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善良农妇遭警察酷刑折磨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也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犯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与法律的。然而在现今的中国中共邪党公然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

辽宁省抚顺市刘艳芹,这位普通的五十多岁农村妇女,就是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这普世的价值,几次被中共邪党绑架、劳教,遭到非人的酷刑折磨。刘艳芹在马三家教养院被迫害两年,直到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出来时,黑发变成满头的白发,体重不足八十斤,儿子接她时看到母亲被迫害的面目皆非的样子痛哭流涕。至今刘艳芹的手脚还麻木,手指不能弯曲,不能干重活。

一、绑架、勒索、劳教、毒打、电击

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氏流氓集团同中共邪党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这群善良的民众的残酷迫害以后。在中共邪党的庇护下,恶警们公然践踏法律、执法犯罪,采用的残酷手段强迫人放弃信仰。一九九九年十月刘艳芹履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去北京上访,结果途中被中共警察构陷绑架,送回当地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后,又被强迫带到土口子乡政府非法关押二十多天并非法勒索了四千元钱,还被逼着交出房照做抵押才被放回家。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刘艳芹再次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劫持到抚顺吴家堡劳动教养院,在教养院遭到毒打、电击、灌食、体罚等酷刑折磨,身体被迫害的奄奄一息时,才被送回家。

酷刑演示:打倒后电击
酷刑演示:打倒后电击

回家后身体恢复以后,为了生活刘艳芹去了天津打工,在这期间土口子乡派出所的吴志平多次到她家敲诈钱财,因家中拿不出来钱,土口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魏国和、派出所的范文良到天津将刘艳芹非法劫持到抚顺吴家堡劳教所,被非法劳教三年。在劳教所受尽了非人折磨,刘艳芹在教养院绝食四十天,被迫害的面目皆非的时候,恶人怕刘艳芹死在教养院里,将刘艳芹放回了家。

二零零五年,刘艳芹身体由于修炼法轮大法恢复好,邪恶又要绑架刘艳芹,刘艳芹走脱被迫流离失所在外。但是,中共恶党人员几次到她家中非法抄家。家中的铝合金窗户玻璃被砸碎,屋里铝合金隔断被砸坏。

二、奥运绑架、黑头套、老虎凳、烟插鼻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共以“奥运”为名清原镇派出所恶警再次绑架了刘艳芹,被非法关押在抚顺第二看守所。在这期间,清原县公安局以非法提审为由将刘艳芹戴上黑头套、双手被铐着带回当地公安局,被残酷迫害两天,县公安局的恶警们采用刑讯逼供手段(是犯了刑讯逼供罪),恶警们用酷刑整整折磨刘艳芹一夜,不让她睡觉。公安局的恶警徐金荣毒打了刘艳芹;还强迫刘艳芹坐老虎凳,手脚被铐着;强迫给她灌白酒、将点燃的两只烟分别插在两个鼻孔里,一支烟蒂在不知不觉中被吸进鼻腔中,后来烟蒂从鼻腔出来时已经长出绿毛。

酷刑演示:将两根烟同时点着插入法轮功学员的鼻孔,把嘴捂住。熏呛、窒息极为痛苦
酷刑演示:将两根烟同时点着插入法轮功学员的鼻孔,把嘴捂住。熏呛、窒息极为痛苦

清原镇派出所的警察李涛、王东非法提审刘艳芹时,因刘艳芹不回答任何问题,在无记录的情况下,清原镇派出所的李涛、王东身为警察编造假笔录以便构陷刘艳芹,他俩触犯了法律,犯了伪证罪。当送回看守所时,刘艳芹的手脚被酷刑折磨的麻木、手指不能弯曲、不能拿东西、无法进食、呕吐;脸部、身体多处瘀青;双腿肿胀;生活不能自理。同监室的十多名普犯都看到了,有的普犯还流下了眼泪。她们说:如果不是亲眼看见,真的不会相信共产邪党领导下的警察会下如此毒手,如此的心狠手辣。

清原县、政法委、610、公安局、国保大队在中共邪党庇护下公然践踏法律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其实这些组织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作人员犯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匿名、毁弃邮件、电报罪)将刘艳芹非法劳教。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由清原镇派出所的警察王东、李涛等人将刘艳芹从抚顺第二看守所送到马三家教养院。

三、马三家劳教所:长时间吊挂、电击、辣根抹鼻孔

马三家教养院被称之为“人间地狱”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酷刑,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因为中共邪党举办“奥运”的原因,马三家教养院加大力度迫害法轮功学员,劳教局调出大批男恶警,以刘勇为首带队,主管女所三大队。三大队把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都关在东岗所谓严管的一分队、二分队、三分队和特管队进行残酷的迫害,刘艳芹在二分队被非法关押期间,因她拒绝背三十条、不唱邪歌而遭到长期罚站,造成双腿浮肿。

有一次,恶警因为法轮功学员杜清秀不唱邪歌和不念三十条,恶警对她大打出手。刘艳芹站出来大喊一声:她没有错,不许迫害!恶警气急败坏地大骂,接着对刘艳芹拳打脚踢,然后与杜清秀一同被上大挂迫害了八个小时(吊姿就是把两只胳膊扯到斜上方绑上,两脚并拢用带子绑住)吊着迫害一些时间后,又变换着姿势再迫害,让你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去,两只胳膊一高一低。此酷刑极其残忍,人是难以承受的,恶警们迫害法轮功学员真是比豺狼还狠毒。

酷刑演示:上大挂
酷刑演示:上大挂

二零零八年九月上旬,刘艳芹被调到一分队,迫害加重,整天坐小板凳不许动一点,因不背监规三十条,被叫到严管室迫害,恶警刘勇用电棍电击她身体,刘艳芹的手被电击的肿大变了型,还给她加期十五天。

九月下旬又被调到严管队,迫害更是加重。有一天,因不向恶警问好,恶警强逼她问好,刘艳芹就高喊“法轮大法好”!几个恶警同时对她拳打脚踢,用透明胶带封住她的嘴,然后被现任一大队大队长王艳萍(原是管教科长)、恶警彭涛等人上了大挂吊起,同时用电棍电击她,男恶警说:用一根细铁丝的一端缠在的手指上,用电棍电击铁丝的另一端电量会更强,彭涛拿出一瓶辣根抹在刘艳芹的鼻孔里,从中午折磨她一直到吃晚饭。这次酷刑残酷折磨后,刘艳芹身体起满了疥疮,臀部都是,坐都坐不了,两只手心都是脓疱,奇痒无比,此景惨不忍睹。恶警还逼她坐小凳。恶警董彬不但毒打她还给她上了大挂。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马三家教养院对非法关在严管队的法轮功学员肆无忌惮的迫害,被关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还有兴城的夏宁(五十多岁)、锦州的徐慧(五十九岁)、北京的张连英,大学毕业是个会计师;大连的盛连英,五十多岁;本溪的刘士芹(六十五岁)、黑龙江的孙淑杰(五十多岁),这些法轮功学员都被马三家教养院列为重点迫害对象。

在马三家教养院的女所后面新建二层小楼,专门为迫害法轮功学员建造的,为了遮人耳目门窗都是封闭的,门是能遥控的电子门,楼内有一种专门折磨法轮功学员的刑房,夏天没有纱窗,蚊子、飞虫成群往屋里飞,环境特别恶劣。一日三餐都是玉米面糊和很硬的玉米窝头(有很多时候是发霉的玉米面,不给开水喝。被关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不许家属接见,所有吃的食品都不允许买。有一次恶警用电棍电击刘艳芹的脖子、嘴等处,恶警恶狠狠的说:让你喊大法好。

二零零九年九月至十月间,一个潘姓的女恶警将刘艳芹全身衣服扒光只留内裤,扒下刘艳芹穿的塑料凉鞋猛打她的脸和头部,打了很长时间。男恶警张良抓起刘艳芹往墙上撞,又将凉水往身上泼。然后只让刘艳芹穿半袖衣服,当时已经是穿毛衫的季节了,把她关在禁闭室。第二天恶警彭涛,一米八的大汉,来到禁闭室,用穿着皮鞋的脚踢刘艳芹,彭涛左一脚右一脚的踹在刘艳芹的胸部,后用脚踢起刘艳芹,把刘艳芹撞在墙上弹起后,又重重的摔在地上,然后还问刘艳芹怕不怕,刘艳芹祥和的说:信仰真、善、忍修心,没有犯法,没有罪永远都不怕。恶警见她没穿号服,又给刘艳芹上了大挂。

酷刑演示:暴打
酷刑演示:暴打

一次刘艳芹绝食抵制迫害,恶警用开口器灌食,灌的嘴里满满的食物,然后用很脏的麻布把刘艳芹的嘴、鼻子盖住,致使刘艳芹窒息,断气了很长时间,被送往医院抢救。从医院回来后一大队长说:刘艳芹你从死亡线上活过来了。

酷刑演示:用开口器灌食
酷刑演示:用开口器灌食

二零一零年大年三十晚上五点多钟,因刘艳芹不穿号服又遭到了恶警迫害,被一女恶警踢起后重重的摔在了地上,当时就昏死过去了,恶警嘴里还不停的骂着:给你摔出脑震荡、给你摔出脑出血。当刘艳芹苏醒过来已经是大年初一了,数九寒冬的恶警们把刘艳芹衣服扒光一丝不挂的给吊挂了半天,同时被吊挂的还有大连的张敏。

二零一零年五月下旬一天,一个犹大苑淑珍在恶警的指使下,扒光刘艳芹的衣服吊了起来,整整的吊了五天四夜不让她睡觉,放下来时刘的双臂失去了知觉,双手指不能弯曲,致使双臂、双手致残,都不能自己翻身,起床时需要别人扶起,致使刘艳芹被迫害的生活不能自理。

这里揭露马三家教养院迫害法轮功学员罪行也只是冰山一角。刘艳芹这位普通的、善良的农村妇女,就是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这普世的价值,在马三家教养院受到了这种酷刑折磨,马三家这些恶警们不是在犯罪又是在干什么呢?

四、追随中共参与迫害者触犯的法律

中共及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协从人员,特别是那么完全出卖良心去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如打死打伤法轮功学员的恶警暴徒等,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等多种法律,构成了犯罪,不久就会受到刑罚处置。

对法轮大法修炼者进行惨无人道的镇压,不仅个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造成了全国公安、新闻系统为主要犯罪系统、司法、邮政、电话、电信、劳动人事、民政部共同参与的无数罪案,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27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条、14条、232条、233条、234条、238条、243条、245条、246条、247条、248条、251条、252条、253条、254条、305条、307条、308条、397条、399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8条、第32条、第60条、第61条、第64条、第65条、第69条、第92条、第111条,直接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08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12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规定》、《人民检察院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管理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

在此,正告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人们赶快悬崖勒马,揭露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立功赎罪,赎回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