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惧邪恶,湖北荆州市首次无罪辩护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恶党法院于2009年元月15日上午9:40至下午2:30以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开庭审理了法轮功学员冯峰、邓天玉。人权律师江天勇、韩志广、李春富本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尊重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为两名法轮功学员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

此次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是本地区首例。中共不允许人们为法轮功说公道话,更不让律师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这本身就侵犯了中国公民以及律师的权利。

大法弟子冯峰、邓天玉二零零八年七月五号被恶警跟踪绑架,被劫持在沙市区第一看守所迫害六个多月,身体非常虚弱。冯峰(男,四十岁)现已被迫害成满头白发,下肢完全瘫痪不能自理。邓天玉(女,五十七岁)右眼失明,左眼仅能见一点微光,并有眩晕症,站立困难。非法庭审于当日上午十时开始直到下午两点半结束,历时四个半小时。

当日一大早,沙市区法院处停泊了多辆警车。市、区部份“610”人员和国保公安身着便衣,有在旁听席上旁听的、有在法庭内外监视、录像的……。庭审结束后,先离开法庭的江天勇律师在赶往武汉机场的途中,被一辆白色轿车跟踪,另两位律师从法院出来后,也同样被一辆白色轿车跟踪。律师们对此表示非常愤慨。

一、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违法

三位律师在法庭上为两位法轮功学员辩护的主题有两个:

一,对公诉人所指控的所谓“证据”,依法一一驳回。庭审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律师指出,起诉书中所提到的证人,实际上是被告人,他们在没有法定自由,在涉嫌刑讯逼供、被威胁、利诱前提下所做的审讯笔录,不能作为有效的证人证言。当庭提供的所谓证据,仅有物证的照片,没有出示物证与书证,律师指出,此“证据”有违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物证、书证是证据之一,没有说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物证、书证必须当庭质证。邓天玉的律师李春富表示,检察官的指控有违事实,他指出:起诉书指控邓天玉到冯峰家拿法轮功宣传资料被抓,但事实是邓天玉是在冯峰家门外被抓后推进冯峰家里去的,而邓天玉当时是去找冯峰的妈妈,给她的儿子介绍对象。律师的辩护有理有据,令人信服、三位律师都强调了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即使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是事实,所指控的罪名也依法不能成立。

韩志广律师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的“邪教”共有14种,其中没有法轮功,且据媒体估计,法轮功信仰者人数要比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的总和还多,而且法轮功跨出中国国门走向了世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包括中国大陆)的现行法律定义法轮功为邪教,原因何在?是因为法轮功确实不是“×教”。

李春富律师说,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违法,更不是犯罪。他们制作、散发有关法轮功资料是信仰自由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传《九评》(《九评共产党》第一次把共产党的历史和本质客观说明了)、促三退(退出中共党、团、队)是对一个政党提出自己的看法,是法律赋予他们思想自由的权利范畴,他们没有任何刑事犯罪倾向,没有伤害其他人,法律只能针对人的行为,不针对人的思想。

江天勇律师说:法轮功学员不具备构成刑法犯罪的四个要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普世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文件都是违宪而失效的。任何政党、政府都没有资格去定义谁是“×教”,更何况无神论会认为所有不屈从它的有神论为“×教”。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任何事只与信仰法轮功有关,与邪教和邪教组织无关,他们没有利用任何组织,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三位律师以中国现行法律为武器,从根本上说明了法轮功学员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他们强调:冯峰、邓天玉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依法不成立,应依法宣告无罪。

通过这次庭审,对当庭在场的所有人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人们纷纷议论:原来中共对法轮功群体长达九年的血腥镇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

二、庭审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庭审中,人们都看到了存在严重的不公,甚至是违法现象:

其一:未被定罪的冯峰与邓天玉都是穿着囚服,而且邓天玉一直被手铐铐着。三位律师多次提出抗议,要求审判长去掉被告人的囚服与戒具。江天勇律师指出,这样显示了与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韩律师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戒具问题的司法解释全文念了一遍,但审判长还是拒绝了,这表明法官违背基本的法制理念。

其二:三位律师的发言不断被审判长打断,李春富律师的辩护词未念完就被打断而被迫停止。韩律师向冯峰提问,为什么要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对你有什么好处?审判长打断他的提问,说“这问题与本案无关”,李春富律师说:这些问题与罪名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有关,怎能说与本案无关呢?江天勇律师坚持说:“我们要共同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此后审判长才有所松动。

其三:律师们义正辞严的依法逐一驳回了公诉人对两位“被告人”所有指控,公诉人理屈词穷,至庭审结束也未拿出新的证据。如果法庭能真正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冯峰与邓天玉应当庭无罪释放。然而,审判长却宣布休庭,等待合议,至今还无审判结果,两位无辜的受害人仍被关押在沙市区第一看守所。

庭审前,二位“被告人”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冯峰与邓天玉从08年7月5日被非法绑架,历经了半年多的关押迫害,两位当事人都表明了他们在被抓、被抄家、被拘禁审讯期间,抓捕他们的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穿警服、没给他们签监视居住的任何文书,抄家时,冯峰家的电脑、打印机、部份人民币等私人贵重物品被抢走,邓天玉家也被破门抢走一些私人物品,没让当事人清点物品,也没有让当事人在物品清单上签名。江天勇律师说:这些问题都涉嫌程序违法。

两位当事人描述,他们被恶警绑架到沙市纺织宾馆进行了严审,他们被手铐铐着、体罚,如不按照恶警所列举的所谓“事实”承认问题,就不让休息。律师们说:这涉嫌刑讯逼供。

邓天玉与中国大陆的所有法轮功学员一样,从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就没有了安宁,她经历了多次被抓,被关押、被跟踪、被骚扰、被非法强制转化、非法判刑。她在法庭上描述这次被绑架时的场景,与电影、电视中的流氓土匪的抢劫极其相似,由于受到便衣的殴打,邓天玉遍体鳞伤,一只手大拇指当场骨折、视网膜脱落、右眼完全失明,左眼只有微光。冯峰由于长时间监禁、营养不良、长期见不到阳光由被抓前强壮的身体变得满头白发,下肢瘫痪,他是被人抬进法庭的。韩志广律师表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人道主义出发,让他们早日得到治疗而使身体得到康复。

庭审后,先离开法庭的江天勇律师在赶往武汉机场的途中,被一辆白色轿车跟踪,另两位律师从法院出来后,也同样被一辆白色轿车跟踪,律师们对此表示非常愤慨。

三、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轮功非但不是“×教”,而且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次庭审中,我们了解到:

邓天玉以前患有肾结石、眩晕、腰肌劳损、关节炎等疾病、是因为修炼了法轮功而使她的身体得到了改善,她曾因涉及一起三角债务借贷关系受到很大损失,起了杀人与自杀的念头,正是因为受法轮大法“真、善、忍”理念的感化,而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冯峰是下岗职工,修炼法轮功后改掉了以前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而且以前的肠炎、前列腺炎等疾病也不翼而飞。

针对两位当事人的情况,江天勇律师指出:迫害一个有信仰的群体是非常不理智的,也是达不到目的的,信仰“真、善、忍”的群体是谁也镇压不了的,是不会被消灭的,而且会越来越壮大,对法轮功九年多的镇压就是见证。李春富律师表示:结束对法轮功的迫害已刻不容缓,对中国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其它社会问题不可能解决。九年打压法轮功,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众多人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当事人冯峰已下肢瘫痪,邓天玉眼睛失明,希望尽快结束暴行与苦难。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敢于为法轮功发声,特别是许多觉醒的知识份子认识到了这场司法大倒退和人权大灾难,是阻挡中国社会国泰民安和长治久安的最大障碍。身在大陆的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向胡温发出公开信,认为“当今最迫切的是: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镇压法轮功是对全中国人民的镇压!”

敬请善良的人们用一个开放、谦卑的态度去了解这个旷古从未有过的、举世瞩目的大法真相,用人类的基本道德与良知去判断是非善恶,因为这关系到你生命的未来!


本次对冯峰、邓天玉施以迫害的主要责任人是:

荆州市“610”张小星
沙市区“610”黄跃胜、陈志强
沙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勇
国保大队(一科)姚洪、李正刚、陈金华等人
对他们实施起诉迫害的责任人是:
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杨新华、刘勇等人
实施开庭审理的主要责任人是:
沙市区法院罗明云、王斌等人

在此奉劝荆州市的各级“610”非法组织人员及各级政法委、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的所有工作人员:请你们一定积极主动的了解法轮功真相、认识到迫害法轮功是非法的、善待被非法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尊重人权、尊重法律、敢于面对自己的良知,明辨善恶是非,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从法律、人道主义两个角度考量,立即无条件释放冯峰、邓天玉,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