱,但在二零一一年九月被抚顺市公安一处的恶警绑架。

张富春被绑架到新宾县看守所之后,张富春的家人对张富春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绑架,特地从北京请来律师为张富春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在新宾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张富春的案件进行审理。北京律师为张富春做无罪辩护。律师从以下几点为张富春进行了辩护:

一、说张富春修炼法轮功,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刑法三百条,不适宜于法轮功学员。

二、法轮功学员上网下载法轮功的资料,不是违法行为,而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

三、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传播法轮功资料是符合《宪法》三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实施自己的权利。

在律师辩护之后,当场旁听的人,都感到律师讲的非常的好,而律师在最后告诉新宾法院的审判人员:张富春无罪,应立即释放。

但是新宾县法院不是执行法律的规定,却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秘密的对张富春判刑三年。于二零一二年十月末,送到辽宁省沈阳大北监狱迫害。

张富春的父亲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儿子被无辜的判刑之后,很悲伤。那些善良的村民看到张富春的父亲太可怜,儿子为了做好人,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却要被非法的判刑,纷纷签名要求释放张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