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警方执法犯法 阻挠律师办案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2012年7月6日大连中山区公安分局秀月派出所在大连优豪特酒店将正在工作的法轮功学员佘钺绑架,并扣押了他的私家车,抢走随身携带的大量现金,随后用利器撬损家中防盗门,入室疯狂抢劫,佘钺现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姚家看守所。

11月9日佘钺的代理律师到看守所接见佘钺和移交律师代理委托手续,遇到了大连警方多方阻挠,因此律师与大连看守所、中山区分局、秀月派出所三处交涉。律师义正词严,依法行使律师正当的职责与权利,终于见到了佘钺,移交了律师代理委托的手续。

律师介入后,大连姚家看守所、大黑山看守所要求外地律师须有大连律协的印章才能接见法轮功学员。众所周知,大连律协的权限只是管理大连律师,没有权力管理外地律师。因此不难看出警方是以盖章为借口,实则是想通过大连本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办理授权委托。经多位律师的不断交涉并在媒体公开大连律师协会的违法行为,大连律师协会才同意外地律师到本地不再需要本地律协盖章即可接见法轮功学员。

律师根据案情给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家属对警方绑架家人的违法行径提出控告,现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到大连市中山区分局。

11月9日上午,佘钺的代理律师到大连姚家看守所接见佘钺,这次警方又出新招,以本地土政策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上要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才能允许律师接见。律师声称自己是外地律师,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开的,按照律师法三证齐全,手续合法,有权接见自己的当事人,并声称委托书是律师和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关系。律师也严肃指出,看守所人员不依法办事,如果自己的当事人身体出现危险,其家属会追究他们的具体责任。

其后,佘钺的代理律师到了大连市中山区分局,要求向承办人移交法律手续。在一楼门卫,一个自称是承办人的打来电话,说不想见律师,还说凭什么见,没有时间。律师诚恳地说有一些法律性的文件要移交,作为辩护人也有权了解在一定范围的案情。此人竟向律师大吼:“你滚”。在律师的再三坚持下,最后给了一个秀月派出所所长战胜伟的电话。

当律师到达秀月派出所见到办案人王忠成提出移交法律手续时,他一见面却说:中国是一个不讲法制的国家,不要跟我们讲什么法律。当律师提出给当事人办取保候审时,战胜伟说不同意,律师解释说还没有看理由怎么就说不同意,战胜伟说政治案件不办取保,国保办的都是政治案。律师提出当事人有心脏病,战胜伟还是不同意,律师也提示,如不同意,当事人发生意外,是要由他们承担责任的。在整个过程中王忠成一直想以暴力阻止律师,律师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据理严肃同王忠成交涉,但王忠成不听。

从以上事例不难看出,大连的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是以上级命令为依据而不是以法律为准则,实则是在执法犯法。警方没有能力去侦破抢劫、杀人、贪污、受贿等的恶性案件,只好制造这样的冤假错案来交差,因为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所以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警察们以执行上级命令为借口,先绑架,非法抄家,再罗列罪状,进行栽赃陷害,为不合法的行为找理由。

其实中国现行的警察法、检查法、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警察、检察官等公务员都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惩治行动限制或者剥夺其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在此正告那些仍然在执迷不悟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们,你们迫害法轮功是在执行“两奸两假”的江泽民和黑帮中共的错误决定,是在犯弥天大罪,按天法是要遭天谴的,在天灭中共时是要给中共陪葬的。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按中国法律是在执法犯法,其罪也是罄竹难书。对法轮功学员大肆抓捕,酷刑,活摘器官,按国际法是犯反人类罪,酷刑罪,也就是说不管按什么法律,都是罪大恶极。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都会被追查到底的。因此不要因为眼前利益,而遗恨永远……

其实,你们还不明白,你们迫害的大法弟子是唯一能使你们在不远的未来的灾难中得以幸免的福音转播者,如果你们知道千百万年你们一直等待就是今天能被法轮大法所救度,等待的就是今天从法轮功弟子的口中了解到怎样能获救的真相,打死你都不敢迫害她们/他们。因此,听一听大法弟子的慈悲呼唤吧,为了你们自己和你们的家人的幸福和未来,停止犯罪吧,停止迫害法轮功吧,回头总是有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