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左县国保大队迫害无辜公民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晚十点左右,辽宁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十多人穿着便衣,闯入公营子镇小塔子沟村法轮大法学员高维英家中,绑架十三名法轮大法学员,并非法抄家。

国保大队对这些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非法审讯几小时,动用卑鄙手段恐吓、谩骂、毒打逼供。

几年来,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频频迫害无辜公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伙同当地各派出所多名警察,连续绑架了喀左法轮功学员十五人左右(不完全统计)。绑架后,法轮大法学员被酷刑逼供,后被关进拘留所时,在那里再次遭到疯狂殴打。六人被非法判七至十二年重刑,其他人的家属不得不听从喀左县国保大队的敲诈勒索,被强迫交给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钱才被放回家中,国保警察还公开叫嚣:给一万的,以后不再找了,给五千的以后还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就这样国保大队的敲诈勒索好人的行为频频得手。

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身为执法单位,对信仰“真、善、忍”的好人进行绑架拘捕、殴打、刑讯逼供、关押、敲诈勒索、判刑,依仗江泽民之势残害善良,践踏法律。请世人们来看一下,这些警察的群体违法犯罪的罪行:

一、违反《宪法》的恶劣行为:

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十多人穿着便衣,闯入法轮大法学员家中,绑架十三名法轮大法学员。他们迫害的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违反了《宪法》的明确规定:

1、喀左国保大队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不受侵犯。

2、干扰迫害法轮大法学员讲真相救度世人、集体交流心得,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集会权。《宪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喀左国保大队十多人穿着便衣,闯入法轮大法学员家中,绑架、搜查,是侵犯公民住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绑架十三名法轮大法学员,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诬陷法轮功是×教而作为绑架借口,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真、善、忍”是普世价值,法轮大法已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地球上只有中国迫害法轮大法修炼。《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违反《警察法》的恶劣行为:

1、喀左国保大队十多人穿便衣,闯入法轮大法学员家中,绑架善良人。《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察标志或者持有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国保警察对这些善良的法轮大法学员非法审讯几小时,动用卑鄙手段恐吓、谩骂、毒打逼供。《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的多款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3、喀左国保大队敲诈勒索法轮大法学员与家属,被强迫交给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钱才被放回家中,还公开叫嚣:给一万的,以后不再找了,给五千的以后还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就这样国保大队敲诈勒索好人钱财的行为频频得手。《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多款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喀左国保大队的行为,不遵守法律规定,破坏了《警察法》实施,《警察法》规定了内部保障措施与外部法律责任:

1、对于知法犯法,《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对于敲诈勒索,《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损害赔偿,《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4、对于违法犯罪,《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三、违反《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以一个执法单位的名誉绑架迫害法轮大法学员十三人,即是共同犯罪又是单位犯罪,而且应当数罪并罚。

1、喀左国保大队十多人穿便衣,闯入法轮大法学员家中,绑架并非法搜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喀左国保大队绑架法轮大法学员,关进拘留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绑架后,法轮大法学员遭喀左国保大队人员酷刑逼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法轮大法学员被关进拘留所后,在里面再次遭到疯狂殴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法轮大法学员被强迫交给喀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钱才被放回家中,还公开叫嚣:给一万的,以后不再找了,给五千的以后还得找(指再抓捕迫害)。国保大队是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喀左国保大队绑架迫害法轮大法学员的借口是不许信仰 “真、善、忍”,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被喀左国保大队绑架、迫害的法轮大法学员,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被害人的相关规定。

1、受迫害的法轮大法学员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2、喀左国保警察伤害法轮大法学员人身、非法抄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主要方式:《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喀左县国保大队的两次绑架,触犯并涉及了《宪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五部法律的共三十二条计四十六项法律规定。

在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打着法律的旗号,却干着践踏法律的勾当。迫害法轮大法修炼十二年来,世人就被这样欺骗着,这伙迫害良善的恶徒又把这些年来迫害好人的经验用于迫害更多民众,以致中国出现大量上访、喊冤人士,但结果是这些冤民陷入更黑暗的迫害。法律在这些知法犯法的真正罪犯手里,在国际上做遮羞布,在国内做徇私枉法的掩护伞,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橡皮泥__随便捏。所以,唤醒所有中国民众关注对法轮大法修炼的迫害,就是关注每个人的未来命运,在共产党迫害屡屡得逞的今天,一不留神迫害就发生在你的身边:朋友、熟人就被他们迫害了。希望人们都警惕起来不要成为这些罪犯宰割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